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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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征收与优惠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征管(国税发200828号、国税函2009221号)(一)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1、总机构应及时将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支持证明的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2、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督促其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3、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有效

2、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相关规定。4、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二)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计算1、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所得税额。2、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3、再分别按

3、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4、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5、预缴计算分摊比例时,三因素即收入、工资、资产,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的数据。6、实例讲解跨省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资料机构名称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三因素已预缴税款营业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视同分公司300251000180500015上海分公司300181500350450040天津分公司501580010025005沈阳分公司200253000320800060合计8506300

4、95020000120(1)总机构计算各机构应纳税所得额 300+300+50+200=850万元 (2)计算分配比例 视同分公司:1000/63000.35+180/9500.35+5000/200000.3=0.1969 上海分公司:6300/15000.35+350/9500.35+4500/200000.3=0.2798 天津公公司:800/63000.35+100/9500.35+2500/200000.30=0.1187 沈阳分公司:3000/63000.35+320/9500.35+8000/200000.30=0.4046 (3)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视同分公司:8500.1969

5、=167.365 上海分公司:8500.2798=237.83 天津分公司:8500.1187=100.895 沈阳分公司:8500.4046=343.91 (4)计算各分支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司:167.36525%=41.841上海分公司:237.8318%=42.8094 天津分公司:100.89515%=15.134沈阳分公司:343.9125%=85.9775(5)计算总分机构应纳所得税 41.84125+42.8094+15.13425+85.9775=185.7624 6、计算总机构应分摊税额185.762450%=92.8812 7、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 视同分公

6、司:92.88120.1969=18.2883上海分公司:92.88120.2798=25.98815 天津分公司:92.88120.1187=7.沈阳分公司:92.88120.4046=37.57975 (三)汇缴计算 1、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等凭证,按规定程序从中央国库办理退库。 3、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计算方法,只限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7、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文件规定中可以享受过渡优惠的纳税人。二、如何认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的批复(国税函2009342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其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均应视为已经完工。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

8、投入使用。 三、非营利组织如何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企业申请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应当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

9、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申请程序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直接向省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市或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向市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非营利组织的登记与申报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

10、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财税200933号明确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期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盘点收入总额一、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和国债利息,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银行存款利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

11、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二、某小区改造过程中,政府委托“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拆迁企业签订搬迁协议,拨付补偿费,搬迁企业取得的补偿费是否可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进行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如其搬迁属于因政府行为而进行的政策性搬迁,能够提供政府搬迁文件、公告、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并且“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搬迁企业的补偿费来源于政府,则搬迁企业可以按照国税函200911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三、在就地安置拆迁户的房地

12、产开发项目中,原住户按政府拆迁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内的面积部分不需缴纳房款,超过部分应按规定缴纳房款,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应如何确认?成本应如何扣除?1、拆迁补偿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2、对于房地产企业,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中;3、如果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方式,对补偿的房屋应视同对外销售,相当于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同时应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4、另外,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

13、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案例:某房地产企业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米,市场售价8000元,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面积8万平米。 拆迁补偿费支出:500080004000万元 视同销售收入:500080004000万元 单位可售面积计税成本(2亿+8000万+4000万)/80000平米4000元/平米 视同销售成本:400050002000万元 视同销售所得:4000 20002000万元 需要在拆迁当期确认视同销售所得2000万元。四、免费提供零配件要视同销售缴税企业生产的电机销售给客户时,与客户签订了保修期一年

14、的合同,明确在保修期内电机如发生故障,由公司负责免费维修和免费提供零配件。按合同规定免费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视同销售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五、以实物进行的促销活动,比如买车赠油等,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

15、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经销商的买车赠油,不属于捐赠行为,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六、劳务收入的确认(国税函2008875号)1、跨年度劳务。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2、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3.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4.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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