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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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 辩 词尊敬的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一审被告人,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苏弟忠,系该村主任,身份证号:522427196812061275,系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耿泽富,男,汉族,1949年4月出生,初中文化,住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冒水组,身份证号:522427194904281217,授村主任全权委托出庭代理,联系电话:13985759190,一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廖顺福,男,汉族,196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住威宁县金钟镇冒水村冒水组,身份证号:522427196403081216,授村主任委托全权出庭代理,联系电话:13765861778,一审第三人。被答辩人:一审原

2、告人,威宁县金钟镇米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义周,系该村主任。原告米斗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冒水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威宁县人民政府2012年3月7日作出的威府决字第(2012)1号具体行政行为,毕节市人民政府毕府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现答辩如下:一、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威府决字第(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的认定事实正确,清楚,程序完全合法,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毕府行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完全合法,主要体现在:1、该幅地的历史是刘瑶熠搬迁冒水结耿氏为妻,生育四子,长子刘敬生,次子刘敬贵,三子刘敬奉,四子刘敬

3、委,长子刘敬生也是结耿氏为妻(侄女随姑妈去),刘瑶熠的妻子耿氏去世后,就将耿氏的土地安埋刘瑶熠的妻子耿氏。刘瑶熠的儿子、孙子都没有任何一个叫刘敬元的,怎么签署合约?刘敬生、刘敬贵,刘敬奉,刘敬委的母亲耿氏安埋的土地是冒水耿家的土地,怎么来的购置阴地一块(即今刘家坟一地)签署的合约呢?一句话:耿家人安埋在耿家的地里,不存在购地合约。就刘敬元都不是刘瑶熠与耿氏亲生,怎么存在签署合约呢?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土地实施改革,贵州省威宁县下达零肆捌号土地房产所有登记证,将冒水井周边的土地全部固定给冒水耿氏家族,并将耿氏家族全部化为中农,其中将刘家坟周边固定给耿祝三和耿万中,耿广达,陈家海子固定给耿广俊

4、,并与垦子为界,二道梁子到顶固定给耿少安,荒山是耿广达,廖正清的,1955年入初级社到高级社,1964年四固定,河边以河为界有三块约一亩是米斗的,都在河的南面,河的北面全部是冒水村的,1964年因1954年土地改革时,冒水称为“乡”,冒水组称为“新田社”,米斗称为“五村”,王玉和家属于五村的人,而不是新田社的人,而王玉和家住甲祝庆,是实实在在的米斗村人,怎么会变成冒水人呢?怎么来的土地随人走呢?2、刘家坟,陈家海子,二道梁子这40亩土地的四至界线为:东至威水公路,南至冒水小学,西至水沟(不含王彦琴所种的土地),北至冒水水库坝底。这是1993年威宁县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林业部,

5、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报告的通知,对全县土地进行了详查,并绘制了地形图,图幅号为C-48-41-47,该图确定了两村村界,并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了双方签字认可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现双方争议地块位于冒水村的地界区域内,经县国土局向时任金水公社管委会书记黄树清和主任马光亮的调查均证实现争议地属于冒水村所有,因此,威府决字第(2012)1号决定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及冒水村土地使用的历史及零肆捌号土改证进行确认。3、自改革开放以来,引进外资到冒水开办企业,原任威宁县委副书记刁玉国的舅子汪老三在该片地里养鱼,办锌厂和冒水村民发生过多次争斗,现

6、刁玉国因经济问题被判刑,原任威宁县副县长分管工交企业的王国宇(因经济问题被判刑)指使米斗村王氏家族在该地里修建房子,强行霸占这片土地,逼冒水村民多次找金钟镇,县国土局,县人民政府组织多次调解,因米斗村在县委、政府、金钟镇都有亲戚在各级把关,调解因冒水村民不服,多次无果,这就是权的问题,并把冒水村民打伤住院,导致冒水村民以耿泽富、廖玉福、胡向祥、耿正权、耿自福为代表开始上访,到毕节地区信访局,贵州省信访局若干次无果,逼着进京上访,国务院信访局至函“访复字(2011)13745号”给贵州省信访局,毕节信访局,县人民政府组织国土局等部门进行历时3个月的调查取证,都没有下达任何文件和决定。2012年元

