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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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o.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条款判断结果追加描述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目前遵守排入城市下水道标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 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 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 使用。 工厂建设时制作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四十条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 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第五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申报危险 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五十七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 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申请。 1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确认表环境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性确认表 类别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

4、1-3 第 1 页,共 8 页 No.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条款判断结果追加描述类别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法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 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 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第三十七条 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第十三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 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5、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 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 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 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 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 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 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

6、进 法 第三十六条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 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四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向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7、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 2-3 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344号)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 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 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 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 用和管理。 2-2 危険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 1-6

8、2-1 1 法 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5 2 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 2 法 规 第 2 页,共 8 页 No.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条款判断结果追加描述类别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 (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 2-4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 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

9、有废弃电器电子 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3-1 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90)环管字第359号) 第十四条 在用汽车排气污染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 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 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 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

10、储 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第四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 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联单。 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 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 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 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3-4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 法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对受控消耗

11、臭 氧层物质的进出口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一)制定并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 录);对列入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3-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 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3-6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 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 号)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

12、应经营类别和经 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 用、处置。 3-2 院令第344号) 3-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0号) 2-3 2 法 规 3 部 门 规 章 3 部 第 3 页,共 8 页 No.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条款判断结果追加描述类别 3-7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 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 号) 第十五条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需要对相关的标志进行确认,符

13、合国家标准 3-8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 令第1号) 全文参考。 第五条 园区环保局对进入园区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开工生产一个月内,业主须向园区环保局提呈排 污申请表,经审查验收合格后,发放排污许可证。 申请中 第二十七条 园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及单位的“三废“及噪声的排放均须达到园 区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凡向园区公共污水管道排放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均需交纳 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均须按园区环保局的有关规定

14、配置合适的存放 和(或)预处理设施,其存放场所须有足够的存放容量,并须采取加盖密闭 及必要的防溢防渗、防腐蚀、防爆等措施。 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置场所均须设立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条 危险废物须按特性进行分类存放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 中收集、存放。 第十一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须按园区环保局的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 理档案,定期报园环保局。 第十七条 园区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实行“五联单“管理,由产生单位、运输单 位、接收单位填写相应单据后按要求保存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投园区环保局备 案。 4A-2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

15、废物污染防 治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园区内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均须收集后到指定的有危险废物 处置许可证的场所处置。 第十五条 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A 苏 州 市 4A-1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暂行办法 4A-2 苏州工业园区危险废物污染防 治办法(试行) 部 门 规 章 4 地 方 环 保 法 规 第 4 页,共 8 页 No.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适用条款判断结果追加描述类别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排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接纳标准

16、。不符合污水接纳 标准的,必须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 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处置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 行处置。 第二十七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报送、保存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的移出单位必须按照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转移危险废物;接受 单位必须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 包装方式与转移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的,应当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接受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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