新能源车辆准入及公告管理--姜春生(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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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能源车辆准入及公告管理姜春生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摘要】本文介绍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的适用范围、管理流程、不同产品的技术阶段划分、管理方式和适用标准,并对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中的、执行层面的工作规定做出简要说明。【关键词】新能源汽车 生产准入 管理Introduction of New Energy VehicleProduction Admittance Management RuleJiang ChunshengChina Vehicle Technology Service Centre (CVTSC)Abstract : In t

2、his paper,introduced are scope, management programme, technique phases and applicable standards for different products of New Energy Vehicle Production Admittance Management Rule,explain rules for local audit and product examination fulfilled by China Vehicle Technology Service Centre(CVTSC).Key wor

3、ds: New Energy Vehicle Production Admittance Management随着化石能源的减少和环境的恶化,节能减排、维护国家能源战略安全已成为汽车行业的共识;“十五”、“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部863计划支持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有关项目也到了成果转化的阶段;加上石油价格的高位运行、奥运会和世博会的拉动、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大型企业(如国家电网、各地公交公司)的支持、示范运行城市的带头、产品出口数量的增长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目前价格仍高于常规汽车的新能源车辆,有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国家发改

4、委2007年第 72号公告,以下简称规则),并于11月1日实施。国家发改委(现该项职能由工信部负责)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按规则执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规则发布实施以来,极大地鼓舞了各有关企业研发新能源汽车的积极性,近期申报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数量明显增加,截至2008年10月15日,新发布公 1告的产品数量近40个,涉及企业近20家(规则实施之前,已批准19家企业的40个产品公告,加上规则实施之后批准的产品,累计产品达80个左右,涉及企业近30家),但因为生产企业对此类新产品的申报工作不熟悉,在细节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指导、规范新能源汽车产品申报过程中的具体工

5、作,拟通过此文,将中机中心在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产品技术审查工作中的、执行层面的工作规定做出简要说明。1 规则的指导思想规则在设立之初,就明确了对新能源汽车鼓励、支持的态度,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点:(1)比常规汽车产品降低了生产准入的门槛:未设定资金投入和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强制要求;(2)允许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自制底盘;(3)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不完备的条件下允许发布产品公告;(4)针对新能源汽车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多样性,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分别实施不同的管理制度,并在条件成熟时

6、,重新调整技术阶段的划分。这些灵活的政策,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新能源汽车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在技术、安全方面存在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规则在设立时也充分注意到保护用户和第三方的利益,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比如对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生产批量、示范运行或销售区域、售后服务承诺、产品质量/安全跟踪等方面的限制就是这方面的具体体现。2 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规则第六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系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

7、(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使用汽油、柴油、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乙醇汽油(E10)、甲醇汽油等燃料及使用这些燃料的双燃料汽车和两用燃料汽车,不属于规则的管理范围。 3 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流程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流程如图1所示,具体细节见规则。图1 新能源汽车准入管理流程图4 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及允许生产的产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按

8、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规定完成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考核,获得生产资格后,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车辆相同类别的产品);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可自制底盘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5 企业应提交的文件企业提交文件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网上提交电子版文件;二是提交纸质文件。总的原则是:与常规汽车公告审查相同的文件,通过网上提交;与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相关的,则应提交纸质文件。下面分别对试验方案申报阶段和产品综合审查阶段需提交的文件做出说明。5.1 在申报产品试验方案时,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分为两部分:5.1.

9、1 与常规汽车相同的文件:包括公告参数/备案参数、试验方案,应从网上向中机中心提交,并应在公告参数的“其它”栏中额外注明一些参数,具体包括:(1) 动力蓄电池/超级电容器/燃料电池的种类、单体或模块型号、生产企业、单体标称电压、单体或模块容量/电容、总标称电压;(2)驱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额定功率;(3) 车载充电机及充电用插头、插座的型号、生产企业;(4) 改装类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底盘的,应注明“该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5)起步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示范运行的区域、范围;发展期产品(底盘除外)应注明销售、使用的区域、期限。在网上填报产品参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产品型号:应符合G

10、B/T9417、GB/T17350的要求,但电动轿车主参数较为特殊,应满足如下要求:(a)混合动力轿车主参数代号与常规汽车相同,均为发动机排量;(b) 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主参数代号为车辆长度。对于产品型号中的企业自定代号部分:不强制要求,但推荐采用HEV、SHEV、PHEV、CHEV、BEV、FCEV、DMEV分别代表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串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并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混联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底盘、纯电动汽车/底盘、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底盘、二甲醚汽车/底盘。(2)产品名称:应能体现出产品种类,如“混合动力(电动)车/底盘、纯电动车/底盘、燃料电池(电动)车

11、/底盘、二甲醚车/底盘”等,特殊情况按如下要求确定:(a)如采用CNG等常规燃料发动机与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的混合方案,名称应为“混合动力(电动)车/底盘”;发动机只用于发电,而不直接驱动车辆的情况,属于串联式混合动力,名称也应为“混合动力(电动)车/底盘”;(b)储能装置如全部采用超级电容器或采用动力蓄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的电-电混合方案,名称应为“纯电动车/底盘”;(c)如采用燃料电池和动力蓄电池或超级电容器的电-电混合方案,名称应为“燃料电池车/底盘”。(3)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销售区域/示范运行区域:首次申报时一般不超过23个,并应在公告参数 “其它”栏中注明。区域一般指城市或详细的运行线路

12、,不应填写“省”。每个区域均需要提交由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特殊情况下也可提交产品使用地市级、区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或提交与有一定条件的使用单位(如国家电网)签署的协议、合同来代替。这些批准文件或协议、合同应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使用单位应满足如下要求:(a)应该是政府机关或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b)具有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有能力建立并执行合理的新能源汽车运行使用管理制度;(c)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企业保持密切的联系,能及时沟通、处理运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5.1.2 除网上提交的文件外,其余文件以纸质材料的形式向工信部提交。这些文件包括:(1) 新技术

13、、新结构原理说明;(2) 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3)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产品的,还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4)售后服务承诺;(5)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示范运行区域的批准文件;(6)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本项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企业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新产品时,还应提交下列纸质文件:(7)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申请书(见规则附件二);(8)企业按照生产准入条件(见规则附件一)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5.2 在产品试验方案下达后,企业可委托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并由检测

14、机构向中机中心提交试验报告,再由中机中心对产品进行综合审查。在这个阶段,试验报告的提交要求如下:(1)强检报告按常规汽车的申报方式从网上提交;(2)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报告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3)定型试验报告则应既从网上提交,也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6 生产准入现场考核企业在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中机中心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文审,必要时(尤其在首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将请示工信部对企业进行生产准入现场考核。考核内容见规则附件一,包括生产能力和条件、设计开发能力、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四方面,共15个条款,其中否决项4条,一般项11条。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

15、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考核结论为通过;(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生产准入现场考核的重点是设计开发能力以及与新能源汽车专项性能相关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同时产品必须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7 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规则第七条规定: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规则第八条规定:工信部商国家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聘任有关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负责确定和调整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的技术阶段,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范建议。按照2007年11月7日新能源汽车准入专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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