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597936 上传时间:2019-06-13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5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防制洗钱注意事项范本(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修正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 的。二、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開戶應注意事項: 1.行員受理開戶時(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應實施雙重身分 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文件。若屬個人開戶,除身分 證外,並應徵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 駕照、學生證、戶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非個人戶部分,應提 供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 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辦理開戶。惟繳稅證明不能作為 開戶之唯一依據。另有關身分證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 文件,應具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

2、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 ,亦可當作第二身分證明文件。若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 受理或經確實查證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2.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應確實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 及身分資料,若查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開戶。 3.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應予以婉拒。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文件均為影本者, 應予以婉拒。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 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應予以婉拒。 6.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應予以婉拒。 7.受理開戶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應予 以婉拒。 8

3、.其他開戶應注意事項悉應依本行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開戶後再確認開戶之注意事項: 1.對採委託授權開戶或開戶後始發現有存疑之客戶應以電話、書 面或實地查訪等方式確認。 2.採函件方式辦理開戶者,應於開戶手續辦妥後以掛號函復,以 便證實。 (三)開戶後有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1.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 憑證。 2.前述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係指新臺幣一百萬元(含等值外 幣)以上之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 票記帳者皆屬之)或換鈔交易。 3.對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除第 5點之情形外,應於 5個營 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檔案格式如附表一),向法

4、務部調查 局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得於報請法務部調查局同意後,使用 書面表格(格式如附表二)申報。 4.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 似洗錢之交易,除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外,並 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程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1)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累計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 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2)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辦理多筆現金存、提款交易,分別 累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且該交易與客戶 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3)同一客戶於同一櫃檯一次以

5、現金分多筆匯出、或要求開立票 據(如本行支票、存放同業支票、匯票)、申請可轉讓定期 存單、旅行支票、受益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其合計金額超 過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含等值外幣),而無法敘明合理用 途者。 (4)客戶突有不尋常之大額存款(如將多張本票、支票存入同一 帳戶),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關 者。 (5)靜止戶或久未往來之帳戶突然有大額現金出入(如存入大額 票據要求通融抵用),且又迅速移轉者。 (6)開戶後立即有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身營業性質無 關之大額款項存、匯入,且又迅速移轉者。 (7)存款帳戶密集存入多筆小額款項,並立即以大額、分散方式 提領,僅留下象徵性餘額

6、,其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 相當或本身營業性質無關者。 (8)客戶經常於相關帳戶間移轉大額資金,或要求以現金處理有 關交易流程者。 (9)每筆存、提金額相當相距時間不久。 (10)交易款項自某些特定地區(不合作國家)如庫克群島、印尼 、緬甸、諾魯、奈及利亞、菲律賓等地區匯入,五個營業日 內提現或轉帳,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本 身營業性質無關者。本項所列舉之國家或經濟體,將依據 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FATF)所列舉不合作國 家名單予以更新。並請每季自行於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 工作小組(FATF)網站( www.fatf-gafi.org)所列舉不合 作國家名單下載更新

7、。 (11)對結購大額外匯、旅行支票、外幣匯票或其他無記名金融工 具,但其用途及資金來源交代不清或其身份業務不符者。 (12)經常性地將小額鈔票兌換成大額鈔票,或反之。 (13)經常替代他人或由不同之第三人存提大筆款項出入特定帳戶 。 (14)同一帳戶或同一客戶透過不同帳戶分散交易,並經常有多筆 略低於必須申報之金額存入帳戶或自帳戶提出者。 (15)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之還款來源。 (16)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金融債券卻要求支 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 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 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數

8、千萬)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 疑似洗錢交易者。 (17)交易最終受益人或交易人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轉 外國政府所提供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交易資金疑似或有 合理理由懷疑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或資助恐怖主義有關聯 者。 (18)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該 涉案人在金融機構從事之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 (19)數人夥同至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提款或匯款等交易者。 金融機構如僅更新不合作國家或恐怖團體等名單而修正本注意 事項者,無須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5.金融機構對下列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可免辦理確認客戶 身分、留存交易紀錄憑證及向指定之機構申報: (1)

9、與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行使公權力機構(於受委託範 圍內)、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及政府依法設立之基金,因 法令規定或契約關係所生之交易應收應付款項。 (2)金融機構間之交易及資金調度。但金融同業之客戶透過金融 同業間之同業存款帳戶所生之應付款項,如兌現同業所開立 之支票,同一客戶現金交易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仍應 依規定辦理。 (3)公益彩券經銷商申購彩券款項。 (4)證券商或期貨商開立之期貨保證金專戶。 (5)代收款項交易(不包括存入股款代收專戶之交易),其繳款 通知書已明確記載交易對象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含 代號可追查交易對象之身分者)、交易種類及金額者。但應 以繳款通知書副聯作

10、為交易紀錄憑證留存。 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之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超商、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業 及餐飲旅館業等,金融機構經確認有事實需要,將名單轉送法務部調 查局核備,如法務部調查局於十日內無反對意見,其後該帳戶得免逐 次確認與申報。 前項免申報情形,每年至少應審視交易對象一次。如與交易對象已無 前項往來關係,應報法務部調查局備查。 對於第一項、第二項交易,如發現有疑似洗錢交易之情形時,仍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八條規定辦理。三、防制洗錢內部管制程序 (一)確認客戶身分之程序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之方式與期限: 1.金融機構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

11、照確認其身分,並 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 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 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 2.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除前項外,另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 證明文件或護照,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身分證 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 3.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 5年。確認客戶程序 之紀錄方法,由本行(總行)依本身考量,根據全行一致性做 法之原則,選擇一種紀錄方式。 (二)確認客戶身分應遵循之事項: 1.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與臨時性客戶進行金融交 易超過一定金額時或懷疑客戶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時,應從政 府核發或其他辨認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並加以記錄。 2.應對委託帳戶、由專業中間人代為處理交易及對銀行商譽具有 高風險之個人或團體,要特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之作為。 3.應特別留意非居民型之客戶,瞭解這些客戶選擇在國外開設帳 戶之原因。 4.應加強審查私人理財金融業務客戶。 5.應加強審查被其他銀行拒絕金融業務往來之客戶。 6.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該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確認客戶程 序,且必須有特別和足夠之措施,以降低風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