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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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工程、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监察处2005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校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招标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六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国家有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

2、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标明)。第七条 学校基建处、总务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房地产管理处、以及经批准可负责专项招标工作的部门应当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监督职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八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对投标人资料审查、答疑、开标、评标、定标,协助监督部门、职能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与质疑。在招投标活动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确认招标项目的资料,审核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第九条 工程、货物采购、服务及特许经

3、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凡符合省、当地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当地市的规定进行招标。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及拆除;2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3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公共停车场等项目;4供水、供电、供气、消防、集中供热等项目;5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二)货物(含设备)采购。(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项目。(四)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

4、资金、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一)工程(新建、扩建、改造、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工程;与新建、扩建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人民币(含20万元)以上的;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道路、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房屋装修维

5、修及拆除、公共停车场等项目;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消防、信息网络等项目。(二)货物(含设备):同类批量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或单项货物价值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三)服务: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物业管理、维护维修、保修保养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四)特许经营:年租金10万元人民币(含10万元)以上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

6、家秘密的;(二)抢险救灾的;(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五)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应当抄送监察处备案。第十三条 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招标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应按如下规定实行,并报监察处备案。(一)新建、扩建基建工程,施工合同估计价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由基建处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施工单位报价,经领导集体讨论确定承建人;(二)

7、除新建、扩建基建工程外的其它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估计价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的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施工单位报价,主管职能部门领导集体讨论,选择质优价低信誉好的施工单位承建;(三)货物与服务方面,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优质低价原则,在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邀请3个以上商家报价,实行货比三家,商务谈判、询价或通过网上招标确定价格和商家。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通过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8、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参加投标。特定法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第十六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9、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第十八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10、规定的条件,须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职能部门和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并报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监察处备案。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二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项目可行性论证已通过,立项、审批手续已取得批准;(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二条 主

11、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或者确定中标人。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投标邀请;(二)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三)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五)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规格和要求;(六)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八)

12、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九)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十一)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十二)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十三)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3、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对需要考察的项目,由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第二十六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可设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截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审查标底。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二十八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

14、的项目,应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二)资信证明;(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三十条 允许两个以上合格投标人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提交招标方;工程类项目合格的投标人超过8名

15、时,可从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8名投标人参加投标。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废标不得参与评标。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一)评标委员会由使用单位或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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