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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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99445号签发人:孙廷喜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新税制运行以来,营业税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反映出了一些问题,根据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结合10月份全省税政科长培训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销售计算机软件等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销售计算机软件征税问题据了解,计算机软件开发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根据用户的要求,编制出专用的程序软件;另一种是软件开发单位自行开发研制出多行业通用的程序软件;其成果的转让方式也有两种:一是直接转让给用户;二是将技术母盘转让给生产者,由生产者再复制发行销售。对这种以转让技术为目的,以货物如软盘、磁带

2、等作为技术成果载体的销售行为,我们意见,对纳税人以计算机软盘母盘转让技术给用户或生产者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就其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以母盘复制软盘销售的,按有关规定征税。二、关于对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该规定下发以后,对集邮公司是否属于邮政部门,即对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据调查,我省各级集邮公司皆属于邮电管理局的二级机构,专门从事集邮商品的销售业务。省、地、市、县集邮公司之间不存在集邮商品的调拨关系,他们只是通

3、过各自的窗口零售集邮商品,取得的收入是各级邮政部门邮政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此看来,我省的集邮公司完全是邮政部门,因而对其销售的集邮商品应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就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三、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中安置“四残”人员标准问题豫国税发(1994)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四残”人员的认定标准。对此,我们意见,“四残”标准统一按豫民城字(1989)第3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四、关于旅游业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按照新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有两种,即细则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四条,其规定的扣除范围不一致,我们意见,按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五、关于邮政

4、储蓄业务的计税依据问题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储蓄业务,就其取得的利差收入、依“邮电通信业”税目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六、关于各种形式的点歌、婚烟广告收入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目前,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采用刊登或播映的形式,开展了点歌和征婚广告业务。关于对点歌业务和征婚广告业务营业税适用税目问题,据向工商部门了解,点歌、征婚广告都属于广告的范畴。因此,对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各种形式的点歌收入和征婚广告收入统一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但对婚姻介绍所的婚姻介绍服务收入,按其他服务业税目免征营业税。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豫地税发1

5、9959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第二税校: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7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通知的第二条做以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第三条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的适用税目,按其经营项目确定。如:高尔夫球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按“娱乐业”征税,象棋、足球俱乐部收取的会员费,按“文化体育业”征税,股票、证券交易所收取的席位费,按“金融保险业”征税,商品交易所收取的席位费按“服务业”征税。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一九

6、九五年六月十二日主题词:转发 营业税 问题 通知抄送:省国税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印发打字:李钰 校对:杨奇智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国税发1995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现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精神,对这些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融资租赁征税问题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二、关于集

7、邮商品征税问题生产集邮商品仍然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改为一律征收营业税。三、关于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征税问题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以下简称会员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这些费用款项凭据的当天。会员组织的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并且帐务上直接冲减退还当期的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减除。四、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代理业的营

8、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营业税 征管 通知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1995年5月3日印发打字:李艳 校对:张卫文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豫地税发1995167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局,第二税校:根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

9、的具体划分界限等问题,已经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根据省人民政府豫政办文199552号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请示的批复,现就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一、关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问题:(一)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货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

10、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计算扣除。二、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划分界限问题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省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地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划分原则应参照建筑面积、装饰标准等因素。三、关于“成片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免税范围问题按照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在五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上述“成片开发”房地产项目,仅限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及经地、市人民政府批准有一定规模的住宅

11、小区和城区改造成片开发项目。四、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问题(一)凡转让民用住宅的,按收到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5%(二)凡转让民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按收到的预收房款预征土地增值税,征收率暂定为10%;(三)凡上述(一)、(二)项目划分不清或涉及成本确定等其他原因的,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一律依10%的征收率预征土地增值税。上述预征土地增值税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主题词:土地增值税 有关政策 通知抄送: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土地管理局、省建设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印发打字:李钰 校对:陆郑江文件河

12、南 省 财 政 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财税字199540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系统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和其代办机构代理农发行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以及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税、教育附加费,1995年10月1日后由省分行集中缴纳,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均作为省级收入缴库。在本文下达之前,1995年元至9月份

13、应缴未缴的税款,也由省分行集中缴纳。同时,我省以前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此规定为准。二、已缴营业税的返还,按(94)豫财预字第68号文件和豫财预字1995第111号文件规定,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退税申请,并附原始纳税凭证(缴款书)复印件,经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总预算会计办理退付手续。1995年元至9月份农发行代办机构在当地缴纳入库的省级营业税也由省分行按上述办法集中办理,各市地县均不得办理退付。三、鉴于金融保险营业税是省级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其营业税返还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本增资后,对省本级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并且使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发生变化,因此,税收的返还,在税务机关

14、依法征税后,由省财政部门与中央财政结算后再办理返还手续。附件(94)财税字第077号 财税字199537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主题词:农发银行 税收政策抄报:财政部、省政府抄送:省国家税务局,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地税省直属局文件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77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务院有关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现对你行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及税收返还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税制改革所有企业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都应依法纳税的要求,为统一税收政策,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依法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二、鉴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组建初期的实际困难,为了支持金融体制改革,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的营业税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在五年内全部返还。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返还,由中央金库退付;属于地方收入的返还,由地方金库退付。返还的“两税”均作为国家对银行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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