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强强幼儿园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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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强强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幼儿园管理,实施依法治园,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幼儿园的名称和地址:幼儿园名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强强幼儿园。幼儿园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267号。第三条 幼儿园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致力建设优良教与学的环境、凝聚专业力量、使学生尽展多元潜能;加强学前教育学术交流,促进婴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幼儿园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教育机构,独立承担办学责任。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幼儿园开办时总资产为50万元人民币,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五条 幼儿园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重大事项。第六条 幼儿园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幼儿园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办学范围第七条 幼儿园的业务范围、形式。业务范围:学前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第八条 幼儿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度。幼儿园理事会是幼儿园的决策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组成:(一)幼儿园首届理事、

3、理事长由举办者单位推选,以后的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分别为朱素芳、熊囡、孙建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朱素芳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三)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四)增补理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 理事会职权:(一)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长,聘任和解聘园长;(二)通过和修改幼儿园章程,制订幼儿园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制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内设机构、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

4、、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一)理事会议事程序和规则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二)幼儿园理事会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三)幼儿园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二十一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四)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的

5、决议需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五)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应存档保管。第十二条 理事会不得在章程规定的权限外,干预幼儿园的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文件,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五条 幼儿园法定代表人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可连选连任。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

6、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七条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罢免,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二)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理事职责的;(三)本人提请要求解职的;(四)教育行政部门建议罢免的。第十八条 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园长室、业务、后勤等内设管理机构。第四章 幼儿园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 幼儿园具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7、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标准,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方便;(四)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五)依法接受监督。第五章 园 长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聘任钱丽为园长,执行理事会决定,接受理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园长提

8、出,报理事会批准。聘任园长由理事会依据园长任职条件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园长聘任期为4年。聘任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也可连聘连任。第二十三条 园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教师以上职称,教龄5年以上;(三)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有园长岗前培训证;(四)作风民主、正派,办事公正;(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0岁以下,专职在园工作。第二十四条 园长负责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9、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六)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七)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八)未经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授权,园长不得单方面采取约束幼儿园的行动。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实行民主管理,设立职代会,其职权是:监督幼儿园的财务情况,对法定代表人、正副园长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 园长的免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园长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

10、规定办学的;(二)不能全面履行园长职责的;(三)幼儿园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健康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幼儿园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六章 幼儿园的行政和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各岗位职责,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公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和退费规定。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的园长和内设机构的负责人为专职人员,会计、出纳具有从业资格,其他管理人员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第三十条 幼儿园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

11、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由园长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招收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按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办学范围,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专业、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四条 幼儿园应依法接受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及有关年检材料。每年度结束,按市教委颁发的档案规定,建立幼儿园档案。第七

12、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经费来源:(一) 幼儿园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由举办者朱素芳提供。(二)经物价部门核准的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审批制度等,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第三十九条 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幼儿园的发展,幼儿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第四十条 幼儿园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在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

13、行审计,并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第八章 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变更举办者或出资单位,须由举办者或出资单位提出,经幼儿园理事会讨论通过,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幼儿园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妥善安置在园婴幼儿。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终

14、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清算人员由举办者代表、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教职工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从幼儿园的结存财产中支付。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幼儿园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和财产。第四十七条 幼儿园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幼儿园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幼儿园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核准。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幼儿园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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