7、月,冒水人民通过中华网人民网呼吁以后,引起中共威宁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又重新安排相关部门进行历时2个月的复查,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冒水村民不服,致使调解无效,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刘瑶熠的妻子耿氏,刘瑶熠长子刘敬生妻子耿氏及刘瑶熠的儿子中无刘敬元和刘家坟,陈家海子,二道梁子土地使用地改证的历史依据,依法明确了刘家坟,陈家海子,二道梁子这40亩土地及荒山属冒水村所有,驳回米斗的申请请求。故: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威府决字第(2012)1号土地全属争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完全合法。县人民政府认定后,米斗村不服,又申请毕节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复

8、议,毕节市人民政府又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双方提供的依据依法公正进行复议,下达了“毕府行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完全合法,并且决定书规定:“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和第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米斗村民委员会还在不服毕府行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已超过诉讼期限,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此,本诉讼已超期,敬请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米斗村的行政诉讼,维持威府决字第(2012)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的决定,维持毕府行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书的决定。二、从米斗村的行政诉讼状上看1、“该幅争议地的

9、历史上属于我村村民王玉和祖辈购置之地产,这有两份书证可以证实,一是刘敬元与王玉和祖辈王元发签署的合约一张为证。乾隆52年3月刘敬元等人之母亡故,与王元发购置阴地一块(即今刘家坟一地),双方签署合约一份,合约的四至即今天的争议地范围。二是威宁县人民政府向王玉和颁发的房产所有证为证”。今天的刘家坟即刘瑶熠之妻耿氏的儿子并没有刘敬元,这属于米斗伪造假证据骗上级人民政府和法院,耿家的地埋耿家的姑婆,这是天经地义的,不用签署合约,也不用米斗王氏家族来管。且乾隆52年的证据还能生效吗?“新中国成立后,即1954年8月,威宁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改革法第30条之规定,向王玉和颁发了威宁县房产所有证(证号为威二区

10、冒字第237号),该证明确了王玉和家的土地有五幅,分别位于不同的地名,其中一幅地名为河水塘,四至为:东至水井(即现在威水公路一侧的水井),南至张姓(即现在的冒水小学的校址),西至齐丫口(即现在的冒水村水库地基),北至齐路(即现在的威水公路),从四至看也即今天的争议地范围。1957年王玉和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土地随人入地,土地由私有改造成的农业集体所有制,1958年米斗村与冒水村合并为冒水大队,1966年冒水大队又分为米斗大队和冒水大队,按照地随人走的原则,王玉和为米斗大队的人,即地也为米斗大队的地”。这段起诉是在放屁,不管怎么合怎么分,王玉和家分前是米斗的人,合后还是米斗的人,河水塘是随王玉和

11、家带地入会到米斗,而没有入到冒水,和冒水村毫无半点关系,加之冒水村从历史至现在冒水小学周边从来没有张姓存在过,水库地基不是齐丫口,且贵州省威宁县土地房产所有证威二冒字第零肆捌号已明确清楚。2、“争议地荒坡历史以来以刺林,山头为王氏祖坟堂和刘氏祖坟堂(后因威宁县水利局征地迁移部分坟墓),1981年第一轮承包时就作为荒山发包给米斗村村民王明珠、王国周、王国付、王国科、王国英承包,这有承包合同为证,第二轮承包时,因与农户家比较远就未发包,但皮坡下离米斗村民的耕地较近的部分,被米斗村民王贤周,王熙芳,王雍德、王彦周等人自1985年开垦耕种至今,至于荒坡东南面因与冒水村的杨开林,杨三才,杨国才,杨开国四

