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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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试行) 目目 录录 1 1 总则总则1 2 2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1 3 3 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房地产居间行业服务规范4 3.1 机构服务规范 4 3.2 从业人员服务规范 9 3.3 禁止行为与行业自律 11 4 4 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买卖居间业务流程指引16 4.1 委托出售 19 4.2 买方寻找房源 19 4.3 带买方实地看房 20 4.4 达成交易意向 21 4.5 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22 4.6 交易资金监管 24 4.7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24 4.8 办理过户手续 25 4.9 房款结算 26 4.10 交房 30 4.11 其他售后服

2、务 30 5 5 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租赁居间业务流程指引31 5.1 委托出租 32 5.2 承租方寻找房源 31 5.3 带承租方实地看房 31 5.4 达成租赁意向并签订租赁合同 32 5.5 支付押金及租金 33 5.6 交房 34 5.7 其他售后服务 34 附件:买卖和租赁居间服务信息公示栏及参考示范文本35 1 1 总则总则 1.0.1 为规范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的服务行为, 维护房地产居间行业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居间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房地产居间行业监管机制和自律机制,提高房地产居间行业公信力,促进 房地产居间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3、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是指导房地产居间行为的自律准则,是评判房地产居间行为是否 符合房地产居间职业要求的行业标准,是行业组织对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 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的基本依据,也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 场监管及指导行业服务规范的重要参考准则。 1.0.3 本规范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从 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联合发起制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在成都市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及经

4、纪人员。 2 2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2.0.1 房地产居间房地产居间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报告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媒介服务,并向委托人收取佣金的行为。 2.0.2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机构 是指依法设立并经过工商登记的,且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备案证书 的,从事房地产居间活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0.3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分支机构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并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不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2.0.4 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居间业

5、务的经纪人员 是指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经注册,从事房地产居间业务的专业人员, 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和房地产销售服务人员。 2.0.5 机构备案机构备案 是指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 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2.0.6 经纪人员佩牌上岗经纪人员佩牌上岗 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成都市房地产经纪协会登记造册后,佩戴协会统一 编号的胸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为。 2.0.7 委托协议委托协议 是指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专业服务,完 成委托人委托事项的

6、合同,也称为委托合同或契约。 2.0.8 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 是指为促成委托人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房地产经纪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0.9 佣金佣金 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收取 的房地产经纪服务报酬。 2.0.10 定金定金 是指当事人约定,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用于债权担保 的钱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 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

7、 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0.11 交房保证金交房保证金 是指为了防范交易风险,督促卖方按约定交付物业和结清相关费用,而由 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在交易总价款中预留出来的部分款项。 2.0.12 违约金违约金 是指由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 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履约方的一定金额的钱款。 2.0.13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 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0.14 产权过户产权过户 是指产权登记部门接受买卖双方提交的过户申请后,

8、为其办理的产权转移 登记手续。 2.0.15 房地产按揭房地产按揭 是指以交易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用以购买交易的房地产, 并依合同分期偿还本息,贷款还清后解除房地产抵押状态的行为。 2.0.16 担保担保 是指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 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2.0.17 抵押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0.18 出租人出租人 是指对约定的物业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通过让渡占有、使用、收益权能 获取对价的一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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