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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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辖区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中服务贸易类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财税20177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

2、优惠政策。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1。(四)服务贸易类:包括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文化技术服务以及中医药医疗服务,具体适用范围见附件2。第五条技术先进型

3、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二)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第三章 认定管理第六条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4、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在下半年进行。具体申报事宜由省科技厅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磋商后,另行发布申报通知。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 (http:/)进行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会同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企业

5、名单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上述五部门联合发文认定,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和证书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第九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承担全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事务性工作。第十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

6、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应组织复核,如确认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第十一条 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认定机构: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

7、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科高201814号)同时废止。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节选自财税201779号)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节选自财税201844号)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一)软件研发及外包类别适用范围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

8、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软件技术服务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服务。(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类别适用范围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测试平台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类别适用范围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类 别适用范

9、围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企业运营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三、技术性

10、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适用范围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附件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类别适用范围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2.数据服务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3.研究和实验

11、开发服务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4.工业设计服务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三、文化技术服务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四、中医药医疗服务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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