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现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影响的经验性研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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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自治现状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影响的经验性研究 以西北地区省H县为例 作 者: 张玉双 兰州大学文学院04级汉语言文学 兰州 邮编730107指导老师:冯世平摘要 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受各地发展水平的制约,村民自治建设在全国发展并不平衡,西北地区地理环境特殊,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村民的自治参与程度低、自治建设不规范、相关自治制度滞后、村民自治成本增加,这种村民自治发育不成熟的状况将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制度设计和民主政治的实践上。关键字 村民自治政策 社会主义新农村 现状 影

2、响前 言现实背景: “三农”问题是目前中国发展的主要问题,它不但关系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是中国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所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一方面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另一方面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就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而言,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今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指导思想:即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

3、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研究目的和意义: 村民自治制度作为国家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利益的主要表达机制,1987年,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起来。但是受各种因素的制约,这项制度在各地的发展并不平衡。西北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村民自治政策在当地农村的实施状况如何?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如何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把握现行村民自治政策的意义及价值?我们通过对青海省湟中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参与度、村务透明度的考察,通过对西北地区村民自治现状的评估,分析了当前影响西北地区村

4、民自治建设的几种因素,希望能对西北地区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有所参考和帮助。研究方法: 根据课题特点、性质,采用判断抽样的方法,我们将调查地点选取在青海省湟中县。湟中县是青海省多民族聚居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县内地区间差异较大;但就村民自治方面,曾获得民政部模范村民自治县的表彰,在西北地区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具体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分别选取鲁沙尔镇西山村和多巴镇玉拉村,采用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和参与观察相结合的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调查对象对问卷这一形式的接受能力或接受情况)进行,收集了当地村民自治的政策、档案,了解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开展状况,以及当地村民参与治理

5、的程度、村务公开的透明度和当地村民自治现状。现将这次调研成果总结如下:一 、村民自治的发展历程20世纪七十年代末,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尤其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的逐渐瓦解,我国农村政治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面对农村出现的这种新情况, 1982年宪法规定了乡、镇政府为农村基层政权,取消了人民公社体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负责办理本地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等。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国家根本大法中提出村民自治,它确立了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为广大村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提供了宪法依据。1983年中央发出中共中央国务院

6、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对建设村委会工作提出了较为明确的要求。1985年2月,村委会建立工作在全国基本完成,共建立村委会九十四万多个。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1985年闻名全国的吉林省黎树县的“海选”模式,从参与候选人的最初提名到正式选举,全部由村民无计名投票产生,每个选民都有提名权和被提名权,充分体现了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愿望,是中国村民自治史的创新之举。1987年11月24日,在总结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试验所积累的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部法律的制定和施行,使1982年宪法关于村民自治的规定更加具体化

7、,使以村民委员会直接选举为标志的村民自治制度获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从1990年开始,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以推动全国村民自治工作。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全面推进村级民主决策,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监督。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部法律是党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项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和具体化。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

8、干意见提出,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要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这为我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搞好村民自治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极大地推动我国农村以村民自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二、青海省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情况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后,为了在法律规范上进一步具体村民自治工作,从1989年9月起,先后有25个省人大常委会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有六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以

9、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原来的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或进行了修订,或重新制定。这里的青海省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情况主要指1998年以后,青海省制定的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主要有:1999年4月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青海省村(牧)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共八章四十一条。分别就选举工作机构、选举登记、候选人的产生、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法律责任等作了相应的规定。1998年06月18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青海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共五章二十一条。分别就村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形式,民主管理制度,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除此而外,还包括各

10、县级人大、政府,乡镇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各村民委员会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按照有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但是在现实中多由村委会制定。这与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与村委会的法律关系不明有关。从宪法角度讲,村民代表会议应是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村委会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现实中,村委会不但是执行机构,而且是决策机构,村民自治很大程度上是“村委会自治”。 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理财制度等一系列规章、条例保证村民自治的贯彻和实施。三、 湟中县村民自治现状1、样本基本情况湟中县位于青海省东部

11、农业区湟水流域中上游。东临西宁市和平安县,南接化隆县贵德县,西连湟源县和海晏县,北与大通县接壤。属西宁市管辖。县城鲁沙尔镇距西宁市25公里。截止2005年底,全县辖10镇8乡,416个行政村,总人口4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43.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3.4%由贫困人口16.11万人,其中绝对贫困人口8.15万人、低收入贫困人口7.96万人, 有汉、回、藏、蒙古、土、撒拉、满、壮、朝鲜、东乡、土家、白、瑶等民族13个,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西山村位于鲁沙尔镇西南面约6公里处,距著名的藏传佛教旅游胜地塔尔寺大约2公里。鲁沙尔镇是湟中县政府所在地。因为城区扩建,西山村大部分村民是从附近迁移而来。

12、受地形限制,各自然村分散在丘陵山腰地带,路况较差,交通不便,村与村之间不常来往,信息较为闭塞。居民以回族和汉族为主。玉拉村是多巴镇下设的一个自然村,是青海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试点村镇。村里基础设施相对比较完善,村村通公路 ,路面硬化基本到了村民家门。多数家庭用上了沼气和太阳灶等洁净能源。村民能够享受到百分之三十的医疗保险,居民以藏族和汉族为主。本次调查问卷采取集体发放和入户访谈发放两种形式。共计发放问卷100份,有效回收78份,回收率达78%(由于队员没有及时回收,加之部分问卷填写不完整,导致部分问卷未能回收)。统计得出,被调查人基本状况为,民族构成:汉族65.1%,回族34.9%。年龄分布

13、,22岁以下占16.3%,22岁45岁占39.5%,4560岁占32.6%, 60岁上占11.6%。(见图一) 受教育程度:不识字占32.6%,小学占20.9,初高中占44.2%,大专以上占2.3%。(见图二)大部分家庭经济收入来源是务农和外出打工。图一、年龄分布 图二、受教育程度 2、村民自治现状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据此,下面分别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对湟中县村民自治现状加以分析说明。2.1选举状况从整体上看,大多数村民对选举过程和

14、选举结果表示满意,认为“在村民选举中做到了公平、公开、公正” 的占48.9%,认为“选举操作程序合理”的占42.8%。但是村民参选率较低,没有参加过村民选举的占62.8%,“不了解选举程序”的占18.6%,认为村民选举没有做到公平合理的占18.6%。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被调查对象没有参加村民选举的经历。据我们了解,他们全部年满十八周岁,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完全符合我国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和被选举资格。选举单元以家庭为单位。参加过选举的村民告诉我们,自己的选票填写是与家人协商或由家长代填的。除少部分参与村务积极性较高的妇女表示会选自己满意的人选外,大多数妇女一般由丈夫或家里读书的孩子代填。外出打工的选民几乎没有人会专门回家投票,都是由家人代填代选或干脆放弃选举权。选举时从众心理严重。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度不够高,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全面的认识,选举时没有将其神圣的一票投给自己满意的人选。一部分村民表示,选举的时候他们并不太在意候选人素质如何,看大家选谁就跟着选谁。理由是“谁当选都一样”。加之村民居住分散,熟人社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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