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

上传人:206****923 文档编号:90421383 上传时间:2019-06-12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79.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担保的(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成都海关审单环节进出口货物担保操作规程第一条 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审单环节对进出口货物担保手续的管理,明确职责,保证国家税收,方便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暂时进境货物有关担保问题的通知、海关总署2007年第48号关于发布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及海关总署关于下发的通知和海关总署的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仅适用于在关区审单作业环节,纳税义务人因第三条所列的原因向海关提交申请要求先放行货物,并交纳不低于海

2、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的担保,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义务的情形。先货后税进出口货物的担保不适用本操作规程。第三条 担保的范围(一)暂时进出口货物(使用ATA单证册的按相关规定办理);(二)在报关时因故无法提供有关商业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单等),但货物已到港,急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以后补交有关单证的;(三)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或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但货物已运抵口岸,急需尽快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暂缓办理进出口纳税手续的;(四)因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待定,企业要求先放行货物的;(五)海关总署规定的必检商品或其它需取样化验的商品,纳税义务人要求先期放

3、行货物的;(六)属于许可证件管理商品,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暂时无法提供正本的;(七)特殊情况,向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批同意,将海关未放行货物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以外场所的;(八)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九)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并能提交海关总署的批准文件的;(十)进境修理或出境加工,按保税货物管理的除外;(十一)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税款担保的;第四条 担保的方式 (一)担保方式主要分为缴纳保证金和提交保函两种,保函应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

4、保证,并明确规定保证期限,且保证期限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二)经海关审核批准适用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办理担保验放手续的企业,可凭与海关签订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进行担保。(三)对于不征收进出口税费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附件1)验放。(四)对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主办的文化、体育等活动所暂时进境的货物,可凭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活动主办方出具的保证函验放。第五条 海关不接受担保的情况(一)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取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二)进出口废旧物品、濒危物种、有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学武器前

5、体、监控化学品、金银、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三)其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接受担保的。第六条 担保的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期限通常为六个月。在担保期限内不能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原则上不能继续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企业在首保期限届满前申请,并经主管关长或其授权人同意后可酌情延长。第七条 通关环节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批部门及操作部门(一)职能管理部门: 审单处为关区审单环节担保手续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现场海关

6、对保证金、保函的征收、管理和咨询。(二)审批、操作部门:现场海关负责本现场在审单作业中所有担保手续的审批、备案、延期和销案等手续的具体办理,并在H2000通关系统中进行具体操作。如遇特殊、疑难情况,可将担保申请转审单处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审单处向相关职能部门或总署转报请示。第八条 审单环节进出口货物担保手续的审批原则(一)审单环节因以下原因办理担保的进出口货物,现场海关根据纳税义务人的担保申请书(加盖公章)详细填写成都海关进出口货物担保审批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担保审批表”),遵守有法可依,公开、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操作。1.企业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

7、子化手册),但进口货物已运抵口岸急需尽快提取,要求海关暂缓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现场海关依据保税监管部门在担保审批表上的审批意见办理担保手续的审批、备案手续。2.人工专业审单环节涉及货物归类、审价、化验送检原因,企业要求先行提取货物的,现场海关可依据专业审单人员在报关单电子数据中批注的担保意见进行审批,担保意见必须明确注明收取的担保金的金额和期限,必要时现场海关可将担保意见进行纸制打印存档。3.因其他原因办理担保手续的,只要符合本规程第三条的范围可直接由现场海关提出担保意见并办理担保审批手续。(二)涉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已经做出允许担保批示的以下货物,现场海关可直接依据职能部门出具的意见书(包括行

8、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明)办理担保手续的电子登记和备案,并收取相当于税款金额的担保,无需再填制担保审批表:1.经行政许可审批后同意以暂时进出口方式进出的货物(第八条第(三)除外); 2.申报时暂未办结减免税手续的货物,纳税义务人能够出具减免税管理部门制发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3.其他能够出具海关相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允许担保意见书的货物。(三)对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主办的文化、体育等活动所暂时进境的货物,申请凭相关中央国家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活动主办方出具的保证函验放的,不适用于其他单位的进出口经营活动;应当作为特例处理,按照一事一办的原则,由主办单位直接填写担保审批表报审单处,

