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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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柳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权(2017年第二期)拍卖会资料附件二 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二非住宅租赁合同(柳州市房产管理局专用版)出租方(甲方): 合同编号: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本合同第二条所指非住宅房屋租赁事宜(以下简称房屋),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租金、租赁期限等租赁基本事项:1房屋坐落2房屋建筑面积房屋用途3租金类型计租面积()租金标准(元/)月租金(元/月)月租金合计4租赁期限5计租时间6保证金7水电押金8经营项目9其他事项第二章 租

2、金结算约定第三条 租金按月结算,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结清当月租金。逾期不交的,乙方应承担拖欠租金的违约责任。第三章 保证金约定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实力、信誉、缴租记录等因素确定,但不得低于相当于本合同三个月租金的数额。月租金低于1000元的,保证金不少于3000元。 第五条 保证金不冲抵租金,在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则在乙方结清该房屋所欠租金、水、电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所有费用(以有效结清单据为准)并交回房屋后,甲方凭乙方提供的保证金发票原件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交纳保证金但不能提

3、供票据原件的,乙方应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相关的遗失声明,自遗失声明见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可凭遗失声明、退还保证金的申请书、身份证等材料,申请退还保证金,否则,不予退还保证金。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租赁关系终止且交回房屋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甲方申请退还保证金,逾期不申请的,视为乙方自愿放弃退还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回保证金。第七条 租赁期满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如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抵补损失,保证金不足以抵补损失的,乙方应足额赔偿损失。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与收回第八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正常的使用条件,以双方签字确认的房屋移交单为准。第九条 乙方以公开竞租

4、方式取得租赁使用权的,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交付给乙方。房屋交付之日即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期,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移交单。房屋移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房屋原承租人拒不腾空房屋,导致甲方不能在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的,甲方应采取各种措施促使原承租人尽早腾空房屋。如出现此种情形的,乙方应同意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但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这三个月内甲方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腾空移交房屋的,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款处理方式:(一) 解除本租赁合同,甲方将保证金全额(不计息)退还乙方,乙

5、方自行承担损失。(二) 乙方自愿继续等待甲方腾空房屋,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甲方在腾空房屋前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一条 房屋在公开竞租之后、交付之前,如被列入拆迁范围(以柳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为依据),导致甲方移交房屋成为不可能时,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不承担不能交房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腾空房屋后,甲方首先以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接收房屋,如联系不上,或虽然联系上了但乙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接收房屋,甲方再以挂号信的方式将接收房屋的书面通知邮寄给乙方,如乙方签订本合同时预留的通信地址为本市的,自邮寄之日起三日内即视为已送达,如通信地址为外地的,自邮寄之日起七

6、日内即视为已送达。乙方应在接到房屋接收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接收房屋,否则,视乙方自愿放弃该房屋,并不予退还乙方保证金。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还甲方。 第十四条 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前,应结清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及物业管理等应由乙方负责交纳的各项费用,乙方须提供上述费用结清的凭证后,才能申请退还保证金。乙方在交还甲方房屋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关该房屋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注销或变更,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保证金。第十五条 对乙方自费报装的水电设施,乙方在交回房屋时可就该房屋水电设施的过户事宜与新承租人协商,协商一致后

7、,乙方与新承租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水电过户手续,协商不成的,乙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销户手续。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乙方应当保持房屋结构、构件的完好,不得破坏已经形成的房屋结构、地面状况(如墙面、吊项、地板等)及其相关水、电、门窗等设施,但可以移动的非固定装修部分除外。第十七条 依本合同约定,乙方须交还租赁房屋给甲方,乙方不得在房屋内留存自有物品,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该物品。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交还租赁房屋,甲方可以不经乙方同意进入房屋,将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无主物搬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章 房屋水电等设施报装及使用约定第十八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不包含水电设施。乙

8、方应自行负责其承租房屋水电等设施的安装或报建,或与房屋原承租人协商将原水电等设施过户到乙方名下。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过户或报装水电等设施,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不办理过户手续而继续使用原承租人的水电等设施,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六章 房屋用途及经营项目约定第二十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乙方如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提前十五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收到乙方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甲方逾期不答复的,乙方可视为甲方已默认同意其

9、申请。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不含居住用途时,乙方不得在其承租的房屋内安排人员居住。第二十一条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经营项目使用房屋。乙方如改变经营项目的,应自经营项目改变前15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变更租赁合同约定。第二十二条 租赁期间,乙方自行承担经营行为所发生的所有税费。第七章 物业管理约定第二十三条 乙方承担物业服务、电梯使用、垃圾处理等费用,并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时交纳各项费用。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该房屋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约定。甲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的,该物业服务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第八章 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

10、与转租约定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限内,乙方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租赁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给第三方。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承租人迁出境外(即离开中国大陆地区)的,在其出境前应事先办理其承租房屋的租赁使用权终止手续,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处置。第九章 房屋维修约定第二十七条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中,乙方负责下列项目的维修,并承担费用:(一) 房屋门窗及其玻璃等易碎物件;(二) 报装水表或分户水表及表后的水管、水龙头等给水设施;(三) 乙方自用的瓷盆、大便器、排污管、化粪池等排水设施;(四) 报装电表或分户电表及表后的电线、插座、开关、灯具等电气设施;

11、(五) 乙方装修装饰部分;(六) 因乙方使用不当等原因而损坏的房屋构件及配套设施等。第二十八条 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房屋共用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一) 对于整栋房屋产权均为甲方所有的,甲方负责维修;(二) 对于整栋房屋仅有部分产权为甲方所有的,甲方按所拥有的产权比例分担维修费用。对于大多数用户提出请甲方组织维修的,在维修费用收集齐全,落实维修资金后,甲方可组织进行维修,但所需费用由甲方与其他产权业主按产权比例共同承担。第二十九条 房屋的明沟、暗沟、沉沙井、排水管道、化粪池等共用设施内的淤积物、生活废弃物等的日常清污、运输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12、为了确保乙方负责的清污工作能正常开展,不致影响乙方的生产生活环境,甲方可组织开展该项工作,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清污费按户(套)为单位收取,住宅改造成非住宅的,按原住宅的户(套)为单位收取。当清污所需费用收集不完全时,甲方不组织该项工作。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一) 日常运行维护由物业管理单位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二) 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甲方按所占份额比例承担相关维修费用。(三)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一条 属于甲

13、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维修服务,如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提供维修服务的,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三十二条 属于乙方负责维修的项目,乙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单位,其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维修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如乙方使用、维修不当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当乙方行为或乙方负责维修的部分危及房屋或他人安全时,由乙方负责排除险情,并报甲方备案,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不定期检查承租房屋,按本合同约定的维修责任,做好其负责维修项目的维修养护。乙方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由甲方负责维修的项目存

14、在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因乙方不告知导致甲方无法进行维修而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 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给予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或维修可能会对乙方的装饰装修造成局部破损,如发生此种情形,甲方不承担损坏赔偿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导致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十章 房屋装饰装修约定第三十五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协议书后,方可开工。如乙方的装饰装修规模达到有关规定须报有

15、关部门批准的,应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第三十六条 乙方对承租的房屋装修装饰涉及电焊、气焊、电工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上岗资格证书。第三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出装饰装修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 装饰装修申报表;(二) 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或图纸,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三) 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四) 装修装饰涉及特殊工种作业的,须提供该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复印件;(五) 施工合同;(六) 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受理乙方装饰装修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每逾期一日答复,乙方可享受一日的租金减免。乙方收到甲方准予装修的书面答复后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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