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未动-筹划先行”——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税收筹划之股权架构设计与业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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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未动 筹划先行”企业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税收筹划之股权架构设计与业务规划 西政资本为西政投资集团下属企业,西政投资集团是西南政法大学地产、金融圈校友倾心打造的地产全产业链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集团主营私募投资、创业投资,主要投资方向为地产、高新科技、互联网、文化传媒、创新金融等产业。集团下设西政地产金融研究院,专门从事金融/融资产品设计、税务筹划、跨境投融资、房地产全产业链实务研究与顾问工作。欢迎任何形式的沟通、交流和合作,欢迎推荐地产转让/融资项目、创投融资项目,推荐者重谢。目录 一、搭建合理的股权架构及业务模式二、建设期不同业务公司安排三、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配置的安排四、利息抵税的筹

2、划五、固定资产、开办费的折旧(分摊)选择与安排六、涉及第三方的纳税筹划引言“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说的都是在事情未发生前就做好计划和应对,不致在事件突然发生时手忙脚乱的窘态,甚至干出违法乱纪的事。“事前原则”也是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将推出“业务未动 筹划先行”系列文章,讨论在业务收入、业务利润未实际发生之前,或纳税义务未实现之前,如何从企业股权架构、业务方面提前安排,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少缴税,或利用递延纳税晚缴税,在法律法规允可的范围内事前作出安排以便控制税收风险。大型在建工程从开工建设到试火,再到达产,少则半年,多则35年,在该建设期内,虽然还未正式形成营业

3、收入,但税收筹划的工作却早已开始。本篇讨论在建工程还未正式投产前可能涉及的税收筹划要点。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本文所述在建工程建设期需要提前安排事项,特以如下企业举例为证。项目简介甲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下属企业,从事IC设计及制造大型生产企业,位于A省某市,是当地重点建设项目,占地50余万平米,总投资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其中不动产投资预计约50亿元,机器设备约50亿元,工程建设期为2年。该项目是A省重点打造、政府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预计在建成后能为股东创造大额利润,为政府创造高额税收。公司拟将在项目投产盈利后以单独IPO实现上市或通过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实现间接上市目标。甲公司为打通上下游各环节,满足控

4、股分子公司需要成立了多家分支机构。一、搭建合理的股权架构及业务模式因大型基建项目投资额大,未来涉及多级管理、多模块经营,上下游产业链,而不是单个法人主体公司,故需提前搭建股权架构,主要有:(1)股权架构可考虑用“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业务公司分、子公司”三级架构或四级架构,或其变体。(2)不同业务选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基于未来上市(挂牌)需要选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业务模块宜选用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可选用分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不能与母公司之间互相弥补经营亏损,而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以弥补亏损,但分公司在某些区域不能享受只有法人公司才能享受的财政奖励。企业成立产业引导基金,多选用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某

5、些地方可以核定征收,而分子公司则不具备该优势。依据不同需要选用不同企业形式,也为未来企业提前进行税收筹划作好安排。(3)异地成立分子公司除总部外,企业还因业务定位、资金获取、人才等需要在外地设立企业。如需靠近上下游,需要在上下游立业所在地成立公司,如需要拓展境外采购和销售渠道,需成立境外子公司。基于税收优惠的角度,各地政府对外地企业来本地投资,常在用工、用地、用资、税收都有不同程度补助、奖励,企业可依据自身特点,将特定业务设在税收优惠地,如股权投资企业可设在基金小镇。但也不能仅为优惠而去,设在外地公司常因空间距离、政策变化而打乱企业自身经营节奏。不少企业家在一些地市招商会上受地方政府热情接待,

6、许以优惠承诺,但常常是高兴而去,扫兴而归,最终失败的例子也是殷鉴不远。二、建设期不同业务公司安排(1)不同公司分开设置。未来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公司与不能享受优惠公司应分开设置,高新技术企业与传统企业应分开设立、分开核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公司应与高污染高能耗分开。按我国税法要求,若要享受特定行业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一些特定要求,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科研人员比例是硬性指标,故需要对此早做业务规划。(2)避免长期亏损业务公司。基于所得税最小化方案,需要避免未来出现长期亏损而无法弥补的公司,从而导致盈利公司缴税而亏损公司无法弥补的局面。集团总部往往成本费用多、收入来源少,研发公司也可能功能

7、单一、不能有效转化研发成果,这些都将可能导致单一企业长期亏损,故在对业务公司安排时,应避免出现该类型公司,较好的做法是将此类公司在未盈利之前,作为一个职能部门架入到盈利公司中,在具备盈利条件下再独立出来。(3)专业子公司的安排。基于业务定位不同,对于定位为销售公司、集中采购公司可成立专业子公司。如在建工程建设期内因有大量的混凝土、砂石、钢材需求,可成立专门的商贸公司用于集中采购,既有利于控制产品质量,增加集团企业整体利润,增值税也可控制取得发票的进度,有利于全集团范围内的税收安排。三、资产在不同法人主体之间配置的安排(1)不动产产权安排。因不动产转让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

