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的涉外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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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的涉外婚姻制度在中国,涉外婚姻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不同的国家之间对于涉外婚姻都是有自己国家的制度的,那么你知道我国的涉外婚姻制度是怎样的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结婚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和15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结婚的,其结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即适用该外国的法律,但该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2、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1)依据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的有关内容,在该外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可以按中国婚姻法之规定到我国驻该外国领馆举行领事婚姻。(2)中国公民之间在外国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规定体现在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该规定原则上采用的是婚

3、姻缔结地法。3、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二、在我国境外的涉外离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境外要求离婚,首先应当了解所在地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例如,涉外离婚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应当符合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大多数国家主张离婚实质要件适用法院地法,即在哪一个国家提起离婚请求,则应当依据该国法律认定能否离婚。如英国、美国、瑞典、挪威以及一部分南美国家均采用此规定。欧洲一些国家则主张以夫妻

4、本国法,即国籍国法为依据,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1、涉外婚姻离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法院提起,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涉外离婚案件,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3、在海外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

5、人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内国法决定。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7、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但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所属国是否承认第三国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不承认的,最好不要在中国办理离婚,双方国家都承认的情况下,可以在中国办理离婚。以上的文章是来自于朝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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