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惠民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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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拜城县卫生计生系统惠民政策近年来,县委、县政府十分重视民生问题,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中心, 大力实施卫生民生工程,强化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全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启动各项工作,呈现出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实现了“医疗事业得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目的,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卫生计生事业取得喜人成绩。一、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统实施惠民政策(一)新农合1.参合农牧民在县内就诊实行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制,农牧民在门诊或出院后结算就可享受到新农合补偿费用。2.实行中医民族医药补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新农合目录内的中医民族医药、中医

2、民族医适宜技术服务的费用,可在同等补偿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列入补偿。3.对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和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参合后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可在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同等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对农牧区65岁以上老人(含65岁)又属于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或领取计划生育“两证”的夫妇,可同时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零起付和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4.开展地区、自治区级即时结报工作。县合管中心分别与地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地区维吾尔医医院、地区妇幼保健院、地区康宁医院及自治区人民医院、自治区肿瘤医院、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等38家医疗机构签订了即

3、时结报协议并与开展了即时结报工作。进一步方便了参合农牧民在异地出院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款。(二)妇幼保健1.正常分娩补偿。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正常分娩(顺产、正常剖宫产、阴道助产),实行免费住院。(因为参合孕产妇如在乡级住院分娩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200元;如在县级住院分娩是限价800元,其中:农村孕产妇住院补助400元,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2.病理性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孕产妇病理性分娩(如发生产前、产时、产后并发症等)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后,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疾病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4、如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补偿后不足400元的,按照400元予以保底补偿。3.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婚前保健作为优生第一站和预防先天性缺陷新生儿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提高母婴健康、出生人口素质,拜城县启动了免费婚前保健服务项目,根据拜城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拜城县免费婚前保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拜政办发2009108号)的文件精神,对每对免费婚前保健服务费用130元实施了减免,对婚检中发现的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患者建立管理档案,并转介至患者居住点,实行孕前提前监控,并采取免费发放药品等多项干预措施跟踪管理,HIV(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服用率为100%;HIV(艾滋病)

5、感染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人工喂养率达到100%;同时按照国家下发的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项目,为婚检中发现的梅毒患者做抗梅毒监测治疗,目标人群为孕妇及未满18个月的婴幼儿,享受国家相关免费治疗和管理,因此非孕梅毒患者及男性患者成为管理空白,也是孕产保健工作中的隐形“炸弹”,为了切实做到孕儿保健关口前移,妇幼保健院自2011年8月起,把非孕患者纳入免费治疗和管理范围。4.高危孕产妇救助机制。为使家庭经济困难及高危重症孕产妇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保障其安全分娩,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拜城县设立了贫困及高危孕

6、产妇专项救助基金,2016年拨付高危孕产妇救助经费39万元,并下发了救助方案,高危孕产妇住院按每例5000元救助,门诊就诊按每例500元救助。(三)医疗1.降低县人民医院核磁共振检查费用。自2012年3月1日执行以来,县人民医院对拥有拜城县当地户籍参加医保(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人员,需做“核磁共振”的患者每个部位收费由500元降低为350元,降低比例为30%。2.补充商业保险。为进一步健全新农合保障体系,更好地减轻农牧民大病医药费用负担,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更多大范围更高比例的补偿,从2014年起开始新农合保障制度引入商业保险制度,所需大病商业补充医疗参保资金从新农合统

7、筹基金中提取(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资额度按照当年新农合基金筹资总额5%的标准提取)上缴地区财政局统一账户管理,不再向参合农民再单独收取。年度内参合患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合规自付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拜城县财险公司)按分段进行赔付,赔付比例为75%至95%。3.脱贫攻坚医疗救助工作:根据拜城县脱贫攻坚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拜脱坚字20166号)制定下发了拜城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贫困户实行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对440名符合条件的贫困救助对象按照特殊优惠政策予以报销补偿。在乡级卫生院治疗的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由95%提高到100%;在县人

8、民医院和维吾尔医院治疗的起付线为0元,报销比例从85%提高到90%,剩余的10%由民政部门承担;对患大病的贫困患者,由民政部门纳入低保兜底脱贫范围。结算方式采取新农合、民政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进行结算,简化工作流程。4.实施特殊重大疾病住院补偿。建立健全大病统筹机制,全面推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甲亢、唇腭裂等22类52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对患有22类重大疾病住院所需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70%比例报销,符合民政救助对象剩余30%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来承担,不符合民政救助对象剩余30%的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再次予以承担。5.实施肺结核患者

9、医疗保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规划(2011-2015)年和新型肺结核病防治体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精神,进一步防控我县结核病疫情传播和扩散,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县制定并下发了拜城县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参与新农合农牧民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门诊治疗费用按100%比例报销、住院治疗费用按90%报销;城镇居民、职工患者在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具体按照医保规定进行报销;非参加各种保险群众和外来人员患病后在治疗过程中产生费用,由定点医院登记垫付,年终由县财政、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共同支付。6.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免一关

10、怀”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l0年)、卫生部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和财政部艾滋病及抗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拜城县艾滋病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为符合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提供医疗救助。服务对象为(主动去接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的求询者;拜城县所属的农牧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

11、艾滋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等。减免关怀收费项目: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和HIV抗体初筛检测服务;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为农牧区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及免费CD4T淋巴细胞检查;艾滋病病人遗孤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学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应当给予生活救

12、助;各乡镇(场)及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提供就业技能培训、进行就业指导;监狱、劳教场所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犯人、劳教人员的抗病毒治疗和抗机会性感染治疗按照国家“四免一关怀”有关政策执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相关方案,保证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基本治疗需求。(三)计划生育惠民政策1.国免孕优项目。从2012年开始,对全县农村户籍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开展已婚夫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覆盖率达80%。2.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对全县已婚育龄夫妇免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查环查孕、上环取环、人流药流、皮埋结扎、引产)覆盖率达100%

13、。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其具备以下条件目标人群(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后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奖励扶助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每年960元,直到本人亡故(从2012年开始执行)。4.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制度。 (1)西部“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基本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少数民族夫妻;现存两个子女或一个子女,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

14、);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奖励标准为对自愿申请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2)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的基本条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家庭;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离婚、丧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奖励标准:符合条件的家庭,

15、每对夫妻一次性奖励不少于3000元。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持有我区居民的城镇户口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农村居民女方年满45周岁,城镇居民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城镇伤残每人每月270

16、元、 农村伤残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城镇伤残每人每月340元、 农村伤残每人每月17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6.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政策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奖励制度的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行政区域的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农村少数民族夫妻;按生育政策自愿少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或自愿少生育两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但已于2007年10月1日前领取光荣证的夫妻,可纳入南疆地区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奖励范围);自愿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现已离婚、丧偶的,不纳入南疆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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