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得利物流队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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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恩得利物流团队:海空进/出口报关陆/海/空运揽货运输 保险鉴介全球快递运送。营业专长:费用最便宜. 速度最快. 文件最精美. 服务最亲切 ! 台中市忠明南路1151号 电话:04-2262 0983传真:04-2262 5619 E/M:leisureinn_.tw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1.中华民国二十年六月十三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条2.中华民国三十年九月二十六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3.中华民国三十一年七月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条文4.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四月十六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5.中华民国三十六年五月二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 28 条6.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7.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六月七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25 条8.中华民国三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9.中华民国四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总统修正公布附表10.中华民国四十一年九月十九日总统修正公布第 4 条第 3 款;并增订第 22 条条文、原第 22 条起依递改全文 26 条11.中华民国四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29 条12.中华民国四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总统修正公布第 6 条及分类计征标的表第一类新闻业计征标的表13.中华民国五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59 条暨分类计征标的表14.中华

3、民国五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总统修正公布第 7 条及分类计征标的表15.中华民国五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总统修正公布第 7、9 条条文16.中华民国六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总统修正公布全文 42 条17.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总统 (74) 华总 (一) 字第5730号令修正公布全文60条18.中华民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总统 (77) 华总 (一) 字第 2084 号令修正公布第 79、13、15、23、24、26、29、32、35、36、46、58、60 条条文;并删除第 56 条条文19.中华民国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总统 (82) 华总 (一) 义字第 3703 号令删除第 54、55 条条文2

4、0.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总统 (84) 华总 (一) 义字第 024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 条条文21.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总统 (84) 华总 (一) 义字第 5658 号令修正公布第 8、51 条条文22.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七日总统 (86) 华总 (一) 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16、20 条条文;本法修正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华民国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 (90) 台财字第 号令发布本次修正条文第16、20条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23.中华民国八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总统 (86) 华总 (一) 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52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 (

5、86) 台财字第 26595 号令发布修正之第 52 条条文,定于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24.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九日总统 (86) 华总 (一) 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8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 (86) 台财字第 46701 号令发布前项修正条文定于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25.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总统 (87) 华总 (一) 义字第 号令增订公布第 53-1 条条文 中华民国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 (87) 台财字第 33932 号令发布前项条文定于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施行26.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总统 (88) 华总 (一) 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1

6、1、21、60 条条文;本次修正条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27.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三日总统 (90) 华总一义字第 号令增订公布第 3-1、8-1 条条文28.中华民国九十年七月九日总统 (90) 华总一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第 1、11、41、49、60 条条文;并增订第 1-1、8-2 条条文 (原名称:营业税法) 中华民国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 (90) 台财字第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29.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11 条条文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 号令发布第 11 条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30.中华民国九

7、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11 条条文;并删除第 8-2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 号令发布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31.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三日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号令修正公布第 8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台财字第 号令发布定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 1 条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本法规定课征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营业税。第 1-1 条本法所称加值型之营业税,系指依第四章第一节计算税额者;所称非加值型之营业税,系指依第四章第二节计算税额者。第 2 条(纳

8、税义务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如左:一、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二、进口货物之收货人或持有人。三、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者,其所销售劳务之买受人。但外国国际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无固定营业场所而有代理人者,为其代理人。第 3 条(销售货物、销售劳务之意义)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与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但执行业务者提供其专业性劳务及个人受雇提供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视为销售货物:一、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营业人自用;或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

9、移转他人所有者。二、营业人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之货物,或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者。三、营业人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者。四、营业人委托他人代销货物者。五、营业人销售代销货物者。前项规定于劳务准用之。第 3-1 条信托财产于左列各款信托关系人间移转或为其它处分者,不适用前条有关视为销售之规定:一、因信托行为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间。二、信托关系存续中受托人变更时,原受托人与新受托人间。三、因信托行为不成立、无效、解除、撤销或信托关系消灭时,委托人与受托人间。第 4 条(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之意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系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一、销售货物之交付须移运者,其起

