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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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6号)、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浙委办发201580号)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舟山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舟委办发201652 号)、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舟委办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我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重要意义推进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

2、措,是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节约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重要环节,是树立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迫切要求。全市国有企业要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度和全面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二、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一)适用范围1. 企业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机构、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有关部门)监管(所属)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上各类企业统一简称市属企业,不含境外企业)

3、。2. 人员范围。本意见适用的市属企业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负责人。各县(区)参改的企业和人员范围,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严格界定。(二)基本原则1. 坚持制度创新、公务保障。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将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从固定配车保障方式改革为以社会化、市场化保障和统筹调配用车相结合的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推动企业经营业务活动出行的社会化改革。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际需要。2. 坚持厉行节约、提高效率。坚决贯彻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情况作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评价标准,

4、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建立有效的公务出行保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切实保障履职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3. 坚持分级推进、集中审批。市国资委总体负责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监管(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市属重点企业(包括国有及集体企业)负责编制本级及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各县(区)负责其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严格落实责任。三、扎实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一)根据保障岗位履职和公务活动需要,分级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1积极稳妥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保障方式。(1)改革市属企业负责人公

5、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负责人,一律取消配备公务用车,其公务出行根据企业差旅制度规定及实际情况,采取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或统筹调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方式予以保障。(2)市属企业负责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一般以公共交通、社会化保障为主,公共交通、社会化出行产生的公务交通费用,实行按年度计算的报销标准内据实报销。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务交通费用报销相关制度,规范管理报销流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须严格执行据实报销原则,仅限于真实公务出行的正常开支,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避免限额报销的福利化倾向。公务交通费用报销应确保相关凭据的合规、真实、完整,公共交通费用的报销凭据

6、应为按次结算的合规票据,社会化出行发生费用的报销凭据应包含有行驶里程(或起止点)、行驶时间、行驶日期、金额等内容。(3)市属企业公务交通报销标准上限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各市属企业应在公务交通报销标准上限范围内,根据其负责人履职需要、薪酬制度改革情况,以及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成本节支等因素,对本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提出合理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确定后执行。(4)市属企业负责人的重要或紧急经营业务活动,按照一事一用、集约使用的原则,在履行内部手续后,由企业统筹调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予以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公务出行相关规范制度,做好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使用管理,并确保用车记录真实

7、完整。2有序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活动的用车保障方式,以公务有效保障和费用节约可控为前提,逐步实施社会化、市场化改革。(1)市属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原则合理确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过程中,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2)市属企业要在本企业改革方案中制订经营业务活动用车的社会化改革计划,分阶段缩减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保

8、有量,将可市场化、社会化方式替代的经营和业务活动出行,逐步转为由企业公务出行社会化用车平台以及其他社会化服务机构保障。3同步开展县(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县(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二)合理高效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资源,加强用车管理1实行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市属企业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

9、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真实完整、有据可查。市属企业按照本意见和舟山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消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制订本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方案中按照从严从紧的要求,提出企业集团(包括本级及下属企业)保留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原配备企业负责人的公务用车转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要以公务交通成本节支为前提,报市国资委核定。改革后,市属企业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购置,应符合经核定的经营业务活动用车社会化改革计划和各阶段目标;对于未超出经核定的保留车辆数的,由企业自主决定;超出保留车辆数的新增用车,由市国资委审批。2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

10、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2.5升(含)以下。较高标准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原则上予以取消。3严格规范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管理。市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控制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节省开支。市属企业负责人取消公务用车配备后,不得变相以租赁公务用车等形式提供固定用车保障。4加强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费用预算管理。市属企业要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各项费用以

11、及公务交通报销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每年编制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并严格执行。(三)统筹兼顾,做好公务用车相关配套改革相关工作1公开规范处置公务用车。市属企业取消的车辆,统一委托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处置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2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3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市属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订完

12、善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明确公务出行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及公务交通报销额度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有效衔接。4探索建立市属企业公务出行社会化用车平台。以市场化方式探索建立企业公务出行社会化用车平台,为企业负责人社会化出行提供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市属企业参与企业社会化用车平台建设。5严肃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纪律。严禁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任何人员不准因私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或公款租赁社会车辆,不准用于上下班接送。不准以调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变相作为固定配备公务用车使用。不准擅自增加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不准向下属企业调换、借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及

13、转嫁摊派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准变相为企业负责人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企业负责人不准利用职务影响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不准为集团本级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6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巡察组巡察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要求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四、认真组织实施(一)加强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14、各市属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精神研究制订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限要求,统筹做好本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成立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二)分步实施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工作。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由市国资委负责审核。其中市属重点企业负责对下属企业上报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初审,并汇总统一制订改革方案后报市国资委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对监管(所属)市属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初审,并汇总统一制订改革方案后报市

15、国资委审核。各县(区)政府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企业车改工作组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各县(区)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成果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力争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设县(区)所属国有、集体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在2018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三)努力营造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良好氛围。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企业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

16、作落到实处。附件1. 舟山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答 2. 舟山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手册附件1舟山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答 一、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适用的企业范围包括哪些?解答:文件中参改企业范围包括市、县(区)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监管(所属)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独资或控股企业(绝对、相对控股企业),以及上述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二、实施意见所适用的人员范围如何理解?解答:文件适用的市属企业人员和岗位主要是指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市属企业(包括国有及集体企业)负责人,主要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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