12、家人地坎相连,就被开垦出来,所以才导致第二轮承包时冒水村委会将此地发包给他们耕种的情况”。此段起诉属于无理狡辩,这片荒山和林地是耿广达、廖正清两家入社到冒水村,和米斗村毫无半点关系,所为王国周,王国付,王国科,王国英,王明珠等的1981年包干合同书属于伪造证据,不是土地承包合同而是粮食、经济作物的生产和分配,林业生产的管理和分配,畜牧业生产管理和分配,合同有效期自1981年6月至1983年6月,没有土地地块的名称及四至界线,也不是争议地块内的合同,这是经国务院信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认真调查而确认的。冒水村民杨开林,杨三才,杨国才,杨开国四家人的承包地不存在开垦出来的,第一轮承包,冒水村就将这一

13、片熟地承包给四家人管理耕种,第二轮承包是:村民委员会根据第一轮承包合同填写第二轮承包合同收交第一轮承包合同进行承包的,新开垦的一概不作为承包耕地,这是全国一把尺子,水电局也从来没有在冒水征用过部份土地。3、“1993年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土资源等几部委祥查土地的通知,有关部门绘制了图幅号为C-48-41-47的地形图,我县国土部门为了完成任务就按固定格式和地形图,画好界限,找到时任村支书陈顺学家让孟启国在上面签字画押,孟启国到现在还否认当时不知是签个啥玩意(孟启国出有书面证据材料),同时当时两村并未对争议地权属发生纠纷,因此,该地形图及所谓协议是在未发生纠纷,未作任何调查和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国

14、土部门为了交差了事而通过主观臆断作出的结果”此段起诉属无理取闹,国土部门是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调查,结合历史用地而绘制的地形图,不是草草绘制的,也不是为了交差,冒水村为了刁玉国的舅子汪老三在该幅地里建厂烧锌,养鱼,早在1986年就和汪老三发生过多次争吵打斗。后期因王国宇出面勾结汪老三家指使米斗村王氏家族用打的方式强行霸占该幅土地,并不是2005年湖南人朱先寿来征地办厂,才发生争斗,才导致米斗的行政诉讼中出现王西才于1991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但宅基地使用证是以冒水的名誉办的,而不是以米斗的名誉办的。所以C-48-41-47的地形图完全正确,合法,至于孟启国的签字,因孟启国

15、是读过书的人,什么字能签?什么字不能签,他完全清楚,不可能签字枪毙他,他也要签吗?4、“河水塘,是历史以来的称谓,在两村范围内,年纪大一些的人都知道,河水塘,即冒水水库的坝基上下的范围,河水塘这块地的四至范围较大,后修建冒水水库水利局征收相当一部份,就剩下东侧的一荒坡未征用,威宁县经济的发展(该地被利用办厂),荒坡也成了两村老百姓必争土地,自然相距较近的。冒水村老百姓也就大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势”。此段起诉属无理辩缠。河水塘即浑水塘距离王玉和家约一华里多一点,在米斗村甲祝庆,王玉和家的西面、王小二家门前约2亩左右,没有在陈家海子,刘家坟、二道梁子共计约40亩的熟产地及荒地荒坡内。况且在陈家海子、

16、刘家坟、二道梁子这40亩地及荒地荒坡周边,在历史上也没有“河水塘”这个名词,这里的称谓在历史上叫胡家瓦厂,因此,米斗村的行政诉讼中所反映的河水塘不是在争议土地范围内,属于无理纠缠,请不要把张三的帽子拿给李四戴。综上所述:威宁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威府决字第(2012)1号决定书和毕节市人民政府行复决字(2012)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复议结果完全是遵循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有关土地林地确权的规定认定的,认定事实准确清楚,定性完全合法,并通过近一年的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复查,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多次,因冒水村不同意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进行,故依法进行裁决,在程序上完全合法、证据确凿,有关部门绘制的图幅号为C-48-41-47的地形图是在村长陈顺学家找到时任村支书孟启国签字确认的,不是交差的图幅。金钟镇米斗村向毕节市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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