9、审单处在请示总署监管司后再予以答复,并及时将答复意见反馈相关现场海关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的总担保(一)适用范围:因相同的担保理由需要在成都关区频繁(每月的报关单量必须大于10票)且长期(至少半年以上)进出口货物的重点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可申请办理总担保,总担保的货物适用一次审批,逐票登记备案管理的原则。(二)审批流程:1.企业提交担保申请书,注明申请担保的理由、期限、进口口岸和“申请总担保”字样后提交审单处;2.审单处负责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并填制“担保审批表”;3.审单处经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根据企业申请担保的货物总金额核算出需要交纳的保证金金额;4.企业按要求提交合法担保;5.审单处审核无误

10、后,报主管关领导进行审批;6.完成审批程序后,审单处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企业和相关现场海关。(三)通关环节的操作规范:1.申报时,企业按照海关规定填制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的备注栏内注明“总担保”字样和担保审批单字号;2.审单人员审核报关单填制是否规范、准确,如属于绿通道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则由现场海关负责审核报关单填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3.现场海关接单人员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做好总担保货物每票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担保备案,并按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接单和查验,如属于减免税货物则需验核减免税部门出具的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第十条 担保销案和相关电子数据的处理在

11、规定期限内纳税义务人具备办结海关手续的条件后,现场海关经主管科长审批同意后按照以下原则办理担保手续的销案和电子数据的处理:(一)因办理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含电子化手册)原因办理担保的,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与担保货物直接对应的征免税证明、加工贸易手册(含电子化手册)办理担保的销案手续。如属于减免税证明原因担保的,可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内采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后补征免税证明”功能在原报关单上添加征免税证明编号并修改相应报关单电子数据;确有特殊原因可采取删单重报的方式。对因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含电子化手册)原因担保的,只能将原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删除,并通知进口人在海关签发加工

12、贸易手册(含电子化手册)之日起14日内重新申报。相关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和撤销由现场海关直接在H2000通关系统进行具体操作,重新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备注栏内应注明“撤保重报”字样和原报关单号。(二)在人工专业审单环节因归类、审价和化验等原因办理担保的,依据审单处的审核结果(审单处将通过内控平台发布撤保信息通知相关现场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相关电子数据的修改由审单处直接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进行操作,现场海关不再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撤销或修改申请。(三)其他原因办理担保的,只要纳税义务人履行了纳税义务,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担保销案手续,并同时在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中进行报关单电子数据的修改操

13、作,特殊情况需要撤销原报关单电子数据的,须在重新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备注栏注明担保销案和原报关单号。第十一条 担保手续的延期管理 (一)在担保期限内不能办结海关手续,确有合法理由需要延期的,现场海关在收到纳税义务人的担保延期申请(加盖企业公章)后应填制成都海关进出口货物担保延期审批表(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担保延期审批表”);签注初步意见(除涉及人工专业审单环节归类、审价、化验送检原因可简化为现场二级审批外,其余均应实行三级审批)后再转报审单处;审单处经请示主管关长同意后酌情延长担保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如属于第八条第(二)款情况办理担保的货物,现场海关可直接

14、依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担保延期意见直接在H2000通关系统中进行担保的电子延期操作;如是凭借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办理担保的企业,现场海关可直接根据责任担保书的有效期限进行相应延期操作,延长期限不应超出担保书的有效期限。(三)如属于总担保货物,确有合法理由需要进行担保延期的,企业应在担保延期审批表上注明延期理由和期限后直接提交审单处;审单处会签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主管关领导审批,在获得同意后可酌情延长担保期限,且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现场海关负责根据担保延期审批结果在H2000通关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担保延期管理操作,并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五)

15、现场海关应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对于担保延期的审批和操作均应在担保期限内完成,超出担保期限提出延期要求的,海关可不予以延期,特殊情况除外。第十二条 对逾期担保手续的处理担保人应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担保销案手续,对逾期未到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可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出口手续;(二)如保证金不足以抵缴税款,或者其他担保不能抵作税款的,根据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三)如果采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担保的,可以责令担保人履行交纳税费的义务。(四)采用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担保的,责令企业按照责任担保书上的内容履行义务。(五)将相关情况通报企管部门作为企业守法诚信评定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通关环节担保的审批权限 现场海关在通关环节办理担保审批手续时,担保金额每笔在30万(不含30万)以下的可直接由科长签批,担保金额在30万以上的,需报经科长和处长签批。第十四条 审批时限原则上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遇特殊情况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到3个工作日。第十五条 现场海关包括总关各业务现场、各隶属海关(办事处)。审单业务环节包括人工审单、现场接单等和单证审核相关的环节。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审单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