10、运地在中华民国境内。二、销售货物之交付无须移运者,其所在地在中华民国境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系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劳务:一、销售之劳务系在中华民国境内提供或使用者。二、国际运输事业自中华民国境内载运客、货出境者。三、外国保险业自中华民国境内保险业承保再保险者。第 5 条(进口货物之意义)货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进口:一、货物自国外进入中华民国境内者。但进入政府核定之免税出口区内之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园区事业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者,不包括在内。二、货物自前款但书所列之事业、工厂或仓库进入中华民国境内之其它地区者。第 6 条(营业人之意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营业人:一、以营利为目的

11、之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之事业。二、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三、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中华民国境内之固定营业场所。第二章减免范围第 7 条(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左列货物或劳务之营业税税率为零:一、外销货物。二、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三、依法设立之免税商店销售与过境或出境旅客之货物。四、销售与免税出口区内之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园区事业、海关管理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之机器设备、原料、物料、燃料、半制品。五、国际间之运输。但外国运输事业在中华民国境内经营国际运输业务者,应以各该国对中华民国国际运输事业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征类似税

12、捐者为限。六、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七、销售与国际运输用之船舶、航空器及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或修缮劳务。第 8 条下列货物或劳务免征营业税:一、出售之土地。二、供应之农田灌溉用水。三、医院、诊所、疗养院提供之医疗劳务、药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四、托儿所、养老院、残障福利机构提供之育、养劳务。五、学校、幼儿园与其它教育文化机构提供之教育劳务及政府委托代办之文化劳务。六、出版业发行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审定之各级学校所用教科书及经政府依法奖励之重要学术专门著作。七、(删除)八、职业学校不对外营业之实习商店销售之货物或劳务。九、依法登记之报社、杂志社、通讯社、电视台与广播电台销售其本事业之

13、报纸、出版品、通讯稿、广告、节目播映及节目播出。但报社销售之广告及电视台之广告播映不包括在内。十、合作社依法经营销售与社员之货物或劳务及政府委托其代办之业务。十一、农会、渔会、工会、商业会、工业会依法经营销售与会员之货物或劳务及政府委托其代办之业务,或依农产品市场交易法设立且农会、渔会、合作社、政府合计占百分之七十以上股权之公司组织农产品批发市场,依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收取之管理费。十二、依法组织之慈善救济事业标售或义卖之货物与举办之义演,其收入除支付标售、义卖及义演之必要费用外,全部供作该事业本身之用者。十三、政府机构、公营事业及社会团体,依有关法令组设经营不对外营业之员工福利机构,销售之货物

14、或劳务。十四、监狱工厂及其作业成品售卖所销售之货物或劳务。十五、邮政、电信机关依法经营之业务及政府核定之代办业务。十六、政府专卖事业销售之专卖品及经许可销售专卖品之营业人,依照规定价格销售之专卖品。十七、代销印花税票或邮票之劳务。十八、肩挑负贩沿街叫卖者销售之货物或劳务。十九、饲料及未经加工之生鲜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二十、渔民销售其捕获之鱼介。二十一、稻米、面粉之销售及碾米加工。二十二、依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销售其非经常买进、卖出而持有之固定资产。二十三、保险业承办政府推行之军公教人员与其眷属保险、劳工保险、学生保险、农、渔民保险、输出保险及强制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以及其

15、自保费收入中扣除之再保分出保费、人寿保险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年金保险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及健康保险提存之责任准备金。但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退保收益及退保收回之责任准备金,不包括在内。二十四、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及依法应课征证券交易税之证券。二十五、各级政府机关标售剩剩或废弃之物资。二十六、销售与国防单位使用之武器、舰艇、飞机、战车及与作战有关之侦讯、通讯器材。二十七、肥料、农业、畜牧用药、农耕用之机器设备、农地搬运车及其所用油、电。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渔业使用之渔船、供渔船使用之机器设备、渔网及其用油。二十九、银行业总、分行往来之利息、信托投资业运用委托人指定用途而盈亏归委托人负担之信托资金收入及典当业销售不超过应收本息之流当品。三十、金条、金块、金片、金币及纯金之金饰或饰金。但加工费不在此限。三十一、经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之学术、科技研究机构提供之研究劳务。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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