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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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信息基础设施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宽带网络服务水平,提高财政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府办20076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府办20155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2015-2016年)的

2、通知(深府201510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深府办20169号)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划拨入部门预算的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经费。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第三条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审定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评审结果。第四条 专项经费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要求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第三章 经

3、费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支持深圳市2015年、2016年信息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监测等,重点支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共建共享、光纤到户难、基站选址难等市场配置无法解决的,需政府对关键节点提供扶持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第六条 专项经费主要采用事后补贴的支出方式。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出标准如下:(一)对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审计总投资额的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信息基础设施规划、监测等项目,单个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经审计实际合理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二)每个单位可申报1个项目(对进行城中村和老旧小区光纤改造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放宽至3

4、个),且项目申请的总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企业注册资本;(三)受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年度总额控制,2016、2017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第八条 申请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或具有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宽带接入业务经营资质的企业;(二)2016年申请2015资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成立,2017年申请2016资助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成立;(三)每个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不得重复申请; (四)申请单位守法经营,按时上

5、报要求材料。第九条 申报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内容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发展工作相关规划或政策;(二)申报项目属于省、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范围;(三)2016年申报2015年度完成项目,2017年申报2016年度完成项目;(四)同一个项目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五)获得过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 审批受理和决定机关: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决定机关:市经贸信息委。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审批按

6、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经贸信息委发布操作规程;(二)申请企业或单位网上申报;(三)申请企业或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四)市经贸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主要审查材料的合规性以及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经费支持范围;(五)市经贸信息委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主要审查项目的建设必要性、建设成果、投资规模和社会经济效益,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给出评价意见;(六)由市经贸信息委根据审查结果核定资助金额;(七)拟资助名单由市经贸信息委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八)市经贸信息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转市财政

7、委审核;(九)市财政委审查通过后,市经贸信息委下达经费支持计划;(十)市经贸信息委拨付经费。第十三条 2016年专项经费申报时间为:(一)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8月10日。(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6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5日。2017年申报材料受理时间由市经贸信息委在官方网站上另行通知。第十四条 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一)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号窗口。(二)咨询电话:88100701。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一)拟资助名单由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经

8、贸信息委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三)提出异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提供书面材料以及合法、有效的证明;(四)市经贸信息委应当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进行核查。第五章 要求与监督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挤占专项经费等行为,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回专项经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理、处分或

9、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存在前款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第十八条 对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作弊、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一律取消其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造成专项经费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九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布;依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专项经费管理部门和个人违反本操作规程,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经贸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下达至深圳市的省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参照本规程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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