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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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合规操作、理性投资目 录一 前 言二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三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四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异常交易特别提示一 前 言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2、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六)日内频繁

3、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十一)盗码交易行为;(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4、。如果监管法规或交易规则发生变动,我司将按最新规定执行。如有疑问,请您咨询当地营业部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888-012。二 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日内过度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中金所客户单日在某合约的自成交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或者超过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80%的,构

5、成“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00手(不含1000手)的;构成“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的异常交易行为。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3、一组实际控制关

6、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4、因套利交易、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上期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1、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

7、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2、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1、交易所对已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视作同一客户,对其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投机头寸限仓制度一个客户的标准进行限仓。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

8、成交的,参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3、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4、因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大商所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

9、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认定的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视作合并持仓超限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备注: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2、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成交的,按照自成交行为进行处理。3、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

10、不计入在内。4、一组实际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5、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郑商所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自成交5次(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定单笔数500笔(含本数)以上。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撤单笔数50笔(含本数)以上且每笔撤单量800手(含本数)以上。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一组客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客户持仓限额。备注:1、其他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1)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客户利用对倒、

11、对敲等手段交易,造成交割月合约价格异常波动幅度达到该合约涨跌停板幅度40%以上,影响该合约交割结算价。(2)盗码交易行为:客户盗取他人交易账号、密码进行交易并转移资金。(3)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自然人客户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2、市场异常状况认定标准:(1)交易风险明显增大状况:某一合约按结算价计算,连续四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5倍。(2)交割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可以明显预见将有60%以上的持仓无法实现交割。(3)结算风险明显增大状况:导致结算准备金0的会员达到会

12、员总数10%以上。(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市场异常状况。3、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4、客户一天在多个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 按一次认定。5、一组客户已被交易所认定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视为同一客户,其自成交行为按照上述认定标准管理。三 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

13、单。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1、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3、客户在次

14、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3、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日内过度交易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

15、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补充说明1、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之间发生的自成交行为,视为同一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处理。2、中金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相关监管要求调整并公布相关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异常交易行为种类第一次达标第二次达标第三次达标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实际控制关系账户1、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2、客户在次日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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