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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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此次整治的主要对象是顶棚、墙面或地面采用电加热、水暖(或蒸汽)供热且对外经营的汗蒸房。重点就汗蒸场所的总体设置、安全疏散、装饰装修材料、电气安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要求如下:一、总体设置(一)汗蒸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相关要求。(二)汗蒸房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电加热汗蒸房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四层及以上楼层。(三)汗蒸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四)水暖(或蒸汽)供热汗蒸房设有燃油或燃

2、气锅炉的,锅炉房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要求。二、安全疏散(一)汗蒸房应布置在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确需设置在袋形走道两侧及尽端的,其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9m。(二)汗蒸房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汗蒸房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9m。三、装饰装修材料(一)汗蒸房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其顶棚应采用不燃材料装修装饰。电加热汗蒸房的墙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地面应为不燃装修装饰材料。(二)采用水暖(或蒸汽)供热的汗蒸房,其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

3、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管道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四、电气安全(一)电加热汗蒸房应设置独立配电箱,配电箱及照明开关等电气设施应设置在汗蒸房外,且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二)每间汗蒸房的电加热设施应设置独立配电回路,电加热设施与照明线路不应合用回路,其配电线路出线开关均应设置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保护装置。(三)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定期对电加热设施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四)电加热汗蒸房应使用产品质量合格的电加热设施,并提供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五)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五、消防设施器材(一)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二)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探测报警装置的,电加热汗蒸房应增设简易喷淋,电加热汗蒸房及其它功能用房、走道应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互联式)。(三)电加热汗蒸房疏散门附近明显位置应设置不少于2具5KgABC型干粉灭火器。六、消防安全管理(一)汗蒸房所在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进行备案,并依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二)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明

5、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营业期间应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汗蒸房的加热原理和正确操作加热流程,准确识别温控系统的运行状况。(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进行申报,并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四)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上岗前应经过消防安全培训,达到“一懂三会”(懂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火场逃生自救)要求。(五)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汗蒸房所在场所,应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器材,开展日常训练,一旦发生火灾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处置”。未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成立志愿消防组织,并组织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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