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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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准确评价辅导员/班主任(后称辅导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考评指标体系及标准B和铜仁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政发201015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

2、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目标与过程相结合,常规工作与例外事件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兼职辅导员。第二章 考核内容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中“德”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理想信念等;“能”主要包括工作方法、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问题的能力和工作创造性等;“勤”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绩”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情况和实际工作效果等。第三章 考核小组第五条 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院团委、招生

3、就业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全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结果审定与争议处理。学生工作部(处)为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的指导工作。各教学系成立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由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具体负责本系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实施。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第六条 辅导员工作采用个人自评、学生评议、系(部)评议和职能部门评议四个模块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并按照1:3:3:3的比例,进行权重累加形成基本分。例外绩效事件考评分为附加分,采取单项加减的方法。基本分和附加分相加形成考核总得分。(一)个人自评。全体专兼职辅导员认真对照铜仁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试行)(院政发2010

4、150号)中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对本年度辅导员工作进行总结和自评,并认真填写铜仁人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自评表(附件2)进行评分,交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审核,并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二)学生评议。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随机组织辅导员所带年级或班级的学生(15人以上)按照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学生考评表(附件4)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三)系(部)评议。各系(部)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根据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系(部)考评表(附件5)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并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四)学院职能部门评议。学院辅导员工

5、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学院考评表(附件3)和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例外绩效事件考评表(附件6)对辅导员进行评分,同时将相应得分填入铜仁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附件1),计算考核总得分,确定考核等级。第五章 考核结果第七条 辅导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优秀”和“不合格”的等级由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评审确定。“优秀”等级的考核总得分一般须达到90分以上,80分以上者(含80分)为良好,70分以上者(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上者(含6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评为“优秀”:1无故不参加院、系

6、组织的学生工作会议或病假、事假、迟到、早退3次的;2所带学生中,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率高于5的;3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的。(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应评为“不合格”:1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2因个人工作不力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3学生评价差,在学生中威信低的;4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5考核年度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处分的;6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第八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辅导员,各教学系辅导员工作考核小组应督促其制定措施,限期改正。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并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学期进行一次,与专任教师工作考核同步,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各教学系统一组织实施。第六 章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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