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共用房计算办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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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房地产管理处二五年十一月十日u 目 录u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教室与教学实验室- 4 -第三章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 4 -第四章 科研用房- 5 -第五章 行政办公用房- 5 -第六章 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 6 -第七章 收费办法- 7 -第八章 其他- 7 -附件一: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 定额分配实施细则(试行)- 9 -附件二: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 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11 -附件三:中山大学公共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 收费标准与计算办法- 15 -附件四:中山大学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免

2、费使用年限规定- 17 - - 1 -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学校公房资源管理,优化公房资源结构,提高公房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计委、原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山大学公房指产权属于中山大学的一切房屋及附属配套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其使用性质可分为公共用房和公有住房。第二条 公共用房指学校用于教学、实验、科研、办公、服务、经营等的公房资源。按其使用性质分为行政办公用房、教室与教学实验室、

3、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科研用房、后勤产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配套服务用房等。第三条 学校公共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对院系实行用房总量控制,院系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管理,组织实施。学校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领导,房地产管理处具体实施;院系由院系公房管理小组负责领导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学校设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审定和调整机关部处、学院(系所)二级单位的公房定额;决定公房重大维修立项和报废拆毁计划等事项。第五条 各单位应成立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的公共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学校核定的公

4、共用房总量,制订本单位公共用房使用、管理的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用房的调配和管理事务,审核本单位公房维修、装修工程的立项、招标计划等事宜。第六条 学校核定给各单位使用的公共用房,由房地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二年。合同期内用房一般不作调整。如在使用过程中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期满后进行相应调整。第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各单位用房总额和各类用房额度,各院系不得擅自改变各类用房的使用性质,尤其要确保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的需要。超定额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如确有特殊需要,必须向房地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但

5、须向学校全额缴纳超额部分房产资源调节费。第八条 公共用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基本核算单位为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无编制单位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第九条 学校对机关、院(系)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分别确定配置标准,以各机构的性质、规模、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在校学生数、科研任务和设备总值等为分配依据,进行定额分配。第十条 学校党政机关及直属单位按照中山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十一条 各实体院(系、所)按照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十二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公共

6、用房维修须向房地产管理处申报,具体程序参照中山大学房屋工程维修管理办法执行。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在免费使用期间由使用单位承担用房的维修费用。第十三条 未经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转租。否则,学校收回所涉及的房屋,没收违规所得,加收违规所得3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或租金,并对违规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对违规侵占公共用房者,将责令限期迁出,侵占期间处以房产资源调节费的4倍罚款。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须同时向所在单位交退科研实验用房、办公用房和租用的午休临时房或床位等所有公共用房。第十六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造成浪费,凡是闲置半年以上的公

7、共用房,学校将无条件予以收回,并优先由二级单位另行分配。第十七条 学校对在珠海校区和东校区办学的单位给予支持和鼓励。主体迁至珠海校区和东校区办学的院系,其公共用房面积按学校专项规划与核定的面积为准,有关院系参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和实施管理。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公房资源共享,用于全校共享的会议室和教室不列入所在的委托管理单位用房面积。第十九条 定额分配面积数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各楼房已有的配电室、水泵房、传达室的面积不计入各单位的用房面积中。第二章 教室与教学实验室第二十条 教室与教学实验室指按国家办学条件的要求,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配备的教室和教学

8、实验室。第二十一条 教学课室由教务处和医学教务处实行统一管理。各院系的教学课室在保证本单位安排使用的前提下,全校统筹安排,实现资源共享。实现共享的教室不计入所在单位的用房总额。第三章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第二十二条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为教师提供的教学、科研和指导学生的基本用房。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基本工作用房进行统一调配,并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办法,鼓励共享。第四章 科研用房第二十四条 科研用房是指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的实验或工作用房。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即对所有科研用房收取“房产资源调节费”。学校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定额面积房产资源调节费全额返还给院系,由院系

