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2008版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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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随着我省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违规竞争时有发生。为维护我省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经营行为,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促进我省车险业务又快又好发展,经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08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遵守。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2、。凡在江苏省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必须签订本“公约”,并遵守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新成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执行本“公约”的各项约定,各签约公司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第一章 自律约定第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苏保监局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有关交强险的相关文件规定。各公司应遵守中国保监会对各类保险单证的管理规定。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车辆种类、使用性质及其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确定的费率及费率系数计算保费。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或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费率;对符合批准

3、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以特别约定形式变更保险责任(如设定免赔额度)。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每个附加险的优惠不得超过其对应附加险基准费率的30%。新车不得使用续保优惠系数;半挂牵引车严格按照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的要求承保。严禁乱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可选免赔额条款不能与停驶损失险类、费用补助险类条款同时使用;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

4、费、误导客户。交强险续保业务执行浮动费率的,必须附有客户本人签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浮动费率告知书”。各公司在开展网上销售车险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9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禁出现“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赠送车船税”等方式,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开展电话营销车险业务的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业务。各公司应严格遵守电话语言规范和销售行为规范,将电销产品的宣传

5、重点放在方便、快捷、省心、省力等方面,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客户,不得以“电销产品比其他公司保费优惠15%”等片面比较方式进行不实宣传或不实承诺,不得以 “七折以下再打八五折”等突出价格优惠的方式进行宣传和推销,不得强行推销和骚扰客户,不得赠送其他附加险种。不得将电销产品用于招投标业务及其他销售渠道。电销产品还应严格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相关费用。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如车商、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合作或以第三方名义进行的宣传促销,应着重体现保险公司方便客户的各种服务举措和服务创新,严禁出现送交强险、交强险优惠、商业险在7折以外再优惠等体现价格优惠方面的宣传。保险公司及其代

6、理人在开展各项车险业务时,严禁以服务的名义赠送汽油票、洗车卡、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费。第二条 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手续费支出应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明列。直接业务一律不得提取代理手续费。交强险业务来源确属代理业务、并具有合法代理资格的前提下,方可提取代理手续费,且手续费支付比例最高不超过4%。商业车险手续费总体手续费比例与每份车险手续费比例均不得超过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的标准。手续费不得支付现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支票方式支付给有合法代理资格并已签订代理协议的中介机构(个人代理人除外)。保险公司必须要求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将保费(签单保费)

7、全额上缴,不得拖欠保费;保费上划和手续费支付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保险公司在签单保费未全额到账前不得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支付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个人代理人资格必须真实有效,支付手续费必须经代理人本人签章(手续费通过银行直接打卡支付给代理人本人的支付方式除外)。第三条 严禁出现下列贴费、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以及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等行为:(一)以退费、退保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二)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三)以撕单、埋单、坐扣保费、鸳鸯单等形式进行账外经营套取资金进行贴费;(四)以编造假赔案、虚增赔案损失和串通修理厂扩大赔案损失等

8、形式套取资金进行贴费;(五)以虚挂个人代理人的形式为直接业务套取手续费(佣金);(六)以其他返还费用的形式进行贴费(个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贴费行为均视同保险公司违约)。第四条 退保业务必须真实规范。除正常业务变更批改外,其他情况一律不得批退保费。涉及退保、退费的批改,必须经过投保人的书面申请,并取得投保人或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签章后方可办理。对单位客户所退保费必须以银行转账形式直接支付给投保人。交强险除实务规定的六种情形外(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4、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5、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

9、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6、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其中,除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可以全额退保之外,其他五种情形保险公司应收取已过责任期的短期保费。退保必须严格按照各公司退保操作规程执行,以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除外)。第五条 各公司要加强分险种核算管理,各项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在非车险与车险之间、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之间调剂、贴补各项费用,确保车险经营业务、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保险公司必须以转账方式从中介机构的保费专收账户中

