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90578396 上传时间:2019-06-1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n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窗体顶端当前讲授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所附单证包括: 出口发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

2、退税专用)或出具远期收汇证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以上单证应为原件,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后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单证,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加工备案合同)。(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后附进料加工手册中海关核销记录页复印件(核销手册的月份才有此表)。(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系统自动生成

3、)(6)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8)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9)申报系统生成的明细和汇总申报电子数据。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当前讲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殊政策一、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

4、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2)

5、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2)集

6、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前讲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7、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规定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027号文件和国税发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

8、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二、国家列名企业外购货物出口除生产企业外购货物视同自产出口的四种情况以外,在审核正常、电子信息齐全的前提下

9、,对列名企业也可以办理退免税。根据关于下发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862号)文件规定,批准天津三星光电子有限公司等62家生产企业为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试点企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6945号)第一条的试点企业名单。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8月1日以前原列名企业已签订的外购产品出口合同,准予按原免抵退税政策执行。对列名以外的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不包括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于国家列名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申

10、报退免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外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2、对享受增值税返还政策的农资生产企业、福利企业等收购的货物出口,不能享受免、抵、退税政策。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当前讲授三、新发生出口业务企业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1、2006102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新发生(新办的注册时间一年以内)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款,可在退税审核期(12个月)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规定:注册开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小型出口企业除外),经地市税务机关核实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

12、为及走私、逃套汇等违法行为的,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从批准之日起办理退库。四、小型出口企业退(免)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规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

13、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幅度内,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确定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1、自2006年7月1日起,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12个月)出口的货物,应按统一的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2、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3、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款,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另外小型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流程与正常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

14、免)税工作流程一致。当前讲授五、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下发后,出口退(免)税政策有所变化,特别是明确了五类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一)征税范围 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须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