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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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综合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综合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

2、理情况的量化评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委托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

3、平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工程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5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50分)、建设单

4、位对监理评价(5分)三部分组成。总分计算模型:Zi=45+50+5:指企业;:指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总分;:指企业的通常行为评价得分;:指实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得分的最高值;:指企业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指实时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的最高值;:指企业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得分;:指实时企业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得分的最高值。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奖励、处罚和违法犯罪等信息的量化评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建设单位

5、对监理评价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一定周期内对该项目的监理企业的监理人员职业道德、人员到位、监理履职情况的量化评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时段、周期等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工程监理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评价分值算术平均。第九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工程监理企业各类行为

6、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第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工程监理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结束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一年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超过一年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新开始评价为止。第三

7、章 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十一条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监督部门提供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获取。建立健全监督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应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实现部门之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共享。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通过资质审批后、省外企业完成入闽登记后,应当参与企业通常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十三条 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价标准,按照“谁作出、谁采集”的原则,于处理决定作出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监理企业的不良信息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司法机关裁判、省级其他监督部门、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工程监

8、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省监理协会主动申报。省级以下其他监督部门作出的不良信息由工程监理企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处罚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不良行为发生地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对工程监理企业按时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减半扣分;对不按时但能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对不按时不主动申报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责令整改,按评价标准的1.5倍扣分;对拒不整改的,按评价标准的2倍扣分。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奖励信息,由工程监理企业持工程监理企业信

9、用信息申报表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及时向省监理协会主动申报。工程监理企业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四章 项目实施行为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第十五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实际开工之日起,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指派评价人员对其项目实施行为进行评价。评价实施单位应当结合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文明评价等日常监管工作,对所负责评价的项目实施行为依照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原则上每个项目每季度评价一次。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进行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评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项目实施行为评价过程中,在影响评价的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评价人员应当留存影

10、像资料。第十七条 建设(或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第十八条 评价人员实施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时,应当当场锁定不诚信行为事实,交由建设(或代建)、监理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当场签字确认。相关项目负责人不在场的,可由在场的建设(或代建)、监理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建设(或代建)、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当在评价表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监理单位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并由建设(或代建)单位见证签字,该

11、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监理单位和在场的建设(或代建)单位均拒绝在评价表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评价人员将此情况记录在评价表上,该次评价结果视为有效。第五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第二十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通常行为信息(奖励信息、不良信息)由评价单位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审核,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并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行为信息自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评价人员应当将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录入系统。评价实施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重新

12、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评价系统公示。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本办法第六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第二十三条 记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13、。第六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外公布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第二十六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为依据。第二十七条

14、 对公示期内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将异议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实施行为评价的异议、异议核实和复核等程序依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相应章节。对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的异议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具体依照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标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生效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第七章 评价运用第

15、三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在工程监理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中同步联动记录。第三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全省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评分中可占1020%,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纳入招投标评分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应为招标项目开标之日的前一季度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日平均分值,并以省住建厅在每季度后首月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的评价数据为准。在每季度后首月第一个工作日若因系统故障原因尚未发布新的评价数据,应当延续使用原有的评价数据。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按联合体中最低评价认定。第三十二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申报、信用综合评价、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当按评价标准予以评价。第三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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