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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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建立、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第四条 建立湿地公园,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 湿地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湿地保护的重要形式,属社会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公园建设管理的

2、激励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各级农业、水、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湿地公园建设规划,制定本地区湿地公园建设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省级、市级和县级湿地公园。建立的湿地公园,由省林业

3、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国家湿地公园的建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省级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省内具有典型性;或者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生物物种独特,或者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的集中分布地或者聚集地。(三)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省级湿地公园原则上湿地面积不低于20公顷,且能保持湿地生态完整性,土地权属明确,相关利益者无争议。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建立市、县级湿地公园: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湿地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物集中、科普宣传教育意义明显,

4、湿地面积不小于8公顷,且土地权属清晰、相关利益者无争议的湿地区域。第十二条 建立省级湿地公园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申请文件;(二)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三)拟建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利益者无争议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无重叠和交叉,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的证明文件。(四)反映拟建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申请建立市、县级湿地公园所需材料可以参照执行。第十三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

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省级湿地公园。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市级、县级湿地公园晋升省级湿地公园的,由湿地公园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十四条 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建立县级湿地公园由建设单位

6、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湿地公园晋升市级湿地公园的,由原批准机关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审批。第十五条 省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广东+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市级、县级湿地公园命名方式:本级行政区名称+湿地名+市/县级湿地公园。第十六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并予以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

7、动界标。第十七条 湿地公园实行分区管理。湿地公园原则上划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宣教展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其中,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和管理服务区可视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划定。湿地保育区是指需要开展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活动的区域,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湿地宣教展示区是指可供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区域。湿地恢复重建区是指需要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区域。湿地合理利用区是指可以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活动的区域。管理服务区是指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的区域。第十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管理体系,明确与

8、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三)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四)负责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估和建档工作。(五)负责湿地公园内有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六)负责湿地公园内基础设施和其他事项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科普、宣传教育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向社会公众宣传湿地功能价值、普及湿地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湿地公园向公众免费开放,收费的湿地公园应当

9、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第二十一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施。第二十二条 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矿、采石、修坟以及生产性放牧等。(二)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行为。第二十四条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占用、征用湿地公园内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原批准机关和相关权属人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辖区内湿地公园生态用水安全,不得在上游或周边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检查评估。对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原批准机关撤销其命名。湿地公园检查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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