8、得税等税种,早期就应作好不动产产权规划,未来不动产用于担保、融资、投资时可能涉及所有权转移,势必会带来额外税负。按我国现行不动产税制特点,不产权变动越频繁,则缴税额也越高。故需要提前筹划安排将不动产放在不同法人主体公司。(2)无形资产产权安排。不同的公司依据经营需要持有一定无形资产是必要的,如若想通过高新认证,需要一定数量专利、著作权,若认定为软件企业,则需要一定软件著作权,特定行业公司需要取得专门牌照(行业许可),是享受税收优惠的重要门槛,这些无形资产可以是自行研发、委托研发和转让而来。无论怎样取得,都需要提前安排。研发类公司(部门)则既可以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类公司搭配,满足其他企业专利、

9、著作权要求,最终实现税收优惠目标。(3)固定资产产权安排。按上述大型在建工程特点,近50亿元的机器设备投资预算,不可能将所有固定资产放在单一法人主体公司中,需要提前筹划固定资产在不同公司配置,减少后期产权调整带来的税费。四、利息抵税的筹划负债融资利息抵税能增加股东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它也是企业财务结构调整的常用工具,大型基建项目也不例外,除股东自有资金投入外,还有社会融资,通常有如下形式:(1)集团总部获取外部资金后无偿划拨给下属企业使用。该种方式下,集团总部实际只使用少量资金,而将大部分资金分派给子公司使用,总公司虽然支付利息,但未实际使用全部资金,子公司实际使用资金但未支付利息,更无

10、利息发票可以用于税前抵扣,导致集团总部在利息抵税方面有一定的风险,故应尽量避免这种模式。(2)集团整体授信,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获取资金后以统借统贷方式划转给成员企业使用。该种模式下,虽然是以集团为主体融资,因符合统借统贷条件,既不会增加增值税税负,也不会增加所得税扣除风险,总部与子公司按实际使用资金所承担的利息在税前扣除,符合税法要求,能起到利息抵税效果。(3)由集团授信,集团担保,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该种模式下也能很好解决集团总部与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但子公司往往因为信用能力较弱,获取资金能力有限,实际操作效果会打一定折扣。(4)引进非金融机构债权融资。非金融机构利息成本往往高

11、于金融机构,但实际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却是参照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如果该资金来自于关联方,还要考虑企业的债资比不能超过2:1或5:1,这也限制了利息抵税的效果。对于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债权融资,现行税法是严格要求取得利息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而对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融资,对发票形式要求则没有这么严格。五、固定资产、开办费的折旧(分摊)选择与安排在建工程完工转固定资产后,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还是按直线法,开办费是采用一次摊销,还是分次摊销,不同方法对未来利润有不同影响,对纳税也有不同的抵税效果,选择哪种会计(税收)政策需要与企业经营获利预测结合起来,并不是折旧(摊销)得越早越多越好。倘若企

12、业前期无税收优惠,又有较高收益,宜选择加速折旧,前期多提折旧少缴税,后期少提折旧多缴税,赚取税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企业在前期就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如软件企业的“两免三减半”,则前期应该少提折旧多做利润而不缴税,达到多享受减免税优惠。在优惠期满后,再多计提折旧少做利润,少缴税。六、涉及第三方的纳税筹划(1)若在建工程属于PPP项目,在经营期结束后,资产通常需要移交给政府和政府指定机构,分为使用权移交、所有权移交,股权移交等方式,故企业在建设期时就应该考虑未来资产移交的税费,若以使用权移交,与政府的合作合同应明确移交时间、形式、对价,以便企业在经营期内对资产进行折旧(摊销),并且期满移交也应避免

13、认定为无偿转让行为; 如果是以资产所有权方式移交,则还可能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但无论哪种移交方式,都应避免认定为无偿转让行为,即税法上的对政府捐赠。若资产移交方式被不幸认定为捐赠,则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问题,由此会导致多交税金,股权移交也有同样问题。在该类资产移交中,优先应选择认定为有偿有对价移交,其次认定为是符合条件的对政府捐赠,最坏的方式是既认定为对政府捐赠,但又不符合捐赠抵税条件。(2)因在建工程建设需要,对原土地拆迁方进行搬迁补偿,则应尽量推动政府部门将此项行为认定为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做的政策性拆迁,若能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被拆迁方将土地交还国家的行为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若被拆迁企业涉及搬迁并异地重建,还可以申请分5年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被拆迁方是个人的,还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相反,若不能认定为政策性搬迁,则被搬迁人收到的补偿需按商业性搬迁处理,不能享受前述优惠,由此将导致多交税金。基于上下游成本的可转嫁性,被搬迁人完全可能将此转嫁给投资方,以致投资方成本大大提高。同时,认定为政策性搬迁,还可减少搬迁难度,也是投资方需要提前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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