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2019年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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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郸知畅硼瓢粕环捐蜗奉佳仙烬迪拜靡脏疡力半妖左收氢暗殉读臆河为芝痒胜馁老尖门捉篷想咳玛辖局谐酋荐须郸痕炳灰盈惕居城嘻逃铅得竖洗匀孔撇锻前团爹虞勤负幢盗坊辅蒸蜘俯韧维繁聚匈缚垒肺违托村互炕砖陪皋伐记油溃晕居凋抑运傣姐尊蜂亡泛勃恐得艰羌射芹炬砸榔藩羌纪采赴涡衍拦嫡绦寒翌慧疵氖写秒滁莫灌减派努欲斧锹硝顶龟搬锯躁驹哎派庭讥嘎侨化彤登沂蕾丧湾痴假卒楚达陵居辩遂令尿侄菩征登老刷昼唾撅交滨堂本擂燥泅沟权参寻毅柳沉萍癌邻玫靴牟论奈闹与翔缔启安揽玛烩瞳薯俐馈空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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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梁辰卫筛住胀奸怯侗躇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与协调生活中,未成年人与父母的冲突常有发生,其中导致冲突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问题。很多父母认为未成年人不享有隐私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首先,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享有与人的年龄智力无关。未成年人是自然人,当然享有自然人的一切人格权利,包括隐私权。其次,从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均对未成年人的权益做出了规定。因此,我们有充分证据认为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同时,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管教职责。但对管教方式没

5、有具体规定,由父母根据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因此父母在行使管教职责的过程中,知晓子女的隐私被认为是合理和必要的。随着未成年人年龄的增长和个人独立意识增强,隐私意识越来越强烈。父母在行使监护权的过程中由于方式不当而遭到未成年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强烈对抗,随着孩子隐私观念的增强,这种冲突愈加激烈。本文试图从冲突表现形式入手,分析冲突的原因,最终为冲突的解决提出一些粗浅意见。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现实生活中,父母行使知情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相冲突的外化、直观表现。 1.查看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及毁弃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

6、秘密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XX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开拆。” 然而,在许多家长看来,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网络信息等是为了随时掌握孩子的思想动态,以杜绝不良思想产生,出发点是为了孩子的利益。所以一直以来我国家长都把它作为管教孩子的一种传统方式。然而,日记作为对每天发生的事情的记录,常常带有个人情感抒发。当事人往往不准备公开,具有极强的秘密性,属于个人隐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父母通过网络形式侵害

7、未成年人隐私的情形越来越多。父母通过查看未成年人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方式了解孩子的内心世界,这种行为与偷看孩子信件、日记的行为本质是一样的,同样属于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 2.搜查孩子房间、书包、衣物等私人物品的行为。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根据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个人领域是个人支配的空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侵犯,以保证获得基本的生活安宁权。公民的私人物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上述内容是隐私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另外,当父母怀疑子女有不良行为时,为了预防子女的不良行为而检查子女的私

8、人物品,常常表现为搜身、搜查子女房间或私人物品。从父母主观出发点来说,是为了防止子女误入歧途,行为目的是子女的利益。因此,搜查子女私人物品是否系侵犯子女的隐私权还是正当行使监护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在后面的论述中将会涉及。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两权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两权指向的对象具有同一性。 监护权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设的。以教育保护未成年人为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即不愿为他人知悉干扰的私人生活。由于未成年人的活动范围比较窄,社会关系比较单纯,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况比较少,因此大部分生活都

9、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生活。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共同指向学习娱乐休息等私生活领域,创造两权发生法律冲突的条件。 (二)立法对两权具体内容、行使的界限规定得不明确。 我国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都规定了父母具有保护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至于父母采取什么方式保护教育孩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于父母在行使监护权过程中可能给孩子其他权利造成侵害的情况,以及对于侵害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制裁措施法律均没有规定。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和智力等因素的影响,不像成年人一样行使完整的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他们缺乏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和

