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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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广东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75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办公地址:广州越华路116号省煤炭大楼10楼,联系人:林东辉、莫艳谏,电话:(020)83362990,传真:(020)83185867,电子邮箱:CISAGD)。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

3、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为方便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建设厅在省内设置若干培训考核工作站(以下简称“考核站”),考核站必须具有相应工种考核所需要的师资、设备和场所。 经批准的考核站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网址:)和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网址:http:/211.155.23.107/cranesystem)公布。 第六条 考核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接受人员申请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的报名,审查申报材料; (二)将申请人基本材料按规定传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三)协助省建筑安全协会开展相关工作; (四)在办公场所内公

4、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受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七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参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人员,应向考核站报名,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1);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大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1份); (五)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5、的健康证明),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缺陷。 第九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由省建设厅委托省建筑安全协会组织专家现场监考。 理论知识考试采取全省统一命题、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实际操作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进行。 两部分考试合格方为合格,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经我省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将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以及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工作人员管理系统上公布。 第十二条

6、 资格证书采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规定的统一样式(见附件3),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管理(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4)。 第十三条 首次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 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 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式独立作业。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新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 延期复核合格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延期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体检合格证明; 4、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或者继续教育证明; 5、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1、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2、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3、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8、 5、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6、考核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式投入使用的通知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

9、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 75 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开发了“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经过近 2 个月的调试,目前已基本满足使用要求,现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粤建信息网(网址为: )的 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栏 ,进入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二、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及全省各有关单位可通过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

10、工作人员管理系统,查询到在全省各地办理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信息,以及经省建设厅组织考核合格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 三、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根据我厅 关于建立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粤建安字 88 号)的工作要求,从去年 11 月 1 日起,全面推进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等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与住宅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要求的衔接,请各地级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 76 号)中备案编号规则(详见附件)的要求,将已办理初次登记手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编号作出调整后,连同

11、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相关管理资料,一并录入到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有关软件信息对接的问题,请与广州华软信息有限公司联系解决,联系人:蔡敬尧,联系电话: 020-85566418 )。 四、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原来根据我厅粤建安字 88 号文要求,在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初次登记建筑起重机械,仍然有效,不需对产权备案部门等相关信息作出变更。 五、为确保该管理系统的安全使用,经研究,我厅决定采取硬件加密方式对

12、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原则上,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站至少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 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汇总本地区需要的硬件加密配件数量后,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统一购买(联系人:林东辉,电话: 020-83362990 )。 另外,各地配合我厅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的机构,也需配备一套硬件加密配件(含两个身份认证加密锁),并与省建筑安全协会联系购买。 六、各地建设局(建委)要充分认识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法。 在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我厅安全管理处,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广东省建设厅 二 OO 八年八月十三日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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