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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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一、 调解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合理地调解案件,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 二、调解员应在调解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按时到达“调解中心”指定地点进行调解工作。 三、 调解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当案件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完毕时,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0日。 四、 调解员组织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应由双方当事人、调解员在调解笔录和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送达协议书。在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工作,并引导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仲裁程序。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解决纠纷的协

2、议,对事后反悔拒不履行又不起诉的,劝导、帮助当事人提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五、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在条款、服务等工作中有应改进的问题,应当草拟建议书提交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工作承诺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徇私枉法,不弄虚弄假。二、实行统一收案、结案制度。矛盾纠纷应在20天内调处结案,特殊案件,酌情延期。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引领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对调处结案却不能当场履行完毕的纠纷,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

3、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工作行为规范依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务、开展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遵纪守法(五)诚实守信;(二)坚持原则; (六)举止文明;(三)爱岗敬业; (七)廉洁自律;(四)热情服务; (八)注重学习。 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不得吃请受礼。(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调解当事人的权利: 2、调解当事人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

4、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遵守调解规则。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自愿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室纪律一、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1、酗酒的人; 2、携带凶器和其它危险物品的人;3、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4、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室秩序的人。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1、不得随意走动;2、不得喧哗、哄闹;3、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5、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6、因共同调解的事项,参加调解一方和双方当事人人数过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一方代表不得超过3人;7、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方针、原则和任务一、 工作方针调防结合,以防为主二、工作原则1、合法合理原则:调解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2、平等自愿原则:调解纠纷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工作任务1、调解保险事故责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和经营者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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