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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审议与表决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第八章 董事会经费第九章 附 则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运作程序、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的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2、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依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董事会、董事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第二章 董事会办公室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依据本规则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筹备、组织和协调工作,主要包括收集会议提案、安排会议时间、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进行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记录、会议决议公告、保管会议档案等。第三章 董事会

3、会议的召集、主持及提案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收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五)监事会提议时;(六)经理提议时;(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八)本公司公

4、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报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审定同意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制作会议议案。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经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身份;(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提议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

5、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第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以书面方式,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及时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召开的方式(三

6、)会议期限;(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五)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六)会议议案及说明材料;(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八)公司联系人、联系方式、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五条 董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是否亲自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第十六条 当三名或三名以上的董事、或者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建议,董事长应予以采纳。该建议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三个

7、工作日或董事会临时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以传真等书面方式发送给董事会秘书。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的董事应对相关议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至少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时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8、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若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涉及与董事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进行表决。受托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并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委托书应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议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明确的对每一项议案表决意向(同意、反

9、对或弃权)的指示;(三)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董事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对定期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或表决意向不明确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

10、董事代为出席。第二十一条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董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年度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实际现场参加会议的董事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

11、出席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第六章 董事会会

12、议的审议与表决 第二十六条 根据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董事会对会议议案可采取现场会议审议和通讯审议等方式。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现场会议审议的程序:(一)由提案人、或负责相关事项的董事、或相关人员介绍议案情况;(二)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议案,应当在讨论有关议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或指定相关人员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三)对于事前已经专门委员会研究的议案,应当在讨论有关以案前,由专门委员会召集人或指定相关人员介绍研究情况;(四)主持人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讨论,发表明确的意见;(五)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提请与会董事对每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六)会

13、议主持人公布表决结果,宣布决议是否通过(七)参加会议的董事和受托人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及其他规定的法律文件上签字。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通讯审议的程序:(一)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须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董事会会议通知同时送达每位董事;(二)与会董事收到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阅;(三)与会董事在规定的表决时限内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及其他规定的法律文件并以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送交董事会秘书;(四)根据与会董事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形成董事会决议。第二十九条 董事应当认真审阅会议议案与相关会议资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的发表意见。董事可

14、以在会议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提案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的信息,也可以在现场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三十条 董事阻碍董事会现场会议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职工工资、住房、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当事先充分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第三十二条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受托的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15、议通知中议案进行表决。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现场会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等方式进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正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没有表决权。但如发现违规行为或不宜决策的事项等情况,监事须在会议上发表意见。第三十四条 董事的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对各项议案的表决必须有明确的意见,应当从上述意见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见的,有关董事应进行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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