10、收取保费,不得收取现金,或部分转账、部分现金的形式收取保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受益人为个人的除外)应用银行转账支票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不得支付现金,由业务员代领转账支票的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被保险人为个人的赔款支付时必须有该被保险人本人的签章(由银行打卡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方式除外);如由其他人代领,委托手续必须齐全(必须有被保险人的委托书且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第六条 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的通知要求。2008年1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辆保险时,对于个人业务以及同一被保险人支付保费40万元以下的团体业务,应在收到保费后方可出具相应保单。在相

11、应电脑系统改造完成之前的过渡期内,各分支机构商业车险当年签单保费的应收保费率不得超过5%。系统改造完成后,各公司应严格遵守“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第七条 招投标业务应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和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的通知(中保协发20085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招投标业务一律采用明折明扣的方式进行。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

12、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同一辆车,商业险中的车辆使用性质、车辆类型等承保要素应与交强险保持一致。严禁向招标方承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利益:以支付安全奖等方式扩大优惠幅度;使用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变相降低保费;在承保条件之外扩大保险责任、赠送其他险种;以其他名义贴费,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等。严禁擅自承诺扩大招标车辆范围,将不符合招标范围或未实施正常招标程序的车辆纳入招标业务进行承保(私人用车不得套用招标条款费率)。对于一些客户单位通过谈判等其他形式采购的业务,如有公司举报,行业协会将通知客户单位有意向投保保险公司在2日内将谈判有关材料(内容应包括承保险

13、种、保费、车辆明细,承诺条件,费率优惠方式,具体测算方法和交费方式等)报送行业协会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出单承保。如存在违约行为,除按自律公约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必须退出此次谈判,由客户单位另行选择其他公司。第八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只能与中国保监会和江苏保监局核准的具有合法资格的持证中介机构(包括兼业代理,专业代理、经纪、公估)发生业务往来,并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各公司要建立健全车险中介业务台账和手续费支付台账,支付给保险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对不提供中介发票的中介机构,任何公司不得再与其发生业务往来。第二章 组织执行第九条 为履行本“公约

14、”的各项约定,设“江苏省车险行业自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各财产保险公司总经理和行业协会秘书长组成,主要负责车险自律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第十条 授权省行业协会车险委员会制订行业自律检查标准及细则,并负责对本“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违约处理。车险委员会可根据检查需要随时成立“车险行业自律检查小组”。第十一条 建立自律检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检查对象为在江苏省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检查时采用随机抽取和普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检查小组同时根据举报和市场情况,视实际需要组织突击检查和调查;具体检查的时间和方法由车险委员会决定。第

15、十二条 检查小组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权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含理赔)、财务账目及单证进行检查,如需要进入被检查单位核心系统查阅有关资料由行业协会人员或由协会聘请的审计、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各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不得寻找任何借口予以拒绝。第十三条被检查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所检查出来的违约事实进行现场确认,如对其违约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场向检查小组提出,由检查小组及时组织现场复查,违约事实以复查结果为准,如再有异议,报请江苏保监局组织复查。第十四条 违约行为经确认后,由行业协会上报车险自律领导小组并向违约公司发出“违约处理及整改通知书”。违约公司必须在“违约处理及

16、整改通知书”中所列明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并把整改结果报江苏保监局和行业协会,行业协会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将违约金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违约金,违约公司应在一周内补足)。第十五条 对拒不接受处理、拒不整改、拒交违约金的,由行业协会给予业内通报,并报告江苏保监局。第十六条 在行业自律检查过程中,对不主动、及时配合,不提供真实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或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和人员,由“江苏省车险行业自律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报告江苏保监局。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将开通和设立违反车险自律公约举报专线电话(025-、),举报人需提供书面证据或详细的具体情况,举报情况事实清楚并经查证核实的,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并给予保密。奖励金额为对举报查实违规保费金额的20%(奖金最高不超过1万元,最低不少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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