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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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 避税筹划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避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避税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一、 折旧年限的确定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

2、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处民贷款。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二、 折旧方法的确定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去或者年数总和法。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运用

3、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从了可能。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的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的税基。因此,产量

4、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但是,在累进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测算、筹划。利用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筹划 我国当前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利用坏帐损

5、失处理的避税筹划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帐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利用股票投资核算方法的避税筹划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

6、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反映。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帐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期帐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

7、法还是采用权益法。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利用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站;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这一条例适用于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由此可见,

8、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充分照顾了企业的利益。本年度结算如发生亏损,则当年无需缴纳所得税,前4年之亏损额加上当年度亏损额的总额,留下年度抵减。这里所说的年度亏损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核算出来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资、招待费、其他支出等手段虚报亏损。根据国税发1996162号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如发现企业多列扣除项目或少计应纳税所得,从而我报亏损的,经调整后无论企业仍是亏损还是变为盈利的,应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纳税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此作为偷税罚款的依据。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9、调整后有盈余的,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必须正确地向税务机关申报亏损,才能使国家允许企业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本年度亏损的政策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避税筹划一、 劳动就业企业安排待业人员可减免所得税根据国家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 100% 企业

10、原从 + 当年安置 业人员人数 待业人员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享受税收优惠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劳改释放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二、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

11、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开办的福利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开办的民政福利企业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 安置的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3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4 经民政、税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三、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科技进步要求,

12、我国已逐步建立了一套基本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制度。1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2 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3 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4 新办的科技咨询、信息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

13、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政策多半都有一定的时效。此外,企业在减免税快到期时,将未来收益在减免税期间实现,将亏损推迟到征税期,也可以达到规避一部分所得税的目的。利用帐面调整的避税筹划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把纳税人的帐面利润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起点,通过计算,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而造成的有效期额,将帐面利润调成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公式为:应纳税所得=帐面利润额+调增利润额-调减利润额-税前弥补亏损额利用资产处理的避税筹划资产处理上的避税策略包括以下三个部分:一 、 固定资产税务

14、处理策划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上述标准避税者要注意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凡属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只要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第二,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设备,凡符合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和使用年限不超过2年的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作为固定资产。第三,可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的物品,应视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仅就实际交付使用的数额列为当期费用。二 、固定资产计价的避税

15、处理税法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进行避税处理:1 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2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3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4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算;5 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6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7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8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三、 固定资产折旧的避税处理1 折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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