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文件-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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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 江 大 学 文 件长大校发2017158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长江大学2017年9月25日长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以及长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长大校发201715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非经营性单位(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的仪器、设备(含器材、软件)、家

2、具、用具、装具。第三条 凡利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纵向科研资金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实施全过程管理,包括建设规划、购置计划、可行性论证、购置、使用、考核、管理、调拨及报废等,以及对仪器设备实物、资产账目进行管理。第五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3、,实行学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教学平台、学科平台、科研平台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批等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和日常管理。第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制定、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整

4、理和汇总学校仪器设备情况和信息,定期向上级部门和学校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三)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规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及论证;(四)负责组织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论证审核、验收;(五)负责仪器设备实物账管理;(六)定期、不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七)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使用效益考核及维修基金的管理;(八)负责仪器设备的处置管理;(九)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为校内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第八条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贯彻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二)

5、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细则、操作规程、维修维护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做到账账相符、帐卡相符、账实相符;(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明确分管领导、资产员、保管员和领用人及其工作职责;(四)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配置计划的论证、编制与申报;(五)负责新购仪器设备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相关信息及资料的审核;(六)负责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建账、数据统计上报、资产清查等常规性管理工作;(七)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日常管理及开放共享等日常工作;(八)组织仪器设备报废报损的鉴定、申报工作; (九)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及管

6、理分类第九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确定(一)新购仪器设备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台件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均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内;多套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按照每单台件设备所占此批次总值的比例分摊计入固定资产价内。(二)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备价格、仪器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三)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备价格、仪器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配件备件费用(不含实验耗材)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四)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扩充其功能而增配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部)件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增加到原仪

7、器设备的价值中。(五)用于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五)仪器设备折旧价值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界定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低值、易耗品不纳入固定资产,其管理按照长江大学新增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登记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分类学校仪器设备依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分类管理,在数据上报时,分类也应满足有关部委的相关要求。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分级(一)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列为普通仪器设备。(二)大

8、型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列为大型仪器设备,按照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实施管理。第四章 论证与购置第十三条 各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应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结合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具体需求,科学制定未来35年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规划,并建立滚动实施项目库。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及仪器设备配置计划、预算实行论证、审批制度。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优化学校设备配置,避免盲目或重复购置,凡需立项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及仪器设备配置计划、预算,由使用单位或平台归口管理部门按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论证会专家组成员的遴选。申购单位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推荐在该领域有影响的具有副高以

9、上职称的科研、技术和管理专家,供平台归口管理部门遴选,要求更多地邀请校外、院外的知名专家参加论证会。论证、审批要求如下:1.配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组织论证、申报。2.配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20万(含)40万元或批量价格50万(含)100万元的,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3 人)、审批,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3.配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40万元(含)100万元或批量价格100万(含)300万元的,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 5 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 人)、审批,报

10、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4.配置仪器设备单台件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价格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校内外专家论证(专家人数不少于7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3 人),由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向校长办公会报告配置理由及论证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审批。5.需配置的进口产品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直接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一览表;需配置的进口产品不在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对照表内的,必须要经过4名校外专家及1名法律专家论证通过,并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材料,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6.对于功能单一、技术指标明确的单元类

11、或部件类设备,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报平台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论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配置的必要性及其意义,是否满足利用率要求,是否具备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布局以及设备的先进性、共享性和系统性等。论证通过后报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预算合理、程序规范等),并经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第十六条 采购为了加强财务预算管理,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率,凡用于购置仪器设备的各类资金,均应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属预算范围之内的仪器设备采购,严格执行长江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 验收与建账第十七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

12、备到货后必须进行验收,对计价转帐调入、无偿捐赠及自制的仪器设备,应同样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完成。第十八条 国产仪器设备到货后,使用单位应在两周内完成开箱清点、安装、调试等工作,并向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验收,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完成验收;境外采购的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验收严格按照长江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实施细则执行。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合同规定的保修期,享受供货商提供的相应服务和技术保障。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所有购置、调拨、自制及捐赠的仪器设备均须建立固定资产账目,不得滞留账

13、外。新建房屋工程和房屋的修缮、改造工程中属设备的部分,包括电梯、锅炉、厨房设备、公寓床、课桌椅、消防控制机柜、空调等,由房产管理处确定使用单位,暂无使用单位的设备由房产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工程竣工后,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设备建账手续。第六章 日常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明确每台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和领(使)用人,并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盘点,做到账、卡、物、使用(管理)人相符。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和领用人不得是临时工、短期聘用人员和校外兼职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领用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管理好自己领用的仪器设备。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

14、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检查仪器设备账、卡、物、使用(管理)人相符情况;统计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抽查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及档案管理情况;并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使用效益考核。普通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由二级单位实施;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按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四条 维修保养。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加强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工作,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排除隐患,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反映,防止事故发生。维修保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切实

15、可行的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二)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做好检修记录;(三)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普通仪器设备和非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二级单位负责;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按长江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须逐台件建立操作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做好使用记录和效益考核,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第二十六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不得擅自变更使用地点、改变用途、擅自转让或进行其他处置。第七章 调拨与报废、报损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负有监督职责,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的仪器设备有权进行调剂。调剂工作按照“先院内后校内”的原则进行。机构调整、合并、变更时,原单位要及时进行设备核查清理工作,核查清理无误后,在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协调下,新旧单位办理设备调拨手续。对于因此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当发生人员或单位变动时,应及时完成资产清查,进行帐物核对,完成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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