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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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恭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三)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教职成201012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

2、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实施初等以下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一款,筹设的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筹设的学历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二)筹设的民办学校的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三)联合举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四)举办者的经济实力强且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根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五)申报设置的民办学校需达到关于印发桂林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市教201015号)的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基本办学条件还需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4 号)的相关规定。(六)筹设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设立申请。(

4、二)如具备条件,达到学校设置标准的(不须经筹设),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六、申请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原件一式6份)。(二)筹设批准书(复印件一式6份)。(三)筹设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四)学校章程(按示范文本,须经决策机构人员签名),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一式6份),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验,并填报桂林市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备案核准表。(五)校舍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新建校舍须提交建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收的合格证,载明产权;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经房产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所租赁校舍原来不属于教学用房的须提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检部门出具能用于办学的证明,

5、提交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抗震、防雷、消防情况的证明(原件1份),所租赁的校舍载明产权。(六)仪器、器材、设备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5份,原件1份)。属于租借的须提交租借协议书,并载明产权 。(七)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资金数额有效证明文件。(八)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配备及资格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审验)。举办者与教师、职员签订的聘任合同,填报桂林市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聘任外籍教师须提交教育厅有关处室批准的准入及资格认可证明文件。(九)行政、教学、学籍、财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样本。(十)设立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需提交近3年建

6、设规划与实施方案(原件1份)。(十一)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提交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并提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审验)。七、办结时限(一)法定时限: 3个月。(二)县本级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学校设置规划制定。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3-8220528,8218923。投诉电话:0773-8212199。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学校章程范本3恭城瑶族自治县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人员备案核准表4恭城瑶族自治县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登记表5申请书示范

7、文本(无)附件1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 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共限42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35个工作日,2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考察评议,不计入时限)办公室领导审核(限7个工作日)教育局负责人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3个工作日)教育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制作上报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

8、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附件:2民办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为:(全称)。第二条 本校举办者是:姓名(全部举办者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本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第三条 本校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愿举办的,实施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普通全日制教育(或业余、函授、广播电视)公益性教育机构。办学规模为:人。第四条 本校在办学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

9、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才。第五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教育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管理与监督。第六条 本学校地址:(学校所在地详细地址)。第二章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七条 本校资产万元,由以下来源构成:举办者办学出资: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其中:,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占%;,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占%。国有资产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万元;社会捐赠人民币(或实物、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万元。办学积累:万元。第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举办单

10、位或个人出资;学费;政府资助;利息;捐赠;其他合法收入。第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第十条 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其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按每位教职工月收入不得低于我市城镇最低生活标准,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也可使用计时工资形式)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取发展基金;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

11、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十二条 学校分立、合并及举办者变更须进行财务清算。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决算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五人以上奇数)组成,经选举(推选)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每届任期三年,理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

12、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第十七条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设理事长(董事长)1名,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名,

13、理事长(董事长)、副理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理事(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副董事长)协助理事长(董事长)工作,理事长(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理事(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会议理事(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会议,理事长(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董事)。理事(董事)因故不能

14、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理事(董事)代为出席理事(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二十二条 出席理事(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董事)对理事(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董事)会记录由理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学校管理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第二十五条 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第四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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