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五险一金常见问题(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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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社保常见问题上海社保常见问题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 失业登记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 6 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 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哪些义务? 答: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 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

2、失业登记人员能享受哪些权利? 答: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 待遇。 缴纳缴纳 *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的基数和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单位和在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确 定。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单位缴费比例为 0.5%,职工个人为 0.5%。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 *城镇

3、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失业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本市城镇个体工商 户及其帮工、 其他劳动组织和外省市驻沪办事机构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 员。 2015年3月1日起, 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 可进行失业登记, 可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吗? 答: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不缴纳失 业保险费。 领取条件领取条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

4、业保险费的 年限(扣除已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 1 年不 满 2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 个月,以后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期限增 加 2 个月。 (在原镇保中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年限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领取失业保 险金期限为 1 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领取期限增加 1 个月。 )一次核定领 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2015 年 3 月 1 日起,参加失业保险的本市

5、农村户籍人员纳入范围) ; (3)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1 年; (5)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 职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参加灵活就业缴费的人员没有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停止缴费后,如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 *在什么情况下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 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

6、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 训的。 *失业人员能否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 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 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 取的月份,不超过 24 个月) ,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领取标准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多少? 答: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按下列标 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1、第 1-12 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7、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 1770 元/月; 2、第 13-24 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 1416 元/月; 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为 1133 元/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什么医疗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缴费比例为 11.5%,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 保险费。 *申领失业补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1)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

8、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职 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办妥失业、求职和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但缴费年限不满 1 年,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2)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 保险金的就业期间) ,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 合同,且返回农村后暂无劳动收入、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因患严重疾病短期内难以就业或因其他原因 造成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申请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1999 年 4 月 1 日以后,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满时距 法定退休年龄 2 年或不足 2 年的,经就业服务

9、机构多次职业介绍,确属非本人主 观原因不能重新就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审批后,可继 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至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多少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答:一次核定最长可以领取 2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缴纳缴纳 *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行业风险类别确定基准费率,基准费率分别为缴费基 数的 0.2%、0.4%、0.7%、0.9%、1.1%、1.3%、1.6%、1.9%(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期间,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10、在现行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 50%,即阶段性调整为 “0.1%、0.2%、0.35%、0.45%、0.55%、0.65%、0.8%、0.95%” ) 。为进一步减轻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 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 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 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 80%执行, 即一类至八类行业 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 0.1%、 0.16%、 0.28%、 0.36%、 0.44%、 0.52%、 0.64%、 0.76%缴费。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 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 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可以分为几个档次? 答:按照

1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用人单 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 0.2%(2018 年 5 月 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 阶段性降低至0.1%) 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 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 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 0.4%、0.7%、0.9%、1.1%、1.3%、1.6%、1.9%(2018 年 5 月 1 日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期间, 阶段性降低至 0.2%、 0.35%、 0.45%、 0.55%、 0.65%、0.8%、0.95%)的基础上,可分别

12、向上浮动至 120%、150%或向下浮动至 80%、50%。 *工伤保险费率如何浮动? 答: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 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 下浮一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200%、小于等于 400%的,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 率执行;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400%、小于等于 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 率基础上上浮一档;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 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 档; (五) 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 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 (六)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

13、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 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 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 于 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几类?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 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 由低到高, 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如何确定劳务派遣单位工伤行业风险类别? 答: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含义是什么? 答: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 险费的基础上,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 核定其在本年度

14、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浮动费率由谁承担? 答: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怎么计算的?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当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 当年度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100% *哪些情形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 答: (一)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发生的费用; (二)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三)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

15、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伤害发生的费用; (五)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 10 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 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研 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 (沪人社专发201540 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七)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 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八)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

16、工伤康复的费用; (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市政府 2004 年第 29 号令)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2012 年 11 月 27 日,市政府 2012 年第 93 号令公布新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 办法 (简称实施办法 )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的缴费原则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 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属于工伤 认定的受理范围。 原按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外来从业人 员, 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的, 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支 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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