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及其他财务知识—培训资料20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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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知识培训资料目 录 一至五项为建筑行业账务处理特点,六至十四项为各行业通用处理方式。 一、建筑行业基本账务处理; 二、主要科目应用; 三、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确认收入的原则; 四、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 五、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里的人工工资能填开人工工资表就计入成本吗;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吗? 六、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七、新准则下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八、应付福利费;9、 计提工资、社保及个税;十、往来借款;十一、五险一金入账; 十二、公司租用员工或法人车辆; 十三、各项补助涉税问题;十四、个人房屋出租应缴房产税的计算:培训内容一、建筑行业基本账务处理1、购买材料 借:材料 贷:银行存款(现

2、金)2.该工程领用材料或到月末结转: 借:工程施工材料 贷:材料3.支付与该工程相关得费用(如:安装费) 借:工程施工安装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4.支付该工程工人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5.月未结转工资: 借:工程施工工资 贷:应付工资6、临时设施:对按相关规定应作为临时设施核算的,先计入临时设施科目首次使用该临时设施的项目部按总造价的60%计入该项目部成本第二次使用该临时设施的项目部,按原总造价的40%以及为拆卸、重新搭建该临时设施而发生的成本计入该项目部成本。购进临时设施时: 借:临时设施具体临时设施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进项目部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项目部临时设施摊销 贷:

3、临时设施摊销7、确认工程结算收入:每月末经营部报来当月产值确认单总账会计根据各项目产值确认当月各项目部的工程结算收入。即:与甲方确认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贷:工程结算各项目部期末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与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8、计提流转税金:根据每月末经营部报来的产值确认单,按照各项应缴税费的比率,分项目计算出应交税费,即: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各项目部) 贷:应交税费(各税种)9、结转损益:按当月所有损益类科目的发生进行损益结转,自动生成的凭证为, 借:本年利润 所有贷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贷:所有借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本年利润10、完工项目:

4、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各项目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二、主要科目应用 工程施工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分别“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合同毛利”进行明细核算。 3、工程施工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

5、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工程结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建造承包商)根据建造合同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2、本科目可按建造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6、,按应结算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施工”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建造合同已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 期末,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科目的余额之差,若为正,表示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列示;若为负,表示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资产负债表的预收款项项目中列示。三、施工企业提供施工劳务,确认收入的原则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

7、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一)已完工作的测量。(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

8、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

9、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施工企业确认收入的方法新准则与现行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在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在承包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时,按结算金额确认为合同收入。 “第六十一条,施工企业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作业,以及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发包单位签证后

10、,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产品销售和商品交易,以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应收货款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新准则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确认。准则规定“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1、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由此可以看出,建造合同准则在确认合同收入上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更为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更为严格地遵循了谨慎原则

11、。因此,按新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更能符合有关使用者的要求。但是同时,也向财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财务人员必须熟悉工程管理业务的流程以及较高的判断能力。具体来说: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施工企业按工程量清单分期确认收入,一般是简单易行的。按其确认的依据不同通常有三种确认方法: (1)、是以企业当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优点是当期实耗的材料、人工、机械费与当期确认的收入配比最为接近,便于会计成本核算;缺点是企业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没有经过业主的许可,也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的验证,当期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一部分工作量有可能是企业虚报或虽已发生但由于质量

12、或其他原因监理和业主并不认可,这就造成收入进账不实。 (2)、是以企业上报的计量支付报表,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它也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计价基础。确认本期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虽然没有通过业主的批复,但没有特殊原因,一般业主都会承认。 (3)、是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表上的工作量确认为收入,这种方法确认的收入最为准确,具有法定效益。但它的缺点是过于滞后,等业主的批复回到企业再作收入时,其发生成本费用已经是下一期的数据了,这就是收入和费用很难再当期实现合理配比。当然还有其他的收入确认方法,但使用较少,暂不赘述。一般情况还是以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计量支付表上的

13、工作量确认收入比较简便且合理。五、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里的人工工资能填开人工工资表就计入成本吗,需要开具劳务发票吗?分三种情况: 1、自有的项目部的管理人员 借:间接费用-自由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自有的项目部的工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自有工人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3、整建制承包给劳务队的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民工结算) 贷:应付账款-应付劳务费 第一、二种情况,直接做工资表入账即可,第三种是要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入账。 六、暂估入账的财税处理 一、相关条款: 1、应用条款:财会200618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规定:对于尚未收到发票账单

14、的收料凭证,应按计划成本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期初做相反分录予以冲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失效条款: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因此,如果在以后取得发票的仍可以扣除,但扣除年度为取得发票的年度。 上面的文件意思是说,季度申报所得税可以暂估入库,年底不能暂估入库,即使年底做了暂估入库,在汇算清缴时也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个别地方税务机关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发票的,不作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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