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422253 上传时间:2019-06-12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7.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建立之设想与完善(1)内容摘要由于股份公司大股东的控制,小股东在股份公司投票制度中的权益往往受到侵害。在这种背景下,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尤为重要。对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重点涉及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建立表决排除制度;完善代理投票制度;建立累积投票制度;明确大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所应承担的义务。关键词小股东权益代理投票表决权限制累积投票制度一、股份公司小股东投票制度概述投票制度是股份公司股东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制度,投票表决决议事项是现代股份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股东按拥有公司股份数额的不同,可以分为持多数股份的股东(大股东)和持少数股份的股东(小股东)

2、,大股东和小股东在地位上是平等的,他们通过投票行使其表决权,行使其对股份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利,但是由于两者在对公司事务的影响力上的不同,在公司中的实际待遇就有显著的差别。现代公司制度中,资本多数决成为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合乎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但是在实践中,大股东为追求私利,往往滥用这一原则,形成其在公司决策中的支配地位,限制甚至损害小股东权益。现代公司管理体制从以股东大会为中心转向以董事会为中心,导致股东大会职权的弱化和董事会职权的强化,大股东通过多数表决权直接进入董事会或选举代理人进入董事会操纵公司事务。同时,公司的董事、经理等管理层也可能只对选举他们的大股东

3、效忠而不顾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小股东人数众多,股份分散,投机性强,信息匮乏,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公司决策,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在这种背景下,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主要为欧美国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纷纷修改公司法或者制定相应的法规,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更能有效的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我国投票制度现状我国公司制度从无到有,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获得长足发展,但以公司法为主导的公司法律调整规范偏重于政企分权,许多规定过于原则、简单,致使现实中公司的设立、运行多流于形式,股东利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保障欠缺。我国公司法在投票表决制度的规定方面的不足,直接影响到小

4、股东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投票方式的规定上,股东投票可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采取代理投票、信托投票的方式。对于许多小股东来说,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成本太大,必须借助代理投票、信托投票行使表决权。对股东表决权的代理行使,我国公司法第108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我国公司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对代理授权期限、代理人资格、多人代理等问题均未作出规定,所以可操作性不强;在董事、监事的任选上,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一股一投票权。这种投票方式不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往往使得小股东难以选出哪怕是一个董

5、事、监事来代表其利益,不利于小股东监督董事会、监事会,也不利于小股东制衡大股东;另外,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没有建立表决排除制度,没有规定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对小股东承担的义务,也没有规定小股东对大股东的直接诉权,结果必然很难保证大股东不会利用对股东大会决议起决定作用的机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倡导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使消极股东成为积极股东,这当然涉及股东表决机制的完善”。小股东行使投票表决权,必须有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三、我国投票制度的完善近几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恶性经营事件,无一例外存在着股价越来越高、股东人数越来越少、股权集中程度越来越大的现象,这一规律在银广夏体现地更

6、为明显:XX年全年股价暴涨440%;股东人数由1999年底的51800人,锐减到了XX年底的12536人;前523个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超过68%,前2817个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的%.通过银广厦事件,我们不难看出,如果公司内部能够建立有效的小股东投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大股东进行制约,今天的问题就可能不会严重到这种程度,甚至有可能避免。那如何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有效的预防机制?对现行的投票制度进行完善。小股东投票制度的完善,主要包含累积投票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代理投票制度、表决权限制制度等几项制度投票制度的完善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尤其是对股份公司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一)完善大股东的表决权限制

7、制度1、表决权限制的意义在现代社会中,公司的社会责任日益得到重视,公司的健康发展日益重要。而公司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更多的人进行投资,不仅需要个别资金雄厚的人投资于公司,更需要社会普通人的积极参与。只有这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才能为公司制的发展筹集到足够多的资金。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对一般社会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更为重要,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弱势地位时更是如此,从而对大股东,尤其是支配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适当的限制。从另一方面说,公司股东投资于公司皆在谋求利益,同时也应促进社会利益,无论大股东、小股东皆然。而“在资合公司中,表决的决定因素通常并不是理智而是资本占有份额。一旦资本或表

8、决多数掌握在一人或一个稳定的集团手中,表决过程就会流于形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并非在表决,而是在发布指令。”正是因为大股东可能滥用其优势地位,操纵股东大会,侵害小股东甚至公司的利益,不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有违于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必须对大股东的表决权进行限制,以期小股东的意志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伸张。2、表决权限制(limitationoftherighttovote)的方式表决权限制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限制,即限制其表决权的效力,以法律规定特定情况下股东通过表决权行使而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这种限制直接表现为对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限制。另一种限制方式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

9、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的超过上述比例部分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包括两种方式:(1)以法律或章程直接规定一定比例的持股数,超过该比例的股份实行一股以上一个表决权。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179条第一项规定,一名股东拥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以上者,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从效果上来说,法律的限制比章程的限制更有效。从台湾公司运行的实践来看,不少公司“为敷衍公司法,而于章程规定超过百份之三的部分以99折计算之游戏规定”,这有违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立法精神。如果想要贯彻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本旨,应以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限制标准为宜。(2)直接规定表决权行使的上限,超过限额部分的股份便不再享有表决权。例如,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1989年修改公司法时规定,“任何股东不论其持股多少,最后只能享有20%的表决权”。受其影响,目前美国已有近30个州采用了类似条款。对大股东表决权进行限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投票权的过分集中,增加大股东操纵股东大会的难度,从而适度平衡大股东和小股东的表决力悬殊。(作者:3COME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系service立即删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