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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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JYXK001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的审批审批依据1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三款“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2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审批。”3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

2、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4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鄂教成1999021号,湖北省教育委员会1999年6月22日印发)第10条“举办者向拟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条件1、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设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五个基本条件: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办学规模达到规定要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合格的领导班子和稳定的教师队伍;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3、变更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有关事项要有正当理由和方案;4、申请分立、合并的,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5、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申请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简历或者名称、地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简介。3、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名称、地址;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证明文件。4、学校章程,拟任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5、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来源与产权证明,资金数额及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6、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7、拟筹设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在市、州的,还需提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5、校长、教师、

5、财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三)分立、合并、变更1、申请报告;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变更的文件;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6、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7、分立、合并、变更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四)终止1、申请报告;2、学校(教育机构

6、)董事会(理事会)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5、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审批程序1、申请人到教育厅接收处室提交申请材料,填写湖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首页);2、接收登记后,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3、5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确定是否受理;4、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不受理申请,出具湖北省教育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5、对于申请筹设的,受理并通过形式审查后派人考察;6、对于申请正式设立的,通过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考察,通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

7、,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7、对于分立、合并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对拟分立、合并后的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申请变更的组织专家考察论证;8、对于终止的,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还要核查财产清偿情况,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以及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9、教育厅按行政程序进行审批;10、对于批准的,省教育厅通知申请人领取湖北省教育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申请正式设立者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申请变更者重新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于不批准的,通知申请人领取湖北省教育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被合并的和终止的教育机构,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教育机构的全部印章,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示。审批期

8、限1、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批复。3、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批复。4、申请终止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批复(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办理审批是否收费不收费。接收申请处室及联系方式湖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电话:027-87328113 传真:027-87328175电子邮箱:地址:武昌洪山路8号,省教育厅办公大楼10楼邮政编码:430071有关说明1民办高

9、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以开展高等自学考试助学辅导和实施高等职业技术培训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分为两类: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站)和专修(进修、培训)学院。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是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办学应具有本省正式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知名企事业组织、

10、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可以不受省份限制。3、湖北省民办高等教育机构(非学历)设置暂行规定(鄂教成1999021号,湖北省教育委员会1999年6月22日印发)附:湖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首页)审批机关用 栏受理序号:收件日期: 行政决定: 批准 不批准许可证编号: 湖北省教育厅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首页)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编号: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邮箱 住址 单位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电话 地址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 住址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材料目录 受理人(审核人): 收到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如属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的,须在申请表的“申请日期”一栏盖上单位公章; (3)“编号”一栏由审批机关填写。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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