9、自行安排使用。超出定额面积部分的房产资源调节费不予返还。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用房予以重点支持和保证,对其用房面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核定用房面积,单独核算,列入用房总额。同时具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按最高级别确定用房定额面积,不重复计算。第二十七条 专职在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工作的人员,在院系不再分配基本工作用房和科研用房。第二十八条 为促进珠海校区和东校区事业的发展,促进办学资源的合理流动,在一定时期内,学校对南北校区、珠海校区和东校区的科学研究用房收取资源调节费的标准实行有区别的收费标准和政策

10、。第五章 行政办公用房第二十九条 行政办公用房,指学校直属机关、直属单位和院系行政人员使用的基本工作用房。包括办公用房、会议室、接待室和档案资料室等。第三十条 对行政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学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超额用房收回,院、系超额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坚持和鼓励资源共享。第三十一条 机关部处会议室实行共享,统筹安排,面积不计入委托管理单位的用房总量。第三十二条 职能部门的特殊用房如机要室、保密室,按上级组织的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核定。第六章 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第三十三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公共用房,但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面积必须计入定额面

11、积,纳入统一管理。在核定有关单位用房总量时,将充分考虑其未来发展空间,将该院系的用房总量再增加相当于该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面积的10%的用房额度。第三十四条 单位利用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建设的公共用房,学校将按照自筹资金和捐赠资金在全部投资所占比例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免费使用年限。第七章 收费办法第三十五条 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超额用房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按季度缴纳,从单位办公经费项目中扣除。第三十六条 科研用房须按季度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学校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的房产资源调节费按规定额度返还给有关单位。科研用房房产资源调节费从课题负责人指定的项目帐户扣缴。第三十七条 无编制单位

12、原则上不安排用房,经学校批准已经安排的,按照收费标准的150%缴纳房产资源调节费。对于无编制又需要挂牌和办公场地动作的,学校鼓励多个机构共享。第八章 其他第三十八条 产业用房、后勤实体用房以及各种经营性用房包括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在使用的所有公房资源及学校管理的商业用房。其管理按照中大房管20046号文件中山大学公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校区机关部处、各直属实体院(系)公共用房的使用管理范围。各附属单位自有产权公房的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公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一:中山

13、大学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用房定额分配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切实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粤办发20051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节约型党政机关的意见精神,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定额分配原则(一)定额分配,超额收回。(二)鼓励资源共享,机关部处共享会议室不计定额。(三)总量定额,部、处结合实际自行调节。 第二条 定额分配依据以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数和工作任务为依据,核定各单位公共用房定额配置面积和上级组织规定的有关特殊用房标准。第三条 定

14、额分配指标:办公用房、档案资料用房、接待室、会议室(共享不计入)、特殊用房等五项用房指标。第四条 定额分配标准(一)机关部、处办公用房按人员编制每人8平方米核定(X1)。(二)各单位接待室(X2)、档案资料室(X3)等用房根据部门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以单位编制数为基数分别核算用房面积。(各单位接待室、资料室用房面积见附表一)(三)会议室(X4)。已共享的会议室面积不列入委托管理部门的单位用房总量。(四)特殊用房(X5)按上级组织规定的用房标准核定。(五)图书馆、信息与网络中心、测试中心、档案馆等直属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参照机关部、处的办法核算定额面积,第五条 各单位用房定额分配总额(X0)计算公式

15、:X0= X1+X2+X3+X4+X5其中X1 =人员编制数 8(平方米)第六条 各单位低于定额面积5%以内(含5%)和超出定额面积15%以内(含15%)的用房属正常范围内的用房,原则上不作调整。超出定额面积15%以上的单位须按规定退出该部分超额用房;低于定额面积5%以下(不含5%)的单位,学校视房源情况,逐步调整改善。第七条 各单位根据学校配置用房总额,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分配使用方案。不得改变用房使用性质,否则学校予以收回。第八条 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细则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执行。附件二:中山大学院、系用房定额分配、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计委、教育部和建设部等三部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精神和中山大学公共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 定额分配原则 (一)对教学和办公用房实行定额分配,超额有偿使用。(二)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三)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统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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