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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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总 则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注:原规程第1条“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已删除注:原规程第2条已删除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2.1 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4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

2、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3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注:本条“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为新增内容 1.4 教育和培训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1.4.2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1.4.3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

3、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得单独工作。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注:本条“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

4、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为新增内容1.6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注:本条为新增内容1.7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及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V以下者。注:原规程第4条“250V以上”改为“1000V及以上”;“250V及以下”改为“1000 V以下”1.8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

5、参照执行。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注:原规程第3条“(包括基建安装人员)”改为“(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2.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1) 现场勘察制度;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工作票制度;3)工作许可制度;4)工作监护制度;5)工作间断制度;6)工作结束和恢复送电制度。注:原规程“工作终结”改为新规程“工作结束”2.2现场勘察制度2.2.1 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

6、勘察的施工(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 工作票制度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1)。注:原规程29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改为新规程“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

7、作票(见附录2)。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3)。注:原规程29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改为新规程“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2.3.1.4 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4)。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见附录5)。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6)。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2.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注:原规程第30条“在停电线路(或在双回线路中的一回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8、”改为“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注:原规程第30条“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变压器台架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改为新规程“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注:原规程第30条“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变压器台架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改为新规程“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2.3.2.3高压电力电缆停电的工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3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2.3.3.1

9、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2.3.3.2 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注:原规程第31条“配电变压器台上或配电变压器室内的工作”改为新规程“配电设备上的工作”2.3.3.3高压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2.3.6.1 测量接地电阻;2.3.6.2 修剪树枝; 2.3.6.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10、2.3.6.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示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注:本条“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为新增内容2.3.6.5 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注:本条“接户、进户装置”为新增内容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2.3.7.1 工作票应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字迹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注:本条“应使用规范的符号”为新增内容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

11、名后方可执行。注:本条为新增内容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注:本条中“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为新增内容2.3.7.2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7.3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8工作票的使用2.3.8.1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

12、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杆架设且停送电时间相同的几条线路”改为新规程“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工作任务单应写明工作任务、停电范围、工作地段的起止杆号及补充的安全措施。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

13、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9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第一、 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注:原规程第36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改为新规程“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第一

14、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0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2.3.101工作票的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名单应书面公布。注:本条“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为新增内容2.3.102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

15、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注:本条为新增内容2.3.11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2.3.11.1工作票签发人: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2.3.11.2 工作负责(监护人):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注:原规程第34条“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改为“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注:本条“进行危险点告知”;“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为新增内容4)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注:本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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