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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分部工程验收报告一、验收范围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分部所有工程二、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分部工程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该分部工程共分 2 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检验资料齐全,无质量缺陷,符合验收要求。三、建议验收时间:2013 年 10 月 20 日承包人:*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日期:2013 年 10 月 20 日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分部工程验收鉴 定 书单位工程名称: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小型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年 月 日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
2、工程竣工自验报告长治市城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年 月 日 一、项目背景长治市城区塔岭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位于长治市城区东南塔岭山景区中央范围,面积 6.81Km2,该区域是长治市营造“东山西水”城市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区东部旅游开发的核心地区,既是市区东南部天然生态屏障,也是城区较为集中的水土流失区域,是改良城市生态环境的优先选择点。二、初设编制及批复情况根据省厅水保局安排,城区水利局为使该项目高效顺利落实实施,专门成立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指导治理工作。项目建设坚持生态、经济效益兼顾,将经济效益融于生态效益,并与城市周边特色旅游相结合,力争建设成为高标准、清洁型小流域综合
3、治理精品工程,美化周边环境,服务旅游产业,长治市城区水利局于 2012 年 10 月,委托长治市水土保持试验站编写长治市城区塔岭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本着与城区“四宜城区”和“塔岭旅游观光带”建设相结合的思路,以改善塔岭生态环境、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为目标,进一步提升上党古城魅力。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书委托人:长治市城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监理人:山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年 月 日2013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初验结果汇总表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备注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营造水保林 h
4、m2 33.33沟底水保造林 hm2 11.31鱼鳞坑整地 个 15080.00栽植 株 15080.00油松 株 15382.00沟坡水保造林 hm2 22.02水平沟整地 个 15729.00栽植 株 31458.00植物工程侧柏 株 32087.00第三部分 封禁保护封禁措施 hm2 133.33人工挖桩坑 个 3245.00C10 混凝土配料 m3 430.00机械拌制混凝土 m3 430.00机械运送混凝土 m3 430.00人工运浇混凝土 m3 430.00防护网 m 9730.00封禁保护封禁治理标志牌 个 3.00验收人员签字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监 理 资
5、料二 0 一三年 月长治市城区*周边水保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追加治理任务施工监理合同书委 托 人:平顺县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项目部监 理 人:山西北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编号:PSSB-JL-2012-02合同名称:平顺县 2012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追加治理任务施工监理合同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平顺县水土保持建设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委托人) ,委托山西北龙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平顺县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追加治理任务施工期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平顺县 2012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追加治理任务2、建设地点:平顺县车厢沟
6、、大渠、北头、中五井、申家坪流域3、工程级别(级):五等4、工程总投入(人民币,下同):2573 万元5、设计工期:一年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平顺县 2012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追加治理任务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水保林 2050Km2,经果林200Km2,封禁治理 5100Km2,建设河坝 2Km,闸 80 座谷坊,新建10Km 田间路,水窖 10 眼。3、监理项目投资:2394 万元4、监理阶段:施工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平顺县 2012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批复的建设项目内容2、监理服务期限:一年四、监理服务酬金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
7、:贰拾肆万元整, (小写):240000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肆份,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8、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2012 年 11 月 5 日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 “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 “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 “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 )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 “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 “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9、六、 “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 “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 “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 “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 、 “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 “天”指日历天。十一、 “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 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
10、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 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 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个别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 48 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 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
11、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 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
12、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务第九条 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 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单位、总监理
13、工程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 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 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 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付工程款。第十七条 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条 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
14、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第十九条 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 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 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 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 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 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平顺县 2012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追加治理任务竣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