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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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物权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

2、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和监督;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以及固定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卫生厅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审核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

3、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五)组织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财务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负

4、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处置决策工作;(七)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第九条 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三)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帐、卡相符;

5、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的处置;(七)负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八)财政补助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还应负责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以及修购基金的管理工作;(九)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做好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有关的财务监管工作。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

6、,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医疗卫生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车库、地下设施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疾病预防、控制、诊断、治疗和

7、康复、卫生监督等,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车辆等。(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及医疗卫生人员办公用家具、用具、病员用品、电气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专用软件、体育设备、娱乐设备、交通工具等。(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标本是指各单位供医疗科研、教学用的保持实物原样的动物(人体)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历史文物、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

8、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二)基本建设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项目竣工决算完成额入账;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于建设周期比较长,在建设期间分期、分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调整;(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余额,增记固定资产账;(四)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借款利息也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

9、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或者估价入账;(八)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暂估价值入账,待其实际价值确定后,再按照确定后的价值进行调整;(九)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照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由我方支付的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当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十)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记账;(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记入固定

10、资产价值;(十二)调出、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值注销;变卖处置的残值按实际金额作为收入入账。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记账,不实行折旧。财政补助单位的固定资产按账面价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第十四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了重新估价的;(二)增加补充设备或者改良装置的;(三)固定资产部分毁损、部分拆除的;(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五)发现原固定资产价值记录有错误的。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11、。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配置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现有医疗卫生资产的配备情况、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及财力的可能,在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七条射线装置、大型医疗设备等有特殊规定的固定资产配置,须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十八条各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增加、验收、登记、入库和领用制度,对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合理使用,以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提高其使用效率。第二十

12、条 调入、接受捐赠或者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由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者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财务入账和使用单位或部门领用手续。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各单位在日常医疗卫生事业活动中对所有及占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二十二条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账物分开、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的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 各单位财务机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各

13、负其责、责任到人,合理、有效使用和管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保管制度。对验收入库和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的资产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登记以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交还制度。对配备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办理领用交接手续。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和单位出具移交证明后

14、,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借用的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属单位内部借用的,按照领用手续办理;属外单位借用,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占用单位固定资产。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贵重、精密仪器和专用医疗设备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或其他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损坏、损失处理及赔偿制度。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使账账、账卡、账物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

15、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发现盘盈、亏损等问题,应当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卡记录,保证账、卡、物相符。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省卫生厅组织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评估、登记、造册,经审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划拨等手续。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第三十条 省卫生厅负责各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或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核、报批或备案手续。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置固定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不得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报批程序:(一)申报。由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省卫生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报表和资料,包括: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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