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

上传人:101****457 文档编号:90616568 上传时间:2019-06-14 格式:PPT 页数:33 大小:11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3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知识讲座,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 骆涛 律师,1,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施行),2,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二、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2、、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3,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在受理范围方面,调解仲裁法比条例更广,内容更多、更具体。 首先,调解仲裁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条例则是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很明显“用人单位”的范围要大于“企业”。 其次,调解仲裁法将“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受理范围,由于劳动关系是处理许多劳动争议的前提,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至关重要,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弥补了之前的立法空白。 再次,调解仲裁法在条例原有条款的基础上作了补充与完善,调解仲裁法的

3、第二条第二、三、四、五条款与条例的第二条第一、二、三条款相比,在内容上更多、更具体、更明确,扩大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即有利于劳动者维权,也能有效防止有关职能部门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互相推诿的情况发生。,4,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三、因下列原因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即通常所说的参保、缴交或者补缴社会保险费,此类争议应由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保局)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地税局)寻求解决; 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4、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注: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劳动者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5,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以上1至3项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因此产生的争议,应通过投诉、申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寻求解决。 第4项所列的伤残等级鉴定、职业定的诊断鉴定属于专业性较强科学诊断与鉴定,因此产生的争议应向上级鉴定机构或者

5、诊断机构寻求救济。 5至7项属于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6,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四、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协商 调解 仲裁 诉讼 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五、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8,6

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调解仲裁法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外,引入了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扩大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范围,整合了社会上现有各种调解组织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进一步强化、规范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9,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六、劳动争议调解时限:,十五日 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处理条例第十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10,6/14/2019,

7、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调解仲裁法将调解程序规定为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诉讼活动前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得到强化;同时,缩短了调解期限,提高了调解效率。体现了可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稳定的立法理念。,11,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七、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劳动争议申诉时效可中断或者中止。 以前为六十天,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12,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

8、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3,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14,6/14/201

9、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首先,调解仲裁法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从六十日延长至一年。 其次,调解仲裁法将时效的起算由原来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再次,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以及劳动报酬争议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的例外情形。上述变化的目的相当明确,旨在更好的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权,弥补了之前法律有关仲裁时效相对笼统、不够完整的缺陷,防止劳动争议当事人错失维权的契机。,15,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八、仲裁机构办案期限,45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日 以前是6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30天。,

10、16,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组庭、处理的时间,由原来的7日受理缩短为5日、7日组庭送达缩短为5日、15日答辩期缩短为10日、60日审理期限缩短为45日、30日延长审理期限缩短为15日,而且还引入了逾期未作出裁决的

11、,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内容;调解仲裁法将开庭通知的提前时间延长了1日,并引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期开庭的内容。上述变化旨在缩短当事人维权时间,从而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防止某些用工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或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尽可能确保劳动者的利益得到及时的维护和保障。,18,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九、部分案件一裁终局,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

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6/14/2019,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

13、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1,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解读 调解仲裁法在裁审衔接程序上创设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了劳动争议一裁终局的几种情形,但该规定仅对用

14、人单位产生约束力,如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的,其仍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第二,规定了仲裁裁决撤销的情形,该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对于一裁终局的争议案件有限的法律救济的途径。 上述规定的实施,主要旨在缩短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维权时间,降低维权成本,在有效保证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大大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22,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十、劳动仲裁的经费保障,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这降低了劳动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对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23,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十

15、一、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否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倡导性建议:最好与员工就岗位调整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4,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司法实务: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属企业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25,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十二、用人单位能辞退工伤职工吗?,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在

16、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工资。 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26,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十三、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能否直接将其辞退?,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患病员工; 医疗期满,患病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如用人单位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原则上不得辞退患病员工。,27,6/14/2019,广东约克律师事务所,28,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员工的待遇: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患病职工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基本工资的80%; 用人单位在遵守前述规定的情况下,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后,用人单位须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本人工资,患重症的需额外增加不低于50%的医疗补助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