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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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XX年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綦市管单位: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和十一届县委第4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XX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X

2、X102号)以及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的通知(渝农合办20XX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小病补偿,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真正让农民受益。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

3、疗列入县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目标,并纳入县、镇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象、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凡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本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应享受如下权利:(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应尽如下义务:(一

4、)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三)保证以户为 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人和单位。(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六)妥善保管重庆市綦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相关文书及就医与补偿凭证。(七)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计委、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农业、农办、扶贫办、审计、统计、食品药品监督、宣传、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人为成

5、员。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并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三)负责制定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四)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五)向同级政府报告工作。(六)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七)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政策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八)承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内,归口县卫生局管理,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其职责是:

6、(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二)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日常事务。(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五)按规定终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六)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七)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八)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九)制定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制度。(十)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十一)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十二)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

7、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县合管办的工作经费按标准全额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第十条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合管委),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主要由镇社会事务办、财政所、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村民代表组成。其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开展宣传、筹资、检查、考核和监督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协调落实各成员单位职责。(四)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同级政府报告工作。(五)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各镇合管委下设

8、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合管办),挂靠在社会事务办公室,行政上接受当地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管理、监督和考核。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镇合管办在镇现有机构中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23人(含财务人员),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筹资、信息录入、发放合作医疗证以及本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与监管、建立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档案,协调解决当地参合农民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事宜等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由各镇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第十一条各村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村委会、村

9、卫生室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村合作医疗宣传、动员、基金筹集、合作医疗村务公开和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第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政府补助、个人缴费、集体扶持、社会捐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农村居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积极动员农村居民主动缴纳参合资金,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村居民意愿的做法筹集基金。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构成主要包括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社会团体资助、集体和个人捐助、利息收入等。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一)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二)中

10、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0元。(三)重庆市及綦江县财政共补助参合农村居民每人每年20元。(四)如有新规定,按上级相关新政策筹资。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个人参合资金筹集方式(一)农村居民自愿到各镇政府指定收费点缴纳参合资金。(二)每年定期由各镇政府组织村、社干部入户收取。(三)农村居民就医或报销医药费时,根据其意愿收取下一年度农民参合资金。(四)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和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二等乙级以上及实报实销医疗费用的伤残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綦江县农村贫困医疗救助基金代其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六)其他筹资成本低、效益高、

11、农民接受的方式筹资。第十六条 县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农村居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按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和补助标准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七条 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10日前预缴下一年的参合资金。各镇合管办在每月的25日汇总当月收缴总额后,于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在每年秋收后集中收取的,于当年的12月15日前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村居民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后,各镇合管办必须于当年12月15日前完清相关手续,并在12月31日前完成参合人员信息核对登录。在核对中必

12、须做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信息、合作医疗证、户口簿相符。12月31日后不得再对参合信息作任何更改。逾期未上缴和完成人员登录的,县合管办不再受理,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各镇合管办负责。农村贫困医疗救助资金缴纳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及经办机构提供的名单和标准,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十八条 县级财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应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直接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九条 收取农村居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和农村居民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村居民人员名单。第二十条 农村居民缴

13、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参合农村居民家庭账户当年未使用完的,在下年继续参合的情况下,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冲抵下年个人应缴纳参合资金。第二十一条 农村居民缴费截止后,家庭新增成员缴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纳入下一年度政府补助和补偿范围。 第五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卫生等部门定期选择有条件的国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各镇缴存的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收民政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该账户发生的利息等。第二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应遵循专户储存,封闭

14、运行;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统筹的基本原则。(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财政专户设置和收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报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村居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的管理按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渝财社20XX199号)执行。(二)县级统筹、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镇协助管理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额度。(三)总量控制、超支

15、分担。县合管办根据各镇参合农村居民人数、医疗基金分配标准确定基金使用额度,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镇参合农村居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风险责任分段分担制度。即:以镇为单位,年度住院基金超支在5%以内的,由县合管办全额承担;超支在510%的由县合管办承担25%,定点医疗机构承担75%;超过10%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县合管办不再承担。分摊办法是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各自补偿该镇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补偿额与超支额的比例分摊风险责任。该风险责任实行按月核查、预扣,年终结算。(四)额度扣减,节余统筹。参合农村居民在本县

16、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镇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县合管办从参合农民户籍所在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用于增补发生医药费用镇的基金使用额度。各镇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统筹使用。 第六章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及使用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门诊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第二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一)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门诊医药费补偿;未用完的在下年继续参合的可结转下年继 续使用。(二)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三)住院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村居民因病住院的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风险基金10%(5元)统筹基金76%(38元)门诊统筹基金24%(12元/人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住院统筹资金66%(33元)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一)门诊补偿:全年个人累计补偿为12元,家庭参合人员可互相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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