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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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5月25日楚雄州州级储备稻谷竞价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云南省地方储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全省地方储备粮轮换实行公开竞价交易的通知、云粮办发201713号云南省地方储备粮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等,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 本交易细则适用于在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内进行的粮食竞价交易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粮权所有人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则组织、监督粮食现货竞价交易活动,并

2、提供设施、结算、信息等中介服务。第三条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粮食竞价交易活动。粮食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食竞价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第四条本次2018年5 月25日楚雄州州级储备稻谷竞价交易由大姚县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作为卖方,交货仓库为卖方确定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企业具体负责粮食出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五条 粮食买方和卖方为依法注册或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买卖双方应按照粮

3、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履行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义务。买方本着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竞买。第六条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粮食买方和卖方(承贷库、承储库)信用档案,对买方和卖方在交易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填报虚假会员资料、虚假出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七条 粮食交易采用会员制,

4、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办理会员时需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期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3)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4)收购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7)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原件经交易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交易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属会员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必须按要求参加昆明国家粮

5、食交易中心会员年审。第八条粮食买方须在竞价交易会前,根据所需竞价交易的数量,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向指定的银行账户预交相应数额的交易保证金和预交手续费,并确认到账。交易中心受客户委托,对客户暂存各自账户的、拟用于保障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合同正常履约的各项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交手续费及其他可用资金等统称为客户保证金)进行管理和结算,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除外)。政府有关部门对政策性粮食卖方保证金交纳方式和数额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详见交易公告。第九条卖方所提供的标的,应包括卖方承储库名称(所卖粮食的实际存储地点)、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近期的水分、杂质等主要

6、质量指标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指标(承储库应向买方提供与公示清单一致的质量检验报告及近1个月内的水分检验结果,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以及承储库日常出库能力、常用的出库运输方式(公路、铁路)、是否具备大型运输车辆(40吨以上)装车计量能力、有无铁路专用线等情况。卖方要确保所提供的标的具备出库条件,并根据承储库点的实际出库能力,合理安排每批标的,并尽量划小交易标的,确保在规定期限内能够完成出库。承储库出库应附带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检验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第十条交易中心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及时在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及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粮食竞价交易规则、交易

7、公告和交易清单,以及本次交易具体品种、交易细则等信息,提供交易授权书、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样本供下载。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一条按公告时间准时交易。第十二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三条交易地点: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云山路357号,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中心4楼交易大厅。第十四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第四章交易秩序第十五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及时入场,竞买人可委派1至2名交易代表参与交易活动;参加网上竞价交

8、易的交易代表通过登录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或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第十六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及其他妨碍正常交易的行为。第十七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八条为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正常交易秩序,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同时,为了防范系统交易和结算风险,必要时,交易中心应通过发布交易公告采取应对措施处置。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九条参加网上

9、竞价交易的会员通过登录昆明市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或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站()进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系统,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我要买粮参加竞价交易2018年 5 月25日楚雄州州级大姚县储备稻谷竞价交易专场”参与交易。第二十条竞价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竞价方式的,开市后,买方利用交易终端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粮食按每吨10元或10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买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买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买方以更高的价格应价,则该买方为该标的实际买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在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

10、时,即撤销该笔标的。第二十一条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成交的买卖双方须按要求办理CA认证,在成交之日起3天内通过交易系统网上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盖章后,各自打印保存,做为依据。交易中心做为第三方,按照管理权限,跟踪、协调交易合同的履行,并将交易详情上报云南省粮食局。第二十二条 政策性粮食买方所购买的粮食用途要符合政府有关部门文件的规定,详情见交易公告。第六章 交割、结算与验收第二十三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四条 自竞价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凭交易合同及经办人有效证件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核实无误后应予以配

11、合。第二十五条本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存粮点仓库内(散装)交货价格,不含包装物。买方自带包装物及封口线,自行选择运输方式、组织货品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卖方根据买方需要负责装不定额包、缝包、上车及过磅,并向买方收取80元/吨的装卸费(以具体发生数为准)。提货数量以卖方就近地双方认可的地中衡实际过磅数为准,由买方负责组织人员在承储方仓库内进行检斤检质。注:本场交易执行水杂减量(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次竞价销售的标的物,已由承储库提供质检报告及样品,但竞买人必须在竞价交易前,到交易中心开具看样单,于2018年5 月 22、23、24日上班时间,与承储企业联系后到仓库看样及

12、提取样品,本次竞价销售以竞买人所看仓库大样为准。竞买人如报名参与竞价交易,不论是否看过仓库大样,均视同对标的物质量无异议。第二十七条交款时间:自成交之日起3天内支付首期货款(成交金额的30%),20天内全款付清。超期未付部分,则按每天0.5收取滞纳金,从买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超期15天仍未付款的,未付款部分按买方违约处理。第二十八条 提货时间:买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将货物提完,如买方在此期限内不能提完,则须向卖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卖方同意,买方和卖方签订延期提货协议并向交易中心报备后方可延期,同时买方须按照每月0.20元/公斤的标准向卖方支付延期提货期间的保管费以及延期提货数量所占用资

13、金的利息,否则视同违约处理。第二十九条买方在提货时,需出具出库通知单及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卖方在接到出库通知单后应及时登录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核对,查验出库通知单的真实性,方可出库。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包括质量和数量)验收无误的,须办理CA认证后,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盖章。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收到验收确认单后予以确认。在规定的出库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买卖双方未签署验收确认单且未向昆明国家粮食交易中心送达书面异议的,视同出库完毕且验收无异议。并在T+5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支付给卖方,T为验收确认单最后一方盖章日期。第三十条 粮食出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自主决定,卖方承储库不能强制

14、以包装粮食出库。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行准备;或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代办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卖方承储库不得强迫买方以指定的价格购买包装物。买方自愿采取散装散运的,散装出库的倒袋费用由卖方承储库负担,包含在车(船)板前费用之内。第三十一条买方提货时,应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公示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仓库大样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第三十二条买卖双方对已出库粮食验收无误且

15、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承贷库)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三十三条出库完毕后,买卖双方通过交易系统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粮食出库质量认定执行我国最新国家粮油质量标准规定,进口粮食的质量标准根据进口国家和进口合同进行认定,详情见交易公告。对水分、杂质等与规定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第4.2.1、4.2.2等款规定执行。为便于验收核算,以国标规定的标准水分、杂质计算结算标准数量(即按竞价销售成交价结算货款的数量),实际出库粮食水分、杂质等高于或低于国标规定标准的,要在实际出库粮食数量基础上实行增减量的办法确定结算标准数量。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的水分、杂质等指标增减量的比例,或对部分指标项目实行增减价折算做出调整的,执行新规定。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随货权转移办理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认真填写。交易中心据此办理结算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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