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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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前言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

2、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梁兴华目次1、范围2、引用标准3、定义4、计算方法5、统计程序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

3、烧损率分类与取值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第130号令 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 国务院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火灾直接财

4、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3.4 残值 residual value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

5、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3.8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3.9 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

6、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4、计算方法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

7、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4.1 损失额计算单位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1/折旧年限(年)X已使用时间(年)X烧损率(%)(1)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X 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X 烧损率(%)(2)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a)烧

8、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1/折旧年限(年)X已使用时间(年)(3)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计算公式同式(1)。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20%X烧损率(%)(4)4.5 其它财产损失计算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储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4.5.2 在产品,半成

9、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3 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4.5.4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a)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X1-(1/10)X已使用时间(年)(5)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4.5.5 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

10、光盘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4.5.6 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入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4.5.8 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价格计算,可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9 草原

11、状(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全例规定计算。4.5.10 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4.6 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5、统计程序5.1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 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5.2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5.3 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

12、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5.4 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附录A重置价值的确定A1 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计算公式:重置价值=失火时该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平方米)X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A1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A2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A3 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A3.1 直接方法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

13、置价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A3.2 类比方法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附录B表B1 财产折旧年限表房屋 折旧年限(年)1 生产,经营用房 钢结构 40钢筋混凝土结构 35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 25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仓库 352非生产、经营用房 453简易用房 84居民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 70砖混结构 50砖木结构 40简易结构 15蒙古包、藏包等帐篷类住房 7 房屋装修 办公、居民用房装修 10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 5构筑物 1 水电

14、站大坝,水库 502 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403 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354 其它构筑物 20设备 1 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2 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 53 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自动化、半自动化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通用设备 104 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 325 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 156 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 207 造船工业专用设备 188 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 229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 2010 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冶金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工业等专用设备 1011 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812 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其它机动车辆 1013 输用飞机 1014 专用运钞车 715 摩托车 516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1017 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船舶及辅助船舶、铁路机车车辆和通讯线路 1618 铁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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