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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登记表填报(公章):什邡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人: 编号:01审批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批准审批类别许 可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6条第2款“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2款“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直接或
2、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产生环境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4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
3、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44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申请条件1、排污单位停止生产或闲置使用产生污染的设施。2、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不需使用原有治污设施,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标准。3、更新改造原有污染治理设施。申报材料1、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的书面报告二
4、份;2、撤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的可行性报告;3、污染治理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拟采取的限产或停产措施及生产计划;4、什邡市拆除或闲置污染治理设施申请表一式三份(市环保局印制)。5、申请前一季度的生产记录复印件及环境监测报告。审批程序1、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2、市环保局受理;3、组织现场勘查;4、审定;5、制作批复文书、发放并告知。办件种类承诺件联合审批部门无法定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单位地址:方亭镇东风路206号 联系电话:8106216 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公章):什邡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人: 编号:02审批项目
5、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批类别发证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4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发给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什邡市所辖流域实施重点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向水体、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其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申报材料1、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由环境监
6、察机构承办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2、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3、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定分配的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4、已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的完成情况,或者拟实施的总量控制和削减措施;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限期治理验收材料;6、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和环保验收材料;7、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审批程序1、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2、市环保局受理;3、审核、办理。办件种类承诺件联合审批部门无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7、无收费标准无单位地址:方亭镇东风路206号 联系电话:8106216 政务服务事项清理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公章):什邡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人: 编号:03审批项目 危险废物收集 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类别发证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7条第3款规定“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申请条件1、具有妥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有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能力。2、相关从
8、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3、具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止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申报材料1、四川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相关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3、处置、堆放危险废物设施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文件。4、交通主管部门提供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证明材料。5、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审批程序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交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市环保局受理;审查、办理。办件种类承诺件联合审批部门无法定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单位地址:方亭镇东风路206号 联系电话:8106216 政务服务事项清理
9、情况登记表填报单位(公章):什邡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人: 编号:04审批项目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审批类别许可法定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10、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1、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第十三条 建设
12、污染环境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确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书。(四)、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
13、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4、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改造的建设;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1、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和第四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左1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14、3、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镇的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镇改造的建设(五)、什委办发(2007)26号文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25条、扩权试点县(市)对所辖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文件的审批,享有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权限并负责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审批项目每3个月向省、市环境保护及有关部门备案一次。申请条件1、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4、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