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上传人:jiups****uk12 文档编号:90597363 上传时间:2019-06-13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6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

2、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执法原则】 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执法职责】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负责市本级执法案件,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相应执法职责。第五条【派驻执法】 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

3、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派驻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等派驻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第六条【执法层级】 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二级执法权限,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不得由市、区两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同时行使。第七条【职责界限】 界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

4、,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第八条【无效情形】 已经划转到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职责,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仍然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九条【管辖争议】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职责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管辖。第十条【部门配合】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综合

5、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一条【公众参与】 推进社区自治,将城市综合执法纳入网格化管理,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及时发现和举报各类城市管理违法行为,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第二章 执法范围第十二条【处罚权范围】 城市综合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前款规定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市级处罚事项】 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行使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6、规章规定的,对应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市区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除外)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许可销售房屋、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对违反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城市供水、供暖、燃气管理等(瓶装燃气管理

7、除外)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城市照明灯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其他应由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十四条【区级处罚事项】 市内五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行使违反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集体土地上及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住宅区规划管理的行政处罚权;(三)行使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执法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四)行使市政工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非市管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

8、属设施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反瓶装燃气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市容环卫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行使园林绿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行使户外广告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九)行使养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行使雕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十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行

9、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二)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三)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四)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十五)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及其他应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十五条【县(市)处罚事项】 县(市)、上街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第十六条【行政强

10、制】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三章 执法规范第十七条【巡查检查】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识,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行政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城市综合执法应当使用统一的执法文书,除需当场下达的执法文书外,不得使用手写文书,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第十八条【办案流程】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

11、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法律顾问、执法公示、执法办案评议考核等制度,加强监督、考评、问责。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处罚结果等行政执法信息。第十九条【比例原则】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第二十条【法律保护】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拒绝或者阻碍。第二十一条【执法措施】 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开展执

12、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二条【特殊执法措施】 因查处违法建设、擅自改变室内房屋结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回收与贩卖药品等特殊需要,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当事人室内进行现场取证以及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对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多次劝告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可以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宣传品的,经

13、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品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提示,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配合】 行政相对人应当按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居住地址、联络电话号码等信息。行政相对人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执法人员可以联系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协作。公安部门应当派员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执法,对拒绝提供或者无法提供身份证明信息的,公安部门应当将其带离现场并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行政相对人禁止行为】 行政相对人应当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执法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阻扰执法人员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依法采

14、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擅自拆封、使用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的;(五)撕毁法律文书的;(六)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执法记录】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综合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或依托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移动执法设备等信息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 城市

15、综合执法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的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登记保存】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和物品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在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执法人员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自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之时起24小时内,其他物品48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二十八条【登记物品公示】 当事人逾期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通过网站、公告栏等公开渠道,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予以公示,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公示期为一日,其他物品公示期为二日。公示期满,当事人不接受处理的,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普通物品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二)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三)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杂货类物品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交由废品收购部门收购,其他作废弃物处理;(五)其他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九条【罚没规定】 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任务和目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