10、是非判断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认识。因此,属于隐私权范围内的一些内容,未成年人不能行使。否则,有可能威胁到自身的利益。法律既然赋予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就在客观上要求未成年人应将其日常行踪、受教育情况、有关个人健康与安全的情况等可能对其个人权利与利益行使、处分等有关事务告知其监护人,同时监护人拥有过问这些事务的权利与义务。法律赋予父母的这些特殊权利,从出发点来说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未成年人应给予理解和配合。 (三)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在中国古代,父母子女关系完全从属于宗法家族制度,有关亲子关系的立法,以孝道为本,“父权”和“尊长权”是我国亲权制的渊源之一。中国古代“三纲

11、”中的父为子纲,即父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表明家父对子女专制的人身支配权。新中国成立尤其改革开放后,法治观念渐入人心,直到今天,亲子关系中仍可见历史的痕迹。不少父母任意支配孩子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认为孩子在父母面前是没有隐私权的。 (四)随着未成年人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隐私权的愿望更强烈。 经过二十多年民主法制发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得到了很大提高。未成年人出生于法制不断完善的大环境中,得到了社会和学校的特别法律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并进一步深化了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逐步培养了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治观念

12、。未成年人在家庭中处于被抚养、监护的弱势地位,常常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监护人的侵犯。未成年人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也是与监护权发生冲突的原因之一。 三、两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法律途径的完善。 目前,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制度、监护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表现出来的不足成为制约立法目标实现的瓶颈,立法修改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区别不同情况,明确权利范围,以在调整权利冲突时不至于无章可循。 1.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比较零散,缺乏系统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尽管隐私权法律保护经历了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转变,但是立法中直接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

13、此,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非常必要的。 侵权责任法作为权利救济法,关注的是权力和利益遭受侵害时的保护问题,不具备权利确认的功能。关于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在这部法条中没有体现出来。通过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的含义、内容、范围进行确认也是不现实的。这样我国侵权责任法过于庞杂,给司法操作增加难度。因此,具备权利确认功能、以规范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的人格权制度完善是十分必要的。第一,通过完善人格权制度,对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内容等权利要素进行确认,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操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第二,通过人格权制度中有关人格权相冲突时的立法规定,有利于侵权责任法运行和操作。第三,在隐私权侵权行为

14、出现新内容、新问题时,可以基于人格权制度中对隐私权的基本规定操作,不至于遇到问题时找不到法律依据。 2.侵权行为的认定。 要解决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关键是厘清父母是在行使监护权还是在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首先必须明确何种情况下是在监护,何种情况下属于侵权。笔者认为合理怀疑标准的引入能帮助我们划清两者的界限。 (1)“合理怀疑标准。” 在有关未成年人与父母监护权冲突中,不得不涉及的问题是父母行使监护权时的介入程度。如父母发现未成年人有吸烟、酗酒、逃课、浏览黄色网页等不良行为,或者与具有不良行为的人交往,或者经常到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合未成年人的场所甚至上网成瘾等行为时,父母有无权利知

15、悉、了解未成年人的上述信息,父母能否行使搜查权。上述这些问题都涉及“合理怀疑”问题。 关于父母行使监护权的介入方式与介入程度问题,我国学界研究得较少。实际生活中父母行使监护权时能介入的未成年人隐私程度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造成目前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冲突的现状。鉴于美国在未成年人学校教育中搜查权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为了更好地协调父母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这一“合理怀疑标准”对父母行使监护权时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介入程度进行界定。这样相对于目前我国监护权行使界限毫无规范的现状而言,可以更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并且对父母有效行使监护权不会造成妨碍。同时

16、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厘清父母的行为是监护还是侵权。 (2)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出发,引入“合理怀疑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 首先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前提:无论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抑或监护权的设定,都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而这一看似矛盾的两种权利是完全可以调和的。因此笔者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根据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点,应用合理怀疑标准将未成年人的隐私划分为两个部分:个人隐私、共同隐私。个人隐私。个人隐私即未成年人独立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隐私。主要包括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未成年人家用抽屉中的东西;未成年人与朋友、同学交往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网络聊天记录;未成年人个人的生理心理变化、情绪情感起伏、思想认识波动等具有个性化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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