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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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源市财政配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配套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界定市镇政府在民生项目、公益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方面的配套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配套资金由市镇政府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主要用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明确要求需要地方财政配套的建设项目,按政策需要配套的农业、教育、社会保障等改善民生项目,以及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市镇财政配套的项目(以下简称配套项目)。第三条 财政配套资金来源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代理发行的地方债券资金、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资

2、金。第四条 配套资金安排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属于市级的项目,由市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属于镇级的项目,由镇级政府筹措安排配套资金。需要市、镇分别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要求由市、镇政府分别筹措安排配套资金。(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原则。市、镇人民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主要投向公益性项目、非盈利性项目。(三)优先安排原则。配套资金按照中央 、省、市级项目逐级安排的原则,优先安排新增中央、省投资项目的配套。(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在配套资金的分配、使用等各个阶段,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做到客观、公正、公开、科学。第二章 配套资金的申报及下达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

3、委员会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的中央、省配套项目,统一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会审。通过会审的项目,不需要市级以下财政配套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上报。需要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出具配套资金承诺的,由项目申报主管部门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分管市领导和常务副市长签批明确意见后,财政局根据领导签批意见办理。否则,不予安排市级配套资金。第六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已经明确市、镇财政配套额度或比例要求的,按规定的配套额度或比例落实配套资金。第七条 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安排的需要市、镇财政承担配套资金的新增项目,要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配套项目计划和分级

4、次配套资金建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以下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30%;上年本级财力在4000万元-6000万元之间的镇(街道)承担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40%;产业集聚(开发)区和上年本级财力在6000万元以上的镇(街道)承担的配套资金比例为市、镇财政投资总额的50%。跨年度项目开始实施后,期间不再调整配套比例。第八条 凡上级财政部门和市政府没有明确要求由市、镇财政配套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和项目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自筹资金解决。第九条 财政配套资金由市、镇财政部门下达。配套资金下达后,任何部门

5、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者调整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批。第十条 配套资金的拨付应按照配套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的规定等要求办理。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保证配套资金与中央、省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配套资金和中央、省投资同步发挥效益。第三章 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配套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省、市、镇配套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项目配套资金到位、使用以及建设进展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

6、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镇级财政部门结合项目单位对镇级财政配套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反馈至本级政府、市财政部门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配套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如数收缴相关资金,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前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主办:市财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一科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8日印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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