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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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057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的要求,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附件: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文件来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众信息网】重庆钓鱼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转印二一年四月二十日1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分户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

3、督总站受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市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市管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分户验收的质量验收规范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

4、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第六条分户验收应以每户住宅和住宅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为一个检验单元进行。第七条分户验收的内容主要项目:(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质量;(三)栏杆、护栏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室内主要空间尺寸;(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建筑节能和空调工程质量;(九)有关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分户验收的具体项目及实施指南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结合我市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包括住宅工程质量分户

5、验收表及各项目验收记录。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确定分户检验小组人员。分户验收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副组长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检查人员由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二)分户验收小组应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三)分户验收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确定的分户验收具体项目及实施细则,对本办法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逐户检查并填写项目验收记录;(四)分户验收小组发现分户验收项目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

6、查,整改与复查情况应记入项目验收记录;(五)分户验收小组发现设计质量问题的,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并整改,整改与处理情况应记入项目验收记录;(六)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及由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的项目验收记录。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将分户验收的情况汇总后报负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各项目验收记录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住户。第九条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竣工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应当对分

7、户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核查。核查工作应包括分户验收小组是否按规定填写分户验收记录,分户验收的内容是否存在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分户验收记录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等内容。核查工作对实物的抽查户数应不少于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3户。第十一条验收组对分户验收的核查中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经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每栋住宅工程的显著部位镶刻包含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的铭牌。第十三条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应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

8、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2010年7月1日起,组织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的,应执行本办法,原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渝建质监2010005号关于发布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为了加强对全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指导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搞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现将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发布于后,同时提供相关验收用表,原实施指南(第一号

9、)同时废止。请在实施中注意收集情况并及时反馈我站,以便适时调整实施指南内容。附件: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质量监督 分户验收 指南 通知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综合管理科2010年3月29日印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指南(第二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根据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请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确认分户验收有关事项,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做好分户验收工作。一、分户验收质量标准分户验收的质量标准主要包括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混凝土结构

10、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等规范标准。二、分户验收的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二)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三)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

11、料完整。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分户验收项目不受以上条件约束。三、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一)确定分户验收小组成员;(二)分户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分户验收方案;(三)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要的检测仪器和计量工具;(四)作好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和外墙、外窗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五)作好通水,通电的准备工作。 其中(一)、(二)项工作应在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前完成。四、分户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分户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按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执行。五、分户验收合格的评价(一)分户验收合格的评价分户验收项目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验的项目中有8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12、且最大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的1.5倍即为合格。(二)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处理1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返工或制定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然后对返工或处理部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直至分户验收全部合格。 2当返工或处理确有困难,在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情况下,为了避免社会财富的更大损失,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通过分户验收,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中明确告之用户,并积极与用户协商处理。 六、分户验收项目(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1现浇楼板厚度及裂缝(1)质量要求:现浇楼板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偏差应符合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现浇楼板不应有可见的裂缝。(2)检验方法:板厚及裂缝检查均在主体结构施

13、工过程中分别进行测量和目测检查。板面裂缝检查目测高度宜距地1.5m左右,俯视检查;板底裂缝检查应站立室内地面仰视目测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全数检查。其中板厚检查起居室和卧室测点应不少于5点,其中一个测点应布置在房间中部,即4角点加1中心点;其余房间、阳台各测不少于3点,即在房间或阳台一条对角线上2角点加1中心点;角部测点宜在墙角(或板角)距墙面(或板角)长、宽两个方向均约500mm处。2楼地面面层(1)质量要求:整体面层:地面面层及各构造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cm2,且每自然间不多于2处者可不计);面层表面不应有裂缝、脱皮、麻面、起砂等缺陷;有排水坡度要求的,表面

14、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倒泛水和积水。板块面层:面层在结合层上铺设时,应结合(粘接)牢固,无空鼓或松动;板块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缺陷,镶嵌正确,接缝均匀、顺直,色泽均匀一致,图案清晰,面层表面的平整度和坡度符合要求。竹、木面层:面层铺设应牢固;板的拼缝平直度、宽度及与踢脚线的接缝、相邻板高差符合要求,接头构造正确,板面无翘曲,颜色均匀,图案清晰,面层平整度符合要求。(2)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坡度泼水检查,表面平整度、缝格平直度、接缝高低差和宽度目测观察检查,必要时辅以相应的检查工具进行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观察并结合手摸、脚踩等方式检查。(3)检查数量:自然间和阳台全数检查,公

15、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按层检查;其中地面空鼓检查数量每间房间及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应各不少于5处,其中一处应布置在房间或阳台、公共部分走道和楼梯间中部,即4角部加1中心处,每处面积约1m2范围。初装饰工程卫生间不检查空鼓。3墙面(1)质量要求:抹灰: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接牢固,抹灰层应无空鼓(空鼓面积不大于200cm2者可不计);抹灰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饰面板(砖):饰面板安装和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满粘法施工的饰面砖墙面应无空鼓、裂缝;接缝、嵌缝应平直光滑、密实,宽度、深度符合要求,表面应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无裂痕和缺损;石材表面应无泛碱等污染。涂饰:颜色、图案应符合设计要求;涂饰均匀、粘结牢固,不得漏涂、透底、起皮、掉粉和反锈;涂层与其他装修材料和设备衔接处应吻合,无交叉污染,界面应清晰。(2)检验方法:空鼓用小锤锤击检查;其它面层外观质量目测并结合手摸、尺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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