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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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房评协 2012 04 号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房地产评估机构: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经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题词:成都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操作规则报:局领导,局办,法规处,市场处,征收办,登记中心,交易中心。成

2、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第三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

3、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第四条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第五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征收评估报告,不适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目的以

4、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第七条房屋征收评估应当以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保持现状、持续使用为估价前提。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考虑征收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影响。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

5、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不考虑征收因素的影响,是指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而获得补偿的预期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八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第九条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无证明文件,又无法核实的,评估时可以假设其为出让方式取得,出让年限为自估价时点起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十条征收评估整体评估结果报告和分户评估结果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机构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评估

6、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按相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征收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征收房屋评估费用根据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的评估价值分户收取。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之前为确定征收房屋的预算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预测咨询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出具被征收房屋的预测咨询评估报告并收取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由两家以上评估机

7、构共同承担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委托书和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由接受评估委托的评估机构分别出具。第十五条 分户评估报告,应给出评估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评估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现场查勘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置、周围环境,查勘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

8、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第十八条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拍摄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照片的,可以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建筑楼幢内或相邻的大小、户型相似的房屋的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但在评估报告中应予以披露。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现场查勘中发现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实际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权属记载等与委托人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情况表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进行评估。第二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

9、评估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面对评估机构给予配合,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出具评估报告。第四章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住房的征收评估,可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二条商业用房的征收评估,宜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除住房、商业用房外,其他用途房屋的征收评估,可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

10、,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第二十五条 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第二十六条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收益的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同用途、相似区位房屋的房地产平均收益水平进行修正。 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住房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3%,非住宅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第二十七条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可选取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第二十八条

11、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用途划分,房屋征收评估的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厂房、其他。前款其他用途主要包括:学校、医院、仓储、机场、码头、加油站、加气站、博物馆、农贸市场、运动场、宗教建筑、其他公共建筑等。第一节 住宅评估第二十九条 按照房屋层数不同,住宅可分为平房、低层住宅(2-3层)、多层住宅(4-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层以上);按照套型设计不同,住宅可划分为成套住宅、不成套住宅;前款成套住宅是指按照套型设计,每套住宅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前款不成套住宅是指按照套型设计,每套住宅设计中缺少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基本空间的住宅;按照建筑结构不同,

12、住宅可划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其他建筑结构等。第三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搜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交易实例,并确定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可比实例。 第三十一条 住宅评估时,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将其进行划分聚类,每类住宅选取三套住宅作为标准点,并运用市场比较法求取标准点的价值;然后将其他同类住宅与上述求出的标准点房屋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修正,求取每套房屋的比准价格。第三十二条 不成套房屋的评估,可以以同区位的成套房屋作为标准点房地产进行套型修正和功能修正,但套型修正和

13、功能修正不得超过5%;不同建筑结构的房屋,可以在选取的标准点房地产基础上进行建筑结构状况修正,但建筑结构状况修正不得超过3%;不同楼层的房屋,可以按楼层修正系数进行修正。第三十三条 平房和低层房屋的评估,在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时,可以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实际容积率进行分摊;不适合用实际容积率分摊占地面积的,其中平房的容积率按照0.8计取,低层房屋的容积率按照1.1计取;多层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如果不适合用实际容积率分摊占地面积的,容积率按照1.5计取。按照上述容积率测算后的剩余土地,可以单独测算其土地使用权价值。第三十四条 工厂、学校、科研等单位内没有房

14、改的住宅房屋,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为非住宅的,评估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分摊,用途按出让住宅性质设定,但评估结果中应扣除土地使用权改性应产生的费用。第三十五条 住宅征收评估,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存在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其他定着物,委托人要求对其进行单独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进行评估。第二节 商业房屋评估第三十六条 按照商业房屋的临街状况、建筑规模、经营业态等进行划分,被征收商业房屋包括临街独立商业铺面、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其他商铺等;前款临街独立商业铺面是指临街、可由商户独立经营的商业铺面;前款大型商场是指商业经营规模较大,由专业商业经营公司对商铺进行统一管理出租、商铺平

15、面布局中存在内部通道、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需要划分为面积不等的经营单元的商业铺面;前款专业市场是指经营业态是专业销售、批发同类商品的专业性市场。如装饰材料市场、家具商场、农贸市场、钢材市场、灯具市场、家电市场、汽车销售4S店等专业性市场。第三十七条 商业房屋评估时,选取的市场可比实例应为估价对象同一供求圈内,档次相当、权利性质相同,面积接近,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当在估价对象规模的0.5-2倍范围内;交易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价格类型与所选用的估价方法匹配。第三十八条 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评估中,不同楼层的商业房屋,能够单独评估的应分楼层进行评估;确实无法分楼层评估的,可参考一楼商业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楼层修正,求取出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第三十九条 临街商业房屋评估中,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评估,可参考一楼商业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楼层修正,求取出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第四十条 工厂、学校、科研等单位占地范围内